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
(3)应有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概念: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
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
3、方法:
法的清理 | 法的汇编 | 法的编纂 | |
概念 | 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 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 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基础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
特点 |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不产生新法 |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 |
主体 |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 | 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 |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
目的 | 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 | ||
任务 | ①梳理法阶段——厘清现存法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非立法活动) ②处理法阶段——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动) | 将法集中化、系统化 | 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 |
方法 |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 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 |
过程 | 编辑、出版发行 | ||
意义 | ①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②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发展;③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 ①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定;②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③为法的编纂打基础。 | ①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②有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基础法;③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间协调统一;④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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