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形成方式 | 向社会再集资 | 所有权与经营权 | 承担责任 | 纳税 | |
公司 | 集资 | 可以 | 分离 | 有限 | 双重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 | 不可以 | 不分 | 无限 | 一重 |
合伙企业 | 合伙 | 不可以 | 不分 | 无限 | 一重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11000 Y≥5000 | 300<X<1000 1000<Y<5000 | 100≤X<300 500≤Y<1000 | X<100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 人 万元 | X≥300 Z≥120000 | 100≤X<300 8000<Z<120000 | 10≤X<100 100<z<8000 | X<10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比较 | 资产收购 | 股权收购 |
1.定义 不同 | 收购者以支付有偿对价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收购方式。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又可 以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 | 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
2.主体 不同 | 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即资产所有权人)。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 | 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和收购方。 |
3.收购 的标的不同 | 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出售的资产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经过选择的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收购价格一般仅取决于资产的市场价值。 | 标的是目标公司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而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则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债权债务数额及或有负债。 |
4.支付 方式不同 | 用于支付收购款的通常只能是货币。 | 支付手段除了货币外,还有很多种,如股权、实物资产、经营管理权等。 |
5.收购 受益人 不同 | 资产收购后,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分离,收购款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公司的收入,但股东不能直接从资产出售行为中直接受益。 | 股权收购后,资产仍留在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取得收购款后,股东与目标公司分离,失去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
优点 | 1.可避开目标公司股东问的争端,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约。 2.可避免承担被购方的“或有负债”*,降低并购风险。 3.可避免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果目标公司 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则说明股东尚未全额出资。由于股东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对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可调整资产的账务数值,在特定条件下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或减少资产再次转让的交易成本。** 5.所需调查的信息相对较少,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 只需考虑资产实际价值、权属、过户税费、未来增值空间等。 6.老企业的全体员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合同,有利于重新择优录用员工、减少后续裁员时的成本及风险。 | 1.交易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收购股权系受让方对外投资,既不会对受让方产生税费,对目标公司的税务也不会产生影响。 2.股权收购仅仅是股东变更,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对企业经营不致产生较大影响。 3.生产许可证延续不需花费时间精力,权属转移的办理手续相对简单。 |
比较 | 资产收购 | 股权收购 |
缺点 | 1.税务成本较高。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的减免。交易时的税收成本也相对较大,如房地产过户时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过户税费、设备转让时的营业税,目标公司清算后所得税,股东清算所得的所得税等。 2.资产收购后需要逐步建立与员工的关系,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短期影响。目标公司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品牌知名度在让渡到新企业时不能确保100%被认可或顺利 对接。 3.生产许可证延续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特许经营行业和行业准入门槛较高的项目,如:环保审批严格的项目(排污指标、区域限制)、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行业饱和、经济指标限制、布局限制),生产许可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审批所需花费的时间、精力乃至于财务成本都是受让方必须要综合考虑的。除此之外,资产收购的同时须办理商标、生产技术等的权属转移,办理手续相对复杂一些。 | 1.谈判难度大、进度慢。如果目标公司股东结构复杂,特别是整体收购时,必须要取得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时,或遇到少数股东阻挠时更会加剧。 2.无法避免承担被购方的“或有负债”,增加并购风险。无法避免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可能会转嫁给新的股东。尽管不会影响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价值保留为原始账面价 值,但若以后再次出售,出售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相差必然很大,所需缴纳转让税费增大。而这一部分在账面低做的资产价值所产生的税费本应是现出让股东承担的,最后却以股权收购的方 式转嫁给了收购方。 3.要对企业作相对全面的调查,如企业历史沿革、人事关系、股权结构、股东意愿、债务、或有债务、税务、资产状况,稍有遗漏都有可能使实际收购成本增加。 4.增加后续裁员时的成本。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后,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是不能辞退的,否则须支付双倍补偿。老企业的员工大都工龄很长,赔偿较高。 |
区别 | 兼并 | 收购 |
所有制与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 | 目标企业和被兼并企业融为一体,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将不复存在,其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 | 收购企业作为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对被收购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收购还可以保留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由于目标公司依然存在,并未丧失法律 人格,其权利义务仍然可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
发生的背景不同 | 一般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或生产状况不佳的时候。 | 多数出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正常状态之时。 |
程序不同 | 采取兼并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 目的。 | 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 监事会改组就可达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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