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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行政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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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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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行政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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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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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们根据最新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编写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行政法》历年真题视频详解[免费下载]
本书是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行政法》的法律法规汇编。本书按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排,汇编了考试大纲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根据近年考试的命题规律对每个法规的重难点相应作了标示,基本覆盖了考试的所有命题点,方便考生备考。同时,本书还精选近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插入到相应的法规处,供考生进行实战演练,巩固强化。此外,考生可同时使用本丛书配套题库,检测学习效果,评估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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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2题)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解析】A项,《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B项,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中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D项,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加强社会法的实施和发展有助于其他途径的实施,为基本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创建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1题)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
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人民主权原则
【解析】A项,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D两项,该原则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而不是仅体现在直接选举中。C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1题)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答案】AC查看答案
【解析】A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项,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是工作上的联系、指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D项,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此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题)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答案】C 查看答案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解析】ABD三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C项,《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人民并非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9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B.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解析】C项,司法独立即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其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强调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与制约。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分工配合”,而非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
D项,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既要避免法律虚无主义论,又要避免法律中心主义或法律万能论。
A项,《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
B项,实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为此,必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5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
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基本经济制度
【解析】A项,《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项,《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据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不能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
C项,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据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双层经营体制,而城镇集体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方式。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3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
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修改
【解析】A项,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C两项,《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D项,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第十一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0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与经济制度
【解析】A项,《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项,《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据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C项,《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D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2题)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
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
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
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
【考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B项,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A项,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C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社会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D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工作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2题)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考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答案】B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括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不属于文化制度的内容。
B项,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因此文化制度并不能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志,两种宪法区分的本质应当在于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
D项,《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秩序之维护】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话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军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0题)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
【解析】A项,《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B项,《宪法》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C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一国两制”方针,我国在大陆地区和港澳地区施行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资格及其平等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5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
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考点】平等权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A项,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针对平等权主体的不同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中存在着完整的平等权规范系统。
B项,《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条含义之一,便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这里的“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
C项,《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性别是宪法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但年龄不是。
D项,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妇女作为特定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参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教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7题)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
【解析】B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A项,《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法定条件。
C项,《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据此,宪法只确定了公民的信教自由,并未肯定传教自由。
D项,《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一切公民。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5题)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人身自由
【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
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权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1题)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
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
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
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规范
【解析】A项,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题述条文属于宣言性规范。B项,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直接实施而非间接实施。C项,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然而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D项,除《宪法》外,我国法律针对人格尊严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这些规定与《宪法》第38条相对应,构成了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地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1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
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视情节给予不同时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宪法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条规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
D.住宅自由不是绝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并不违宪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A项,该规定要求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并未要求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从实际来看,住宅是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私权利,根据私权自治原则,国家不可能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
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侵犯公民住宅行为的惩罚,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C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并非是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限制。
D项,体现了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住宅,但并不禁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合法搜查。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2题)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B.张某的财产权
C.李某的劳动权
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BCD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3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A项,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项,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项,《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3题)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
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
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与文化制度
【解析】A项,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至上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以及联邦体制,几乎没有对于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的规定。
B项,公民的文化权利最早体现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该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此种权利。
CD两项,文化制度包括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4题)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C项,《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制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般是统一的,且除国籍、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3项条件外,其他不作任何限制。
A项,《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本题中,作为待业人员的王某不具有收入来源,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仍需要依照法律缴纳其他税种。
B项,《兵役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法律并未对公民依法服现役的义务作出排除性规定。
D项,我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由此可知,休息权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王某并未劳动,不是劳动者,不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休息权。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捍卫国家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0题)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考点】宪法的制定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我国的制宪权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权是修宪主体在不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对宪法进行的修改。修宪权受制宪权的约束。B项,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C项,关于宪法的制定及其通过程序,《宪法》并无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项,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他成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4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析】D项,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只是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所以,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不需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A项,《宪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原则。
BC两项,《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3题)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修改
【解析】A项,宪法修改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宪法解释也是解决方式之一。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C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D项,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知,土地使用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不能依照“法规”转让。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2题)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的修改
【解析】A项,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了3次全面修改,6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3次全面修改分别是:①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②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③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6次部分修改分别是:①1979年对1978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②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再次修改;③1988年宪法修正案;④1993年宪法修正案;⑤1999年宪法修正案;⑥2004年宪法修正案。
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C项,《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因此,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项,我国《宪法》并未对宪法的修改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4题)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考点】宪法解释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主要分为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三类。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其对宪法含义的解释则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CD两项,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唯一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要实现合宪性,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准确理解。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6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解析】AD两项,《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并没有作出最后决议的职权。
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限制:①只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补充任命,也即当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时才能进行任命;③补充任命的对象有限制,仅限于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不能任命主任委员。
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不一定相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之所以被称作临时性委员会,在于它的组成是由于某项工作的需要,如果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旦完成,那么该委员会就可以被撤销了。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0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机构
【解析】A项,《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B项,《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项,《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
D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的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1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国务院的组织与职权
【解析】B项,《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CD两项,《宪法》第89条第14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A项,《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国外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0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职权
【解析】B项,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D项,《宪法》第1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我国检察院是双重领导制。
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C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而非“派出机构”。
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及各部、委的决定权】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5题)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制度
【解析】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中亦有相关规定。A项,《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D两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6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考点】中央军事委员会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6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
【解析】A项,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C两项,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项,《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无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1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文本的内容
【解析】D项,《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A项,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
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对宪法修改提议主体、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的相关内容。
C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则。宪法的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宪法附则的内容。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3题)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
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A项,《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项,《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项,《宪法》第11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D项,《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4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
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
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
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民族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
BC两项,《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可知,只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章可以对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也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权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权独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机关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诉讼语言】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9题)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权力制约原则
【解析】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A项,《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该内容体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B项,《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内容体现国家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之间相互制约。
C项,《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该内容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对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权。
D项,涉及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先后建立起了违宪审查制,我国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法院有权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性审查的规定,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尚不能说我国法院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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