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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大学905法学综合B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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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大学905法学综合B考研真题
四川大学905法学综合B 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及解析
2010年法学综合B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30分)
1、(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
2、(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
3、结果加重犯86
4、黑社会组织性质罪86
5、法定继承
6、姓名权
二、判断分析并说明理由(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之一。
3、甲男和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登记行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62
4、某公司没有给其业务员张某开具授权委托书,仅让其使用盖有公司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这种情形,应当视为授予代理权。62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相同。
三、简答(每小题8分,共计40分)
1、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3、自然犯与法定犯及分类标准。93
4、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含义及差异。
5、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72
四、论述(每小题15分,共计30分)
1、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2、试述我国刑事量刑程序的特点,评价司法实践中的进行的量刑程序改革。
五、案例(本题20分)
2009年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附近一辆9路公交车发生燃烧事故。事故导致27人死亡,74人受伤。
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介绍说,事故车是在从成都市天回镇驶往成都市区途中,在川
陕立交桥处发生燃烧。这辆事故车是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蜀都牌”公交车,配置雷诺柴油发动机。该型号车报废条件为使用10年或行驶50万公里。该车于2005年2月投入营运,目前运行了26.8万公里。该车系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有,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属车辆,均由人保财产成都市分公司承保,承保了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6月5日当日,成都天气并不炎热的情况下,该车是否发生自然以及具体原因,需要经过技术部门详细勘察后,才能下结论。
事后,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烧死。
问题:
1. 27位死亡乘客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说明理由。
2. 74位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以及丧失劳动力者的损失,如何赔偿,理由何在?
2010年法学综合B试题真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30分)
1、(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
答:见09年真题论述题2解答。
(1)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2)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2、(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
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结果加重犯
答: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
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4、黑社会组织性质罪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法定继承
答: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6、姓名权
答: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内容主在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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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分析并说明理由(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答:错误。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非应当进行调解。
并且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之一。
答: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3、甲男和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登记行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答:错误。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
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所以,该婚姻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婚姻。
4、某公司没有给其业务员张某开具授权委托书,仅让其使用盖有公司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这种情形,应当视为授予代理权。
答:错误。应当是表见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本题中,业务员张某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授权,并无商事代理的书面授权书,但由于其持有空白合同,使得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张某得到某公司的完全授权,因而,应该是表见代理行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相同。
答: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严格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的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成为共同原告之一,或共同被告之一。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只能为参加之诉的原告,而后者则根据情况的不同,不是成为本诉的原告,就是成为本诉的被告。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法院只能通知,不能依职权进行追加(它是独立之诉,根据处分权主义,向哪个法院,在什么时间起诉完全是由有独第三人决定的),后者完全可以追加。
(4)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认可,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5)诉的合并形式不同。第三人参加之诉与主诉的合并在性质上属于诉的混合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可见,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三、简答(每小题8分,共计40分)
1、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5)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6)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17)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8)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以上1—14项主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利,15—18项则主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所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3、自然犯与法定犯及分类标准。
答:必然因果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单位不能构成自然犯的犯罪主体,只能构成法定犯的犯罪主体。此外,法定犯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含义及差异。
两种的分类标准一般而言包括
(1)所侵犯客体的性质
(2)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
(3)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4)对于两种犯罪的追责方式不同,及惩罚的轻重程度也不同
5、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答: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四、论述(每小题15分,共计30分)
1、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答:又是一个典型的开放性试题,答题思路可以如下开展
(1)首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就是在建立民事交易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基于内心的诚实或者真诚对待,不欺不诈,并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言不轻诺,诺而有信,以及在遇到争议纠纷时,本着善良的愿望或者以与人为善的心态,处理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外在行为,与内在心理主观意愿的统一。
(2)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3)对此定义的理解,分三个层次进行理解,一个是在建立交易前的双方的诚信义务,二是订立交易时的真实义务,三是在在双方遇到争议纠纷时的与人为善的原则,从这三个层次进行分别讲述。
(4)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定位:诚实信用原则在价值取舍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主观要求,并将这种主观状态以外在的良好行为表现出来。其二,诚实信用原则授予了司法者以自由裁量,以实现个案的正义,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实践社会道德的一般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2、试述我国刑事量刑程序的特点,评价司法实践中的进行的量刑程序改革。
五、案例(本题20分)
2009年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附近一辆9路公交车发生燃烧事故。事故导致27人死亡,74人受伤。
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介绍说,事故车是在从成都市天回镇驶往成都市区途中,在川陕立交桥处发生燃烧。这辆事故车是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蜀都牌”公交车,配置雷诺柴油发动机。该型号车报废条件为使用10年或行驶50万公里。该车于2005年2月投入营运,目前运行了26.8万公里。该车系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有,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属车辆,均由人保财产成都市分公司承保,承保了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6月5日当日,成都天气并不炎热的情况下,该车是否发生自然以及具体原因,需要经过技术部门详细勘察后,才能下结论。
事后,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烧死。
问题:
1、27位死亡乘客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说明理由。
2、74位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以及丧失劳动力者的损失,如何赔偿,理由何在?
答:(1)27位死亡乘客的人身损失应该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犯罪嫌疑人虽然死亡,但如果其自己拥有财产,也应该作为民事赔偿。
27拉乘客的乘座行为事实上是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客运合同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与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因而负有保险赔付义务。
(2)74位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公交公司负补充责任。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财产可以承担,自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但公交公司本身负有客运合同的义务,乘客发生意外事故,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治疗费用及丧失劳动力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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