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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政考研-刑法高分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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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泪 发表于 11-6-3 10:42: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中政考研-刑法高分必考】



〖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

  〖知识点一〗危害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性。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义务,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先前行为引起的。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纯正的不作为犯(第261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知识点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为了使大家花最少的时间,获得最好的复习方法,本人收集了一些考研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当然如果在复习中遇到困难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加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QQ150155635中进行交流……
沙发
cupldatoucai 发表于 11-9-26 09:30:59 | 只看该作者
积极备考中,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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