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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之刑法学——论述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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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ao125521
时间:
14-5-5 15:11
标题:
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之刑法学——论述连续犯
2014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了,时间紧迫,不知法律硕士的考生们是否的做好的考试的准备。在考试之际,新阳光教育法律硕士频道的小编为大家温习辅导一下有关刑法学的知识点,希望有帮助大家。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1. 主观要件。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首先,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而且性质必须相同,属于刑法规定同一个犯罪故意。其次,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再次,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实际都属于预谋故意,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连续犯。
2. 客观特征。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刑法规定的相对独立的犯罪
3. 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4. 法律特征。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和基本犯罪构成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
对连续犯的处罚,我国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罪名从重或加重处罚。红色为未发
十一.论述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有规定,严格依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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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b_seu007
时间:
14-5-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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