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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东《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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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3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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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章 国际贸易术语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3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6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7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8章 国际贸易争议与处理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9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0章 电子商务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1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2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3章 国际贸易方式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内容简介                                                                                            


(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每章的复习笔记以黄海东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为主对本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国际贸易实务》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经典教材的知识精华。
(2)解析课后习题,提供详尽答案。本书参考大量相关辅导资料对黄海东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3)最新补充内容,可免费升级获得。本书后期会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最新修订完善的内容,均可以免费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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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1 复习笔记
一、合同的当事人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与承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名称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2)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在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时,如果与合同当事人规定的名称不符,则不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诉纠纷。
(3)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还包括当事人本身和其他人。
3.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合同当事人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和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内容。
4.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由于国家目前仍然实施有限配额、许可证、指定经营范围等进出口管理,所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不等于可以经营任何进出口商品,违背国家管理规定的,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3)合同当事人名称的中文和外文应该真实准确
名称真实准确,才能避免误解,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该正确具体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二、商品的品名
1.商品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品名,即商品的名称。
2.约定商品品名的意义
(1)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物品的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从业务角度看,品名或说明的规定是双方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3.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
4.订立品名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与原名称意思保持一致,符合实际词语内涵。品名尽量不要使用汉语拼音,同时不要使用含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空泛的译名,避免造成误解、引起争议;
(4)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5)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恰当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
(6)确定品名时必须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三、商品的品质
1.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约定商品品质条款的意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3.品质的表示方法
(1)以实物表示
①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
②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a.凭卖方样品买卖;
b.凭买方样品买卖;
c.凭对等样品买卖。
(2)以文字说明表示
①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
②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③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的方式,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
⑥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
4.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一般内容
品质条款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2)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
①品质公差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有关标准、国际上同行业所公认的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范围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
②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指对于初级产品或农副产品,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浮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三种:a.规定范围;b.规定极限;c.规定上下差异。
5.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从实际出发,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签订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兼顾国内外有关进出口商品品质的法律、法规,保证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2)正确选用各种品质表示方法
一般来说,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宜选用凭样品买卖;凡能用科学指标说明商品品质的,宜选用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宜选用凭商标或牌号、产地买卖;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电器和仪表,宜选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宜选用凭产地名称买卖。
(3)品质条款的订立既要注意科学性也要留有余地
品质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用语、数据、计量单位应当准确、恰当,便于检验核对。
(4)凭样品买卖的注意问题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要注意选择的标准样品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并留存复样,而且原样与复样都应封样。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除外表符合样品外,还应符合货物的通常标准。
四、商品的数量
1.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1)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买卖合同中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有一定的作用。
2.计量单位
(1)按重量计算
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常用计量单位:公吨、长吨、短吨、千克、克、盎司等等。对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常采用克、盎司来计量,钻石采用克拉计量。
(2)按数量计算
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常用计量单位:件、双、套、打、罗、卷、令、袋、包等。
(3)按长度计算
适用于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常用计量单位:米、英尺、码等。
(4)按面积计算
适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按体积计算
适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6)按容积计算
适用于谷物和流体货物。常用计量单位: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3.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计算
毛重,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做“以毛作净”。
(2)按净重计算
净重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则按惯例“以净重计价”。皮重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按实际皮重计:对所有包装物称重所得的重量。
②按平均皮重计:总皮重=抽样平均单件皮重×总件数。
③按习惯皮重计:总皮重=习惯单件重量×总件数。
④按约定皮重计:总皮重=约定单件重量×总件数。
(3)按公量计算
所谓“公量”,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羊毛、生丝等。计算方法:公量=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4)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按法定重量计算
法定重量是指海关在征收从量税时的征税重量,即商品的实物净重加上商品的销售包装重量。
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一般内容
一般内容包括商品数量以及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应订明重量的规定方法。计量单位应写明适用的度量衡制度。
(2)数量机动幅度
①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的条款。溢短装条款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a.溢短装的伸缩幅度;
b.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计价。
②“大约”数量
在合同数量前加“大约”字样,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尽管《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该项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而不能自动适用于买卖合同。
5.订立合同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市场的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内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
(2)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在数量条款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并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度量衡制度。切忌模糊不清,避免使用笼统的字眼,以避免履约时的纠纷。
(3)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大小应合理。存在分批装运时,应争取每批都有机动幅度。否则,应前几批装运数量争取准确,最后一批留做调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应合理,同时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合理。
五、商品的包装
1.约定商品包装的意义
在实务中和法律意义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商品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
①含义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地包装。
②分类
a.单件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按照包装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单件运输包装可分为:箱、桶、袋、包、捆、罐等。
b.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是在单件包装的基础上,把若干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以适应港口机械化作业的要求。常见的集合包装方式有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箱等。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①销售包装的种类
a.便于陈列展销类;
b.便于识别商品类;
c.便于使用类;
d.便于保存类。
②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
③条形码
条形码是指在商品包装上打印的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标记,这些线条与间隔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就可以准确地判断该产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3.商品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
①一般运输标志的内容
a.收货人代号;
b.发货人代号;
c.目的港(地)名称;
d.件数、批号。
②国际标准化组织运输标志的内容
a.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b.参照号码;
c.目的地;
d.件数号码。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是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4)重量体积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物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5)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4.中性包装和定牌加工
(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成品。
(2)定牌加工
定牌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一般是已注册的商标),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再贴上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
5.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主要内容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重量、尺寸和加固条件等。对一些特殊商品如精密设备,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2)运输标志或唛头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
(3)包装费用的规定:
①卖方承担,订明是否要求返回包装材料,返回运费由谁承担。
②买方承担,即包装材料包括在货价中,如“以毛作净”,如买方提供包装材料,应订明买方应及时提供包装材料,否则,影响装运由买方承担责任。
6.规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
(3)运输标志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4)考虑商品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规定销售包装方式。
(5)考虑进口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决定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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