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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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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5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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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概念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行政主体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行政人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行政职权(一)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行政职权(二)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行政行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给付、征收与征用、裁决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行政决定(二):行政许可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特殊行政行为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行政相关行为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行政证据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行政依据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行政违法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64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647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武汉大学826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武汉大学823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胡建淼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行政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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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概念
1.1 复习笔记
一、行政和行政权
1.行政的概述
(1)概念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②行政的核心是体现国家行政权的运行;
③行政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国家活动。
(2)分类
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a组织行政;b人事行政;c公安行政;d司法行政;e民政行政;f经济行政;g科技行政;h教育行政;i军事行政;j外事行政等等。
②根据行政所涉的范围,行政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内部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外部行政主要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上的人财物的管理,它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监督。
③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属于外国的法人、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就是涉外行政;相反,行政相对人属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那就是国内行政。
④根据行政的主要功能,行政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秩序行政的特点在于,国家的行政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任务;给付行政的特点是体现国家的福利功能,主张国家行政不仅要维持社会秩序,更应提高人民的福祉。
(3)特征
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行政具有执行性;
③行政具有法律性;
④行政具有强制性。
2.行政权概述
(1)行政权与相关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行政权与政权
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表现为它的主权。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内容。
②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
③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2)行政权的内容、类别与特性
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内容有:
①行政规范制定权;
②证明、确认权;
③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④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⑤对争议的处理权。
行政权的分类与特性与行政的分类与特性完全一致。
二、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特征
(1)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是确定的,即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3)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指它在法律体系中担任的角色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我国对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即:“行政法是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涵义:①行政法仅次于宪法;②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
(2)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
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如下功能:
①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②行政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
③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
④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
①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②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③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④行政法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⑤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规范。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渊源
1.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的内容亦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即被行政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组织制度、公务员制度等。
(2)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3)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决定与行政规定等。
(4)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程序法等。
(5)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赔偿等。
(6)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复议等。
2.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条约和行政协定
(7)有关的法律解释
(8)规章
中国行政法渊源表




四、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
(2)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窄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下列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国家行政机关;
②其他国家机关;
③企业、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⑤公民;
⑥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该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其类型有这几种:
(1)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的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国家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行政法律关系。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是指行政主体之问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直接的原因:
①一定法律事件的发生;
②一定法律行为的发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该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该关系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内容发生变化。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五、特别权力关系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追溯到十九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后传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2)“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德国学者波尔·拉贝德建立理论之雏形,而由奥托·梅叶集其大成,树立完整之理论体系。传统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种类,它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这种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一种特别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会负有一种法律以外的特别服从义务。二战以后,这种理论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均遭受到强烈的批判,理论主要在于它违背了“法治”原则。
(3)在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教材或著作中,都找不着它的“影子”。
六、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行政法、行政学概说
(1)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归属不同;②对象范围不同。
(2)行政法学与行政学
行政法学属于法律学科,行政学则属于管理学科。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1)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
①“作用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英国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控权论”便由此提出。
②“范围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特别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与其他法调整的范围如何划界。
③“本质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
④“目标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目标是什么”。
(2)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①为人民服务论。该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②马克思主义政府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
③公共权力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公共权力论。理由有三:a.公共权力论由行政法的本质所决定;b.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c.公共权力论是说明行政法历史发展的理论基础。
④公平、效率、稳定论。行政法律观念由三个观念组成,即公平观念、效率观念和稳定观念。
⑤平衡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3.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1)宪法学体系、行政学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
中国学者们开始修正上述两种行政法学体系(即宪法学型和行政学型),重创具有行政法学自身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还有许多关系需要解决。
(2)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应该是,与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
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理应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系指行政管理各领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理;分论则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
(4)制度行政法学与原理行政法学(静态与动态)
根据各学者是把制度还是原理置于行政法学的重点而区别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学体系:制度行政法学或原理行政法学。
(5)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
(6)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
“双线体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端”出发,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为“一线”,以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线”,两条“线”并行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
“单线体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端”出发,仅以管理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为“主线”贯穿于行政法学的始终。
(7)内线体系与外线体系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而国家行政管理又可分为对外(即对社会)管理和对内(即对国家机构和国家人员本身)管理,于是国家行政有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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