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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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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nidege77 发表于 08-5-28 09:3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珍贵的资料,和大家一起分享!
第二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答: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2.简要说明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宪政实践证明,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因为在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同时,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由于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就必然要求对宪法作相应的修改。此外,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制宪者由于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这就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3.简述宪法部分修改的特征。
答: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二是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4.简述宪法部分修改的具体方式。
答: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论述题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在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上,理论界有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两种观点。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理由主要有三点:(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同时,虽然有些宪法中有不得修改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其他规定有着同样的效力,所以不能对修宪机关构成特殊的限制。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是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理由有三:(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
材料分析
  材料1: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材料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5条规定,举凡两院议员各以2/3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当现有诸州2/3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于采用哪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但1808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材料3:法兰西共和国1958年《宪法》第89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共和国总统依照总理的建议案行使此项倡议权。修改宪法的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就同样的词句表决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但如果共和国总统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召开两院联席大会的议会时,即无须提交公民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修改草案必须获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议会两院联席大会秘书处由国民议会秘书处担任。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问题:请结合材料比较分析中、美、法三国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性规定。
答:1. 中国、美国和法国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相似之处在于:(1)它们都将修宪程序予以专门规定,中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修改问题专章,但却有专门条款;(2)都将修宪的决定权归于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没有决定权;(3)都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经过比普通法律严格得多的程序,这不仅表现在代表的人数上,而且还表现在从提议到通过的程序性规定上。
  2. 题中的材料同时还反映出这三个国家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不同之处:(1)中国宪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美国和法国则分别归于国会和国民议会。(2)对于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中国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代表提出;而美国规定由两院议员各以2/3的多数提出;法国则规定由共和国总统和法定人数的议会议员提出。(3)美国和法国宪法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如:法国宪法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中国则没有。(4)法国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民公决或者两院联席大会议决两种程序,中国和美国类似,必须由代表机关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违宪审查的特征。
答: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都由宪法对此进行规定。(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一般包括: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合宪性问题;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问题等等。(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违宪审查范围既涉及立法与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等对国家生活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根本问题,也涉及公民个人行为是否合宪等只对社会局部产生一定影响的具体问题。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决定了审查程序的差异。(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答: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谁来承担的认定。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任的首要条件。(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论述题
试论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答: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方式。
  1.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该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审查体制,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其缺点在于主要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2.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优点在于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但是也有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3.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分为特设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特设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一般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不仅有权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而且有权审查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同时,特设机关审查模式还具有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的特点和优点,并且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其缺点主要表现在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4. 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 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以及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
材料分析
(一)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答: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科学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 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 和 2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二)材料1:我国1954年《宪法》第27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㈦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材料2:我国1982年《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问题:1. 以上材料反映了我国的哪一项宪法制度?并请简要说明。
  2. 对比我国以上不同时期宪法的规定,并阐述目前我国这一制度的变化。
  3. 试述我国以上制度需要完善之处。
答:1. 题中材料反映的是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行使违宪审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1)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由此可见,我国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具体方式等内容。当然,此时的违宪审查制度,无论在审查范围,还是在审查机关的设置、内容等方面都很不健全。
  (2)1975年宪法则根本没有违宪审查方面的规定,而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1982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较以前三部宪法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同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重要补充。
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违宪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3. 我国现阶段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符合国家体制,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违宪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及公正性等优点。但是,该体制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缺乏违宪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保障等缺陷。
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具体包括:
  (1)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建设,促进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使其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程序化。
  (2)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3)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材料1:1952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法院经审理并裁判国家社会党违宪,其主要理由是认为该党破坏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从而违反了宪法秩序。
在国社党被正式宣告违宪时,宪法法院宣布解散该党,并且不得建立其替代性组织;与此同时,具有该党党籍的联邦议院议员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材料2:1998年12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投票决定,以伪证和妨碍司法程序等四项罪名向众议院提出弹劾克林顿总统的法案。众议院大会通过了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议案。1999年2月,对克林顿的弹劾审判在参议院进行。经过两周的辩论,众议院提出的弹劾罪名没有一项得到2/3参议员的赞同,弹劾失败。
  材料3: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材料4:中新网沈阳2001年8月3日消息:8月3日,为期两天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结束。会上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焦玫瑰、梁福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此前,焦玫瑰、梁福权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问题:请问以上材料反映了违宪责任的什么内容?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答:题目材料中的法条和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违宪责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题目材料中反映的形式都是由宪法典或宪法惯例所确立的违宪责任形式。
  1.材料1中,德国联邦法院依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宣布国家社会党危险并解散该党,适用的是“取缔政治组织”的违宪责任形式,是违宪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目前不少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
  2.材料2中,美国众议院对克林顿总统行使弹劾权,是“弹劾”这一违宪责任形式的体现。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目前,弹劾制度主要适用于总统制国家。
  3. 材料3中,我国宪法规定的撤销,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这种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4. 材料4中,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撤销焦玫瑰、梁福权的职务,行使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罢免权。罢免是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表决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违宪责任形式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
第二十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答: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体说来:(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二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
2.简述观念宪法的作用。
答: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这就意味着,根据经验判断的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的一致可能是一种虚伪的一致。在理想的宪法实现中,观念宪法的协调功能举足轻重,一方面,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另一方面,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3.简述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答: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促进了宪政体制的运行,从而推进了宪法秩序的实现。(2)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或反映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秩序的性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决定了我国的宪法秩序是旨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3)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其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宪法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状态。
论述题
试论宪法适用的原则。
答:根据什么原则适用宪法,是宪法适用最为关键的问题。宪法适用直接面临着固有的矛盾,即既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又要使成文宪法不至于同社会生活产生尖锐对立,以避免成文宪法存在因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而被抛弃的危险。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宪法适用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普遍适用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的,包括适用地域的广泛性与适用对象的多样性两个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宪法,形成全社会的宪法秩序。当然,宪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并不否认宪法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以及某些地域适用时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应得到宪法的认可。
  2. 整体适用原则。宪法的整体适用原则根源于宪法结构的整体性。宪法是内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统一体。因此,宪法的适用机关必须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的关系。
  3. 协调适用原则。宪法的协调适用原则主要是由宪法适用方式的多样性决定的。宪法适用的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同时,宪法适用应该是制度化的经常性工作,因此,既要协调好同一方式在时间上的顺序,又要协调好在适用同一条文、规范和原则时的不同方式。
  4. 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范较为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把握和适用。但由于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往往容易出现与变革中的社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解决宪法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材料分析
  材料1: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从1986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自1986年后,历时5年,全国有7. 5亿人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宪法的知名度位于各种法律的前列。
  材料2: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对宪法的宣传曾有精彩的论述。他在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颁布后,要求“每一个人要时刻牢记这一宪法” 。“这一宪法应庄严地出现于你们的公共仪式中,应出现于人民的一切集会中;出现于人民代表的住所地;它应抄在我们的墙壁上;它应是父母教育孩子的第一课。”
  问题: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
答: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宪法观念的培养,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
  1. 材料1说明,经过普法教育,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得到了提高和强化,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性质已被广大人民所认识。而认识宪法只是运用宪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不断地普及宪法知识,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意识逐步形成。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2. 材料2说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宪法秩序的实现需要并且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有效的宣传过程,从而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宪法观念。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程序、效力上,而且还体现在人民对其的信任程度和关注程度上。
  3. 我国50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需要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秩序的重要前提。(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自觉遵守和维护,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3)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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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昂扬 发表于 08-7-27 14:22: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楼主很感谢你顶你!!!
沙发
web1792 发表于 08-6-21 21:33:2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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