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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大法学院各大权威辅导班录音和笔记资料最终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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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haiboz 发表于 09-2-14 16:5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北大法学院各大权威辅导班录音和笔记资料最终大盘点

我们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崇尚法治,回归生活。
                                                             ——思想者
一、2009年北大法学院硕士入学之综合科试题分析

(一)宪法学

1、我国人大常委专门委员会有哪些?(10分)
解析:本题似乎有点出人意料,它考查考生对基本宪法性法律的熟悉程度,如果参加过司考的同学可能会容易一些,即便是宪行专业考生,也难以全面作出一个完整的答案,这一题可以拉开差距,至少法律委员会等基本的数个可以写出来。

2、简述立法权的特征(10分)
解析:首先应当认识到本题是03年宪法学专业的原题,很显然这道题目是王磊老师出的,在他的那本《宪法的司法化》的小册子里面有过专门的论述。首先,需要明确立法权的含义,这也是一个得分点;其次具体分析立法权有哪些特征,大致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其一,立法权代表民意,行政权不代表民意;其二,立法权以集体负责制(民主集中制)为特征,而行政权以个人负责制(首长负责制)为特征;其三,立法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而行政权具有具体性、现实性;其四,行政权对立法权具有现实性,立法权产生行政权、司法权。总体上,从特征上论述某一事物或概念,需要分析比较的方法,具体到本道题目,也是从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区别入手的,但更重要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从以上两道题目可以看出宪法学题目在07、08以材料分析题的模式回归到了简答题的模式,考的都是很基础的东西,不应该在此失分,今年的宪法学专业课试卷第一题就考查了“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这个题目也曾经出现过,主要考查对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的熟悉程度,这个答案有9个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他们分别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一个代表团、三十名义上代表。因此,建议10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学习基本法条,掌握基本制度,洞察宪法学命题回归的某种倾向,当然张千帆老师的《宪法学导论》还是需要好好看,这本书很经典,打破了传统的宪法理论,但是不适合综合科学生用以备考,自豪需要领悟其中的宪法理念就可以,比如:宪法应当是法;宪法无处不在;宪法并非无所不能等。

(二)行政法学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请谈谈对法条的理解(15分)
解析:这是一道法条分析题,在以前也曾经考过,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理解,关键是找到字眼,抓住关键字进行论述,这道题目并不难,在姜明安老师主编的大红皮中可以找到完整的答案。思路如下:(1)法院审理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分为两个层次。①、为什么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原因有三:其一,宪法和立法法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赋予立法机关自身进行;其二,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而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来进行裁判;其三,抽象行政行为往往针对不特定对象,有时甚至涉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多数对象,一旦由法院进行裁判,造成的不利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需要注意到,若要将抽象行政性行为排除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该行政行为除具有普遍约束力之外还需具备两个条件“针对不特定对象”和“能够反复适用”;②、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对抽象行政行为一概不可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爱你可以“参照规章”,而“参照规章”就是变相地地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准司法审查权。(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又具体两个方面论述:①、为什么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因由二:其一,对于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属于司法权的范围,行政权不可逾越,而对于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在这方面更加具有经验,因而立法机关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存在例外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进行变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院合理性审查的权力。

2、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请谈谈对这些效力的理解(15分)
解析:这里的行政行为应当指具体行政行为,分两步作答。(1)按照姜明安老师教材行政行为具有四大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2)分别阐述,需要把握以下得分点:第一,公定力指出是对世;第二,确定力有两类,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指出是对人;第三,拘束力,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未提出请求即丧失救济请求权。即便实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停止对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履行;第四,执行力,执行发生的前提条件以及两类执行情况,特定行政主体直接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民法学
简述“合同效力相对原则”及其适用例外。(30分)
解析:没有考查案例却是在意料之外,合同相对性亦即债的相对性是债法的核心,可能的思路在以下:(1)合同相对性的含义以及初始功能;(2)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3)例外情况:其一、代位权制度;其二,撤销权制度;其三,债权让与制度;其四,债务承担制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两类;其五,第三人侵权制度;其六,其他等制度。(4)适用例外的必然以及现实意义。

(四)民事诉讼法学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30分)
解析:在以往历年的试卷中,从未直接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考查,而09年却考查了一道题目,占用了30分,有点出人意料,平等原则看似很简单,却又很难答完整。提供以下思路:(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体现;(2)该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的原因:其一,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决定的;其二,民事纠纷的特点决定的;其三,诉的特征和功能决定的;其四,平等原则是整个民诉原则的基础,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是民事诉讼的生命。

(五)刑法学

1、简述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15分)
解析:反复的命题知识点,有心人已经烂熟于耳。答题思路:(1)教唆犯的含义;(2)教唆犯的特征,两个方面。一个是教唆主观故意,二是有教唆客观行为;(3)处罚有四点:其一,一般而言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其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其三,对于被教唆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教唆人不承担责任;其四,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教唆未遂,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案例(15分)


(六)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请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谈谈对法条的理解。(30分)
解析:
(1)该条规定首先体现了无罪推定,尤其强调其中的证据裁判主义,详细论述;
(2)这体现了我国认定无罪的一个证明标准,进一步论述证明标准问题;
(3)该条问题所在
其一,何为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从而引来技术上认定的难度;
其二,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控方极力用尽一切手段去搜集不利于被告人证据,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
其三,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导致大量毒树之果作为司法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其四,没有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对于控方的有罪证据法院往往很容易就予以认定,没有对辩方提供任何司法救济机制;
其五,其他,批判性地揭露问题所在。
(4)最终的结论,该条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在诉讼法完备的法治国,认定被告人无罪不需要任何标准。
沙发
徐镜潍 发表于 09-2-17 17:12:4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啦(*^__^*)
板凳
hcybecky 发表于 09-2-20 21:02:2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虽然我不是考北大的
可是还是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哦
地板
miaoyuyu 发表于 09-2-22 09:36: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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