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沈宗灵 第二版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
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
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
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
、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
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愿意为“法律的知识”
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
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二 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
系的整体 2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
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
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
学
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
2)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
3)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
4)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相联系的
5)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
的问题
6)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
的集团。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
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
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
,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
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
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
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
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
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
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二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三 西方历史上的法学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克思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1)阐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
产生和发展规律,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
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2)
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
加斗争的实践中,也精辟地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1)在领导革命斗争过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资本主
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
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2)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
中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
第四节 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一、 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律的论述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揭露和批判旧法制,论证和创建革命根据地法制(2)在新中国
成立后,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
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
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诉讼原则;以及作为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等
二 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学说
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
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
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三 江泽民在两次党代会大会上关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论述
第五节 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分析。
第六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二、法理学课程体系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有助于提高自
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3)有助于我们进
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法典、法库的词源和词义:
⑴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
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
同。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
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⑵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
程。
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⑴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
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
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
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
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 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
(三)法的内容和形式
(1)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范
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2)事物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反
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形式随内容的
发展而发展.相同内容由于不同条件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
为不同内容服务.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一)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主要由规范构成又不
是仅由规范构成;
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
概括性)的属性。法的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
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
,在法律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生效期间一直有效)、稳定
性(不是朝令夕改)和效率性(依法行事)。
④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非规范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
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
、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
法律规范的产物。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
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
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
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大陆(民法)法系国家
(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对
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
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权威性指法
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统一性则
指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①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如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
。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力、职权
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
何行为。
(四)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
的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
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但法的强制力与
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这一特征表明法的
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第二节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
主体。
一、法律规则(规范)
(一)[法律规范或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
和标准。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
⑴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 → 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 → 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 →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⑵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是适用法律规则或法律原
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样,既没有规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
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没有法
律概念就没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的适用规则,而
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做出裁决,
及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
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
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
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
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些关系.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
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
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来讲,法具有某
种客观性.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
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本质);我
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社会经济
和阶级结构决定的;当代中国的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
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
它的广泛的人民性,阶级性和人民性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
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
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
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反的,法所体现
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研究我国法的本质应认识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制
定我国法律的根本依据。
第五节 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 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 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
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二、法的精神的概念
三、正义的概念
正 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
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
义观念。
正义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只有首先确定
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形式正义
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
除某些不正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
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
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四、利益的概念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有不同分类法:
利益的分类:
①存在领域不同:物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计算角度不同: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体不同: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④法律与利益关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对和
否认的利益;法律不加过问或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利益
。
五、人性论和价值观
第二节 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思想中义与利益之争:
⑴ 义通常指正义,泛指道德;利则指物质利益。义与利之争,指义与利何者为重。
⑵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重利轻义。双方都主
张义和利是对立的。
⑶ 墨子、荀子认为义和利应并重,并论证了求利的合理性。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观点:
⑴ 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②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
③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分析法学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与利之争不同,西方
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用。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一、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⑴ 由于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它的底
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⑵ 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⑶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⑷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
a)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也开始拉开差
距.
b)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
c)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一部分群众会发生特殊的暂时困难.
总之,这些变化都说明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特别复杂性
二、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⑴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⑷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三、正确理解“共同富裕” 、“两极分化” 、“社会公平”
(一)共同富裕
(二)两极分化
(三)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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