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制裁 一、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 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 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 担两类。 ⑴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 害的利益和权利。 ⑵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a.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b.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 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 施。 ※.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 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 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二)[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有三个区别: 首先,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虽然也是要预防民事违 法,但是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其次,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 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 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刑事制裁也有财产刑,但要上缴国库。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也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的种类: (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 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3)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 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 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法律解释的特点: (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 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 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 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二)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 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 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 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 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四、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 ,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 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 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e.g.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 e.g.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e.g.赫克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 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 在于法律的意旨。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严格解释态度的人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 释,而不考虑解释的结果。 自由解释态度的人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认为不必遵循那 种规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二、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 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系 统解释)、目的解释(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 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 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3)解决 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 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 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 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 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行政解释]: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 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 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 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 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 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一个 未知的判断(结论)。 法律推理的特点: (1)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二、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 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 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公正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 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 三、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及其问题 (一) 演绎推理 (二)归纳推理 (三)辨证推理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说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 、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历史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及特点: ⑴ 西周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设置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秦汉初具规模,唐宋 而成体系,明清空前完整和统一。 ⑵ 特点是:机构发达;法律详细;从属于皇权;实效有限。 (二)国外近现代的法律监督: 1722年,彼得大帝创建了“君主耳目”的机构。现代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⑴ 议会进行的监督。在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监察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方法有:①质询权; ②查究权;③受理请愿权;④建议权;⑤弹劾权;⑥不信任权;⑦设立常设委员会等权。
⑵ 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叫司法审查,指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 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⑶ 舆论监督。 三、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与法律监督的构成 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 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 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说: 第一, 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 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指,要以宪法 为依据,将法律监督的手段、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 切实、有效的实施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 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 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 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 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 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 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 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 ,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 权力与权利。 (五)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 是指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 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 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 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四、法律监督的分类 (一)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国家性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非国家性的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的成本低,决策的执行效率高,适合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成本高,同时社会 效益也高,因此适合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监督。 五、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⑴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 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 督之下,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⑵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使得国家职能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 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⑶ 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 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 有效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 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 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监 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⑷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⑥开展执法检查; 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及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 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 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四类: ⑴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 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 活动。 ⑶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 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⑴ 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分为三类:①刑事诉讼监督 ;②民事诉讼监督;③行政诉讼监督。 ⑵ 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 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 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 ⑴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①党的监督的作用有两方面:首先,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 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 督。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②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 过分集中;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⑵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的监督。 ⑶ 人民群众的监督。 ⑷ 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 ⑸ 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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