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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暨大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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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p456 发表于 13-10-8 14:47: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30分)
1.宪政
2.国家结构形式
3.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4.Extraterritorial Asylum
5.割让
6.条约的保留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任选5题作答)
1.简述联邦制的基本原则
2.简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3.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4.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6.简述条约的特征

三、案例分析(每小题15 分,共30 分)
1.2007年11月,在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举行的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中,采取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原则对代表名额予以分配。这一事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支持者认为此举体现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代表了《选举法》的修改方向;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本意虽好,但却是一种违反《选举法》的违法行为,其意义有限,不值得过多提倡。
请问:
(1)我国现行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2)党的十七大报告及200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对此有何新的变化?
(3)请你运用宪法原理和制度进行分析。
2.1998年,A国制定了一部管辖惩罚国际犯罪的国内法。2000年4月,A国某一地方法院针对B国在任的外交部长发布了一个“国际逮捕令”,指控其在B国境内实施种族灭绝等国际犯罪行为。根据A国的上述国内法,该外交部长被指控的行为应当受到A国国内法的惩罚。该国际逮捕令发出后,在国际社会引起了重大反响。B国对A国表示强烈抗议,并要求B国撤销国际逮捕令。但是A国法院置之不理。2000年10月,B国在国际法院起诉A国,请求法院判决A国撤销国际逮捕令。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
请问:
(1)国家的管辖权包括哪几个方面,A国发布国际逮捕令所依据的应该是那一种管辖权?
(2)国际法院应如何裁判,理由和依据何在?
(3)假设B国的外交部长确实实施了种族灭绝行为,而A国又败诉,有哪些方式可以将B国的外交部长送上被告席?

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我国宪法审查制度的模式。
2.试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30分)
1.宪政
【考查重点】
考查了宪法中宪政这一名词,该名词经常出现在宪法学的前三章,属于高频词汇,是考生不得不复习的知识内容,抓住了宪政这一关键信息——受宪法约束的理念或者社会结构就是宪政作答就能得分。
【答案解析】
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2.国家结构形式
【考查重点】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属于宪法学中的重点词汇之一,在宪法学的第4章中并且标注有黑体字部分的解释,因此理应受到考生的关注。
【答案解析】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各部分领土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现代国家的结构主要分为两种:单一制与复合制,复合制又按其整合程度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
3.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考查重点】
本名词不是通常所考查的名词解释类型,而是比较长的词组形式。其实是让考生回答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的关系和差别,并且在名词解释过程中阐述即可。
【答案解析】
就是仅要求个人获得平等机会去实现目标。例如“择优录取”要求大学按照统一的分数线录取学生,不同种族、性别、年龄的学生都有均等机会参加考试,并按照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但这一原则并不保证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都能被录取,或具有被录取的平等概率。所谓“结果平等”就是要求各人同样获得最后所要实现的标的。例如男女同工同酬;只要工种类似,那么不论是男是女,最后所获得的报酬必须相同。在大多数情形下,现代国家的宪法保障限于机会平等。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任选5题作答)
1.简述联邦制的基本原则
【考查重点】
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是学习联邦制这一内容中最具重要性的知识,在课本中的篇幅分量之大,并且用着黑体字标注就可以知道应该是很可能作为大题来考查大家的。关键要分清各个原则之间的界限和涵义并能在作答中分条阐明。
【答案解析】
(1)人民主权原则:联邦国家的一个首要特征是联邦政府由联邦的全体人民授权并产生,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也直接针对联邦人民而非各州发挥效力。
(2)各州自治原则;联邦政府固然直接从全体人民中产生,而无须经过各州,但作为一种平衡制度,联邦制区别于集权制的关键之处在于地方自治。
(3)联邦和睦原则;联邦制度所保障的政治多元化和地方自治不应对整个联邦的稳定与和平产生不利影响。
(4)有限政府原则;几乎所有的联邦宪法都是有限权力的宪法,这是联邦宪法所共享的首要原则,也是解释联邦宪法的一条重要规则。
(5)联邦最高原则;虽然联邦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在此有限的范围之内,联邦宪法与法律却具有最高权威。
转自:文成暨大考研网 www.jnu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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