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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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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0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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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篇 总 论
 0.1 复习笔记
 0.2 课后习题详解
 0.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篇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1.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2.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3.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4.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五章 相关权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5.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6.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7.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的管理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8.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9.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篇 专利权
 第十章 专利制度概述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0.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一章 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1.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2.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3.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14.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的复审、无效及终止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15.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16.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17.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篇 商标权
 第十八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18.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19.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20.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21.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利用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22.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23.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24.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限制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25.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商标管理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26.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五篇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27.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商业秘密权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28.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地理标志权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29.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十章 植物新品种权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30.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商号权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31.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32.3 考研真题详解
第六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33.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34.3 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知识产权协定》
  35.1 复习笔记
  35.2 课后习题详解
  35.3 考研真题详解
                                                                                                                                                                                                    内容简介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知识产权法”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本书遵循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五大编35章,每章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总结本章的重难点内容;第二部分是课(章)后习题详解,对该教材的所有习题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第三部分为考研真题详解,精选详析了部分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
??作为该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2)精选考研真题,巩固重难点知识。为了强化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本书精选了部分名校近年的知识产权法考研(博)真题,这些学校均以该教材作为考研(博)参考教材。所选考研(博)真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凸显当前热点。
??(3)解析课后习题,提供详尽答案。本书参考大量知识产权法相关辅导资料,对该教材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4)最新考研真题和答案,可免费升级获得。本书每年都会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最新的考研真题和答案。对于最新补充的视频讲解和真题答案,均可以免费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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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篇 总 论
0.1 复习笔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
(2)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产权领域。从权利来源看,知识产权主要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和工商业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2.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①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②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界定知识财产权利形态的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人所有的法律性质。
①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国家即使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相互平等的关系。
②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即采取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特征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独占性虽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但其效力内容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①表现形式的不同
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效力内容的不同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独占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a.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b.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②挑战
a.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知识产权跨出一国地域的限制,在多个国家同时发生效力。
b.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影响。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①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对作者的财产权而言的,即作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对作者的人身权,有的国家规定为无限期永远存在(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德国)。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1.知识产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即是各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2.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主体需具备何种资格,他们享有何种权利,这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相比较,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客体的含义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2)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的关系
①观点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不同范畴,前者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后者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②观点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同一范畴。
③本书观点:可以在同等概念意义上来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并将其概括为可认知的、可利用的知识形态产物。
2.知识产品的概念
(1)“知识产品”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结晶,明显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品的本质内涵,突出了它是精神劳动的产物,以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具有的商品意义,从而反映了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财产权性质。
3.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
①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创造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
②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它是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而发展成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能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
(2)经营性标记
经营性标记,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工商业标记,是人们生活中所见最多的标志。它具有标志艺术的一般特点:①标记性;②宣传性;③适应性。
(3)经营性资信
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经营资格、信用及商誉等。
经营性资信的构成:①内在因素是主体的经营能力;②外在因素表现在两个方面,或是来自于某一组织或机关授予的资格,或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给予的评价和信赖。
其中,创造性成果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4.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①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
②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
③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
(2)非物质性
即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公开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形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财产公开的义务。
(4)社会性
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①从产生来看,任何一项知识产品,特别是创造性成果,都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②从使用来看,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为许多人所共同利用;
③从归属来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者个人的精神财富,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①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施加影响的对象是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②与对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财产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并不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行使。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该类侵权性的使用行为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因而较一般财产权侵害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这给侵权行为之防范、侵权责任之认定、侵害后果之避免带来相当的困难。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产生。在知识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一单项权利。
普遍存在的侵害行为有两个重要表现:
①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静电复印技术与电子录制技术的推广与运用,使得非法复制行为日趋盛行。
②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在国际互联网络空间里,知识产品可以极快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为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所接受和利用(包括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跨国侵权行为成为一件容易的事情。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在立法例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有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
间接侵权,有两种含义:
①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害,又称“二次侵权”,如故意出售、出租、进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②“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主张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和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两种。
本书观点: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较为适宜。实行这一归责原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些虽无主观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
4.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①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请求除去已经发生之侵害,也包括除去可能出现之侵害。
②请求赔偿损失则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即是金钱赔偿。
(2)刑事救济措施
①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型,《知识产权协定》对各缔约方作了最低要求的规定,即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但其适用条件有二:a.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b.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②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专利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权犯罪、侵犯商誉权犯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
(3)行政救济措施
①关于行政救济措施,《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缔约方加强司法机关的权力,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②我国相关立法所采取的行政救济措施与《知识产权协定》相当,具体说来,有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措施。
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1.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2.体系
包括:(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5)商号权法律制度;(6)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3.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1)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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