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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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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318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318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318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318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2002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318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
说明:该科目历年的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分别为612法学综合知识一、611法学综合知识等。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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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
第一部分 法理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调整性规则
二、简答题(10分)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三、材料评析题(10分)
材料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推进民主立法,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要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二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比如: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要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尤其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要适时围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四要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建议。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材料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201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拟7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定于2013年6月21日一6月30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积极参与发表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有关立法原则的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第二部分 刑法学(4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减刑
2、紧急避险
3、犯罪过失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犯罪预备。
三、论述题(15分)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 行政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5分)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三、论述题(15分)
试论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中国当前问题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 宪法学(25分)
一、简答题(10分)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二、论述题(15分)试论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25分)
一、简答题(10分)
简述未成年人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案例分析题(15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张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六部分 国际公法学(2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国际海底区域
2、咨询管辖权
二、论述题(15分)
论述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第七部分 法律英语(25分)
英译汉(25分)
ARTICLE 2.1.2
(Definition of offer)
A proposal forconcluding a contract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use of acceptance.
COMMENT
In defining anoffer as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communications which a party may make in thecourse of negotiations initiated with a view to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isarticle lays down two requirements :
The proposalmust (i) be sufficiently definite topermi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by mere acceptance and (ii) indicate the intention of the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1.Definiteness of an offer
Since a contractis concluded by the mere acceptance of an offer, the terms of the futureagreement must already be indicated with sufficient definiteness in the offeritself. Whether a given offer meets this requirement cannot be established ingeneral terms. Even essential terms, such as the precise description of thegoods or the services to be delivered or rendered, the price to be paid forthem, the time or place of performance, etc., may be left undetermined in the offerwithout necessarily rendering it insufficiently definite: all depends onwhether or not the offeror by making the offer, and the offeree by acceptingit, intends to enter into a binding agreement, and whether or not the missingterms can be determined by interpreting the language of the agreement in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1 or su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8 or 5.1.2. Indefiniteness may moreover be overcome by reference to practices established betweenthe parities or to usages, as well as by reference to specific provisions to befound elsewhere in the Principles.
2.Intention to be bound
The secondcriterion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 party makes an offer for the conclusion ofa contract, or merely opens negotiations, is that party's intention to be boundin the event of acceptance. Since such an intention will rarely be declaredexpressly, it often has to be inferred from the circumstances of eachindividual case. The way in which the proponent presents the proposal providesa first, although not a decisive, indication of possible intention. Of evengreater importance are the content and the addressees of the proposal.Generally speaking, the more detailed and definite the proposal, the morelikely it is to be construed as an 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specific persons is more likely to be intended as an offer than is one made tothe public at large.
A proposal maycontain all the essential terms of the contract but nevertheless not bind theproponent in case of acceptance if it makes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dependent on the reaching of agreement on some minor points left open in theproposal.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
注意:(1)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2)第一、二、三、部分为必答部分;第四、五、六、七部分为选答部分,即只需从四部分中选答两部分,未按要求选答者,选答部分所作答案均不予得分。
第一部分 法理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均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的特点。同时,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因制定机关、法律文件的等级的不同,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区别。
2.调整性规则
答: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又称为调控性规则,指对已有行为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其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二、简答题(10分)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答: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程序的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正当程序是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
(2)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论辩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如果程序没有分化为对立面的设置,则交涉无从谈起;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和竞争,选择只意味着对一种方案的“选择”时,就有悖正当程序的本性,程序的设置就毫无意义。
(3)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其不仅指决定者的中立,而主要意味着:①程序的预设性。程序应是预先设置的,即在对该程序是否会使特定主体因此而获益或受损无知前提下设置程序,以防止程序的随意或恣意更改。②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程序的设置应在冲突各方所秉持的利益或价值之间不偏不倚,给予冲突各方以平等的地位和对等公平的发言机会,保证各方主张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据进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保证决定或结论不是出自任何一方的强势,而是程序要件被遵守情况下程序自动导出的结果。③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其强调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①自由的参与。首先意味着参与的自愿,包括参与的自愿和不参与的自愿,既不被强迫也不受非法限制。其次意味着参与不止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②平等的参与。首先意味着程序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政见和意愿的表达上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在有涉公共利益的决策或有涉自身利害的具体决定制作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尊严与发言权。其次意味着参与是公平的,不仅要求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的中立地位、信息和证据的对称和充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而且要求为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特别的权利武装。
③实质性的参与。首先意味着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其次意味着参与能实质性地影响结果,结果是从程序过程中生成的,结果中包含甚至只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使得参与不仅仅是一种形式。
(5)理性对话和交涉
参与是通过理性对话和交涉进行的,对立面的设置也在此中获得意义。对话是程序主体间为达成理性的合意围绕争论点而展开的意见交涉,交涉是“法律荫影下”的协商论辩,其关键在于“针对性”,讨论、辩驳、说服都要针对一定的争论点进行。对话不仅要设法说服对方,还要关注对方的观点,在对方的观点主张下反思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并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作理性的说明。
(6)信息充分和对等
正当程序应能保证信息、资讯或证据在程序参与者之间分享、传输和流动,有效的参与是以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交换的公开化以及信息量的对称和充分为基础的。
(7)公开
公开作为正当程序的运作方式,意味着:①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②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③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公开不是绝对的,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但结果的公开是绝对的。
(8)及时和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确定、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的、可被合理预期的,而不是任意、偶然、过于怠惰或过于急促的。程序的终结性意味着:①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②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③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
三、材料评析题(10分)
材料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推进民主立法,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要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二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比如: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要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尤其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要适时围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四要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建议。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材料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201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拟7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定于2013年6月21日一6月30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积极参与发表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有关立法原则的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1)立法原则的概念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2)立法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
②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
③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
④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3)立法的基本原则
①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立法应遵循宪法原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
②法治原则
现代社会最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运行提供法的根据。
③民主原则
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
a.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b.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
c.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④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
a.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
b.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c.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
(4)材料一中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推进民主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坚持了立法的法治原则和民主性原则。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坚持了立法的科学原则,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在材料二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也坚持了立法的法治、民主等基本原则。
在立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会不断提高。同时,从大局上把握立法,能集中地、突出地体现人民意志,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发挥作用。立法工作也一定能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第二部分 刑法学(4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减刑
答: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紧急避险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过失
答: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犯罪预备。
答:(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
(3)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三、论述题(15分)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①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那么即使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4)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就是说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①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是指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②因果关系的偶然联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行政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5分)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答: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法律事实依据,即被合法证据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事实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禁止主观臆断规则。行政机关不得以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第二,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遵循证明逻辑规则的条件下,法律事实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第三,主要事实依据规则。主要事实依据是指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行政机关是否作出、改变和废除行政行为等情况的事实依据。
b.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全面展示法律规则;第二,法律冲突择上规则;第三,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筛选事实。筛选事实产生如下规则:第一,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第二,遵循因果联系规则;第三,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b.选择法律。选择法律产生如下规则:第一,遵守惯例公理规则;第二,体现政策形势规则;第三,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效力
①行政机关不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种情况:
a.法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
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向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那么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他可能获得了公正的对待;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却可能丧失了应有的行政效率。因此,不少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不说明行政行为理由的若干情况。
b.法定必须说明理由但行政机关没有说明行政行为理由。
第一,主动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作出时,行政机关必须随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第二,依请求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作出时,不需要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但事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必须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②说明理由错误的行政行为效力
a.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经复议或诉讼审查是错误的,但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能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不应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但这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
b.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经复议或诉讼审查是错误的,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也不能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则应当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三、论述题(15分)
试论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中国当前问题进行分析。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有:
(1)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原则
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须有法律依据,其运行过程不得违背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法定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化。
(2)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有关行政管理的所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反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价值。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立了相应的制度。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和程序要求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并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一视同仁,特别是对于一般许可来说,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许可申请人。
(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原则
《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规定为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和制度。
①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②优质服务,遵守时限,申请处理程序化。由于行政许可不仅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能否顺利、高效地实施,表现为较强的期限性,所以,行政许可必须贯彻效率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③灵活多样的申请方式,规范有序的经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除了亲自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的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要求听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原则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责权,是新时期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不能不认真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应该赋予地方和部门以相应的权力。
(7)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原则
各级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责任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四部分 宪法学(25分)
一、简答题(10分)
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
(1)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同时,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3)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
(5)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
二、论述题(15分)
试论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答:(1)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
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在宪法解释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表述。它最初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其基本的含义是: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作出合宪性判断,以避免违宪判决。
(2)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宪性推定原则是以司法消极主义理念为基础的,强调制宪者的意图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功能。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合宪性推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不尽相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学术主张。具体地讲,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
①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体系
在法治社会中,宪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体系,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最高准则。确立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宪法与法律价值的相互关系看,及时“救济”可能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对于维护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②立法权的尊重
在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对法律或行为进行违宪判断的实质是对通过法律体现的国民意志的重新判断,应在尽可能尊重民意的前提下谨慎地作出。合宪性推定原则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及时地解决政治利益的合宪性基础问题,防止宪法问题的“政治化”,消除人们对宪法可能产生的怀疑。
③宪政秩序的稳定
在违宪审查活动中,审查机关负有维护宪政秩序统一的义务与责任,它应尽可能避免因违宪判断可能引起的社会生活的不稳定。
④宪法规范具体化
宪法规范具体化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律作出符合基本法的推定,也在于尽可能尊重法律具体化过程中的立法者权威与意志,使违宪审查权具有必要的民主基础,维护民主的正当性。
(3)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构成
①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具有比较强的事实确定能力,其立法决定充实的经验为基础。
②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应尊重立法者的决定。
③权力分立原则与司法抑制的价值。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25分)
一、简答题(10分)
简述未成年人程序的特别规定。
答: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由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的。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的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
①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应该进一步调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还要查明有无教唆犯罪的人。
②制作立案报告,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关情况。
(2)侦查程序
①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③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要有别于成年人。
(3)起诉程序
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程序
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但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5)简易程序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应当在宣告判决以后,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认罪、悔过自新的教育。
(6)执行程序
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犯的执行除了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制度,如犯罪封存记录等。
二、案例分析题(15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张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在本案中张王二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若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改判。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直接改判。
3.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4.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5.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
第六部分 国际公法学(2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国际海底区域
答:国际海底区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又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2.咨询管辖权
答: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职权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请求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均可就其工作中到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由于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领域的权威地位,咨询意见对有关争端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论述题(15分)
论述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答:(1)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家,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所在国家,被请求引渡国家拟将被引渡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境内,而对他的犯罪行为有属地管辖权,可依其国内法程序对该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给请求国。
(3)引渡的对象
从引渡的罪行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各国从引渡政治叛乱者、异教徒(或违反宗教教规者)和逃兵改变为引渡普通刑事犯罪者。因为各国一般认为普通刑事犯罪是危害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而违反军规或违反宗教教规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不同政见者应有自由,不应受迫害,所以应拒绝引渡这样的人。
(4)引渡的根据
从国际法讲,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国家间若无此类条约,就可拒绝引渡请求,除非请求国承诺遵守相互条件或特殊约定,因为国际法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
(5)引渡的条件
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符合双重归罪条件,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且具有可罚性。任何一方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引渡的理由。
(6)拒绝引渡的理由
国家拒绝引渡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7)引渡的程序和效果
①引渡的程序
引渡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a.提出引渡请求;b.被请求国的审查;c.引渡的执行。
②引渡的效果
引渡的效果一般要求请求国在得到被引渡人之后,对其审判或处罚要遵守特定原则,即对被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者至少限于有关的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
第七部分 法律英语(25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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