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1个
我国的立法程序
补充一下。主要补充选择题中比较生僻的:
1.正义论是罗尔斯提出的。(那个题是问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分类是谁提出的)
2.纯粹法学的提出者是:凯尔森
3.首先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笔试科目:法理学
判析题4X10
1、法律解释必须遵守。(区别不同的解释)
2、政策比法律稳定。(书上有)
3、新法对旧法的吸收是法的移植。(书上有)
4、道德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书上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问答题3X20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2、法律程序的含义?特点?法律程序是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3、法产生的规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二、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三、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09年复试笔试题目
一、名词解释(30分)
1、法定解释: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所做的解释。有权作出正式解释的机关、官员、个人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
2、法律效力:空间时间对人的效率
3、公法于私法:一般来说,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把法律体系要素分为公法与私法,是从社会经济生活的本源上进行的——公法与权力强行干预相适应,私法与市场自行调节相适应。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内部本身应当存在这两种差异,也就是说,这个分类具有客观性,它们的区别不是人为所能加以混淆或掩盖的
4、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5、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判断分析
1、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都是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营业执照、结婚证等。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2、立法就是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文件的活动。(概念:主体、对象)
3、现代国家的法律都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概念)
5、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法律关系主题都具有行为能力(概念)
三、简答
1、法律渊源的概念,简述我国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论述法制与法治的关系(书上有)
10年真题
一、辨析4*8=32
1 法律文件VS规范性法律文件
2 法律条文VS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VS法定解释
4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1)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2)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3)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
法律实效指谓法律的实际功效或效果,法律效力指称的是法律的国家强制作用力,法律实施蕴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过程,而法律实现诠释的则是法律的目的、要求、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效力是法律实效的源泉。法律实效着眼于状态,法律实施偏重于运行的过程。法律实效表征的是点,法律实施囊括的是段,而法律实现则是段
和点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二、简答4*10=40
1何谓法律渊源,我国有哪些法律渊源?(上边)
2 何谓司法权,我国司法权如何分配的?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司法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司法人员就是指法官。司法的职能要通过法院和法官来实现,法院和法官应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不能隶属于行政主体,也不能与行政主体混为一谈。
3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律文书;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4 法治与法制理论上如何区分?(书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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