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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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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发表于 14-10-24 20: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考研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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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natzmun 发表于 14-11-16 23:16:5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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