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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笔记(鄢一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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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web 发表于 06-2-26 13:1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笔记(鄢一美教授)

一, 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
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
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
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3。罗马法为日耳曼入侵后,由属人原则变为属地原则。
4。罗马法法源基础:万民法。市民法(属人,具有封闭性,狭隘性)。自然法。
沙发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3:11:11 | 只看该作者
二节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规定基本原则的原因,在于法律的局限性:对特殊事件会产生不含目的性。具有不周严性和滞后性。
具有模糊性。以及民法调整关系复杂性。
2。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涵义: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表现
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以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和指导原则。
3。基本原则的功能: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身份平等。
2。人的权利神圣原则(民事权利):自然就有的。人格和财产权神圣。民事权利是开放性的。权利是受
法律保护。不意为着此权绝对不受限制。
3。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法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理性判断,自己治理自己。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过失原则责任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1。大陆法系渊源:成文法(制定法),民法典,单行法律法规。不成文法(习惯法)。法理,学理。
2。英美法系;判例法。
四,民法的效力。
1。涵义:民事法律关系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作用。
2。效力:时间效力,丛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人。空间效力:领海,领土,领空。
五,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1。事实——法条——结论(的流程)。
2。民法的类推适用:援引类似的条款。条件——当事人无法协议、没有习惯法、有类似关系的规定、
不能和民法本质抵触。
3。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点: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基础地位,原始细胞。
4。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5。绝对权:权利的一方确定,一方不确定。
6。相对权:双方都确定。
7。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构成):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8。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国家。
9。权利义务:规范上的,可能的,客观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客体:权利义务作用的目标。
七,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1。法律事实: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影响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的特征:客观现象。必须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3。法律事实的类型:事件(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没有直接的关系。绝对事件,相对事件。)行为(人的
有意志的一个活动。作为,不作为)行为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
4。行为分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表示行为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6。法律行为分有效,无效,可撤消与效力未定
7。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8。非表示行为分是法的行为,非法的行为。
9。法律事实的总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事实构成。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人
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特点: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主体资格(有法律意义)
3。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公民概念具有封闭性,自然人具有开放性。
5.人格使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九,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        概念: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        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权利是一种现实性。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权利仅为权利。权利能力是资格不能够抛弃转让,权利则可。
3.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4.        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终止于死亡。
5.        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有生命的。
6.        权利能力的终止:以自然人的死亡为终止。
7.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绝对死亡)以人生命的绝对消灭。我国以心跳呼吸为准。
8.        宣告死亡:法律推定的死亡。
9.        失踪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10.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和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1.        宣告失踪的要件:必须有公民离开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满2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如战争时期失踪,从战争结束之日期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12.        宣告失踪后效力:为失踪人指定代理人。财产代理人应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债税。
13.        宣告死亡:对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人申请,经法院推定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14.        宣告死亡的要件:被宣告者必须是失踪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时期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期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之日为死亡之日。
15.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途径。如滥用权利,他申请人可提出诉讼。
16.        宣告死亡后果:终止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注意效力空间。是私法关系)
17.        死亡宣告的撤消和撤消后的效果:撤消死亡宣告。有权取得财产返还。
18.        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中国公民原则上一致。
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        概念:只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资格)。
2.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准。
3.        意思能力含预见力和判断力。
4.        意思能力由个案审察到年龄主义。
5.        年龄+智力作为判断意思能力的标准。
6.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7.        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力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年满18岁智力正常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维系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生活上必要,标的适当的且其结果能被其理解的行为的资格(10周岁以上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9.        无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独立实施有效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板凳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3:11:19 | 只看该作者
四节
一,        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
1.        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形态(自然人与自然人)。
2.        合伙:民事合伙。商合伙。
3.        法律特点:合伙是因为合伙合同(法律合同)形成的(可书面可合伙)。口头合同出现问题不易解决。口头协议最好能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4.        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客体,任何一方退出都会导致合伙解体。
5.        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有财产权。
6.        合伙人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7.        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一人可以先偿还所有债务,之后再内部清算)
二,        法人。
1.        当团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出现了法人——法律拟制,规定的人。
2.        法人的意义和本质:(具有人格的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        法人这个概念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法人是有人格的团体,法人的人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人格是分开的,它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4.        最早的公司是无限公司,每个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5.        发行股票成为股东,降低风险性,不至于倾家当产。
6.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有限50人以下,2人以上)
7.        财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捐款形成财团,管理人财产与财团财产是分开的,管理人按捐款人的意愿管理财产,最初是从教会开始的,中世纪最早的财团法人是教会。
8.        法人的观念是近代才有的最早的法人制度见德国民法典。
三,        法人制度的价值。
1.        社团法人:集资的优势。有风险的优势,法人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管理优势,股东无风险可由有经验的人组成董事会等解决问题。有存续的优势,由于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可以一代代传下去。
2.        财团法人:具有公益价值。有管理价值。
3.        法人的本质:虚构的,根本不存在(法人拟制说,否定说)。实在的有机体(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
4.        我国倾向于法人实在说,法人是自然人的延伸。
5.        人利用法人达到许多目的,达到经营,公益等目的。
6.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独立财产而形成的团体,是非自然人但有权利能力。
7.        法人的特点:财产的独立性——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指法人自己所有的有独立支配权和处理权的财产。独立于它的创始人(投资人,发起人),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无独立财产的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财产:法人设立时的财产——出资人出资,投资,捐赠。及设立后的财产——盈得资金。一旦归为法人的名义,就不属于个人所有,出资人丧失了财产但可转化为受益权,股票掌握权,转化为另一形态的权利,并没有减少是守衡的)。
8.        国有企业产权不明,财产流失是由于法人的财产权不明造成的,对国家授予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属他物权(非所有人对所有人所有权享有的权利)
9.        国有资产所有权模糊,由于害怕国家资产流失。法人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分开投资者和经营者,但国家投资,国家承担无限责任漏洞太大。
10.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法人用独立的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有限(无限责任是出资人的责任,并非法人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实有财产偿还债务——独立责任。如果法人的财产不够偿还,则破产,不涉及到个人财产,以现有财产(资本)承担责任,因此当法人破产时,所剩财产的多少对债权人十分重要,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参加民事活动。
11.        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为完成法人的部分职能的法人,是隶属与法人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代表法人。
12.        法人的组成部分(离的较近)与法人的分支机构(空间上远离法人的中心活动场所)也是不同的。
13.        外国法人:是指具有外国籍的法人,但遵守中国法设立的法人是中国法人。
14.        麦当劳,肯德基是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诉讼中成为诉讼主体,它所属法人为他承担责任。
四,        法人的分类 。
1.        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本国法人。外国法人。区分本国法人外国法人决定法律适用。
2.        按公法或私法的调整:公法人。私法人。决定法律适用
3.        按私法人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此两法人——设立基础不同、设立目的不同(社团主要盈利,财团只能以公益为目的)、设立人与法人关系不同(社团法人设立人成为社团法人成员)、设立行为不一样、有无意思机关不一样(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则无)在法律调整上社团法人有法律特别法调整,财团由一般法。
4.        根据设立的目的分为:盈利法人(设立目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中间法人(既不以盈利为目的又不以公益为目的)
5.        我国民法的分类:按国籍分为中国法人,外国法人。按法人活动的性质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6.        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公有。私营企业法人,三资企业法人——私有。
7.        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8.        三资:中外合资(外国出资百分之25以上,不到此数不为法人)。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9.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五,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        见民法通则37条。
2.        成立与设立性质不同:设立是准备行为,表意行为。成立是法人产生行为的一瞬间,事实行为。
3.        成立与设立效果不一样:设立阶段不是法人,法律责任由设立人承担。成立后法人承担责任。
4.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后果。
5.        设立要符合实体法要求,设立目的要合法,符合程序法要求。
6.        章程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7.        法人设立: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名称表明地,市,县活动范围,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可用自己的名字.一般而言法人只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可有两个,但资金不能重复使用。组织机构分法人机关——依据法律章程和条例产生,无须特别授权能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法人业务活动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        法人机关和法人同一人格。
9.        法人机关从职能划分: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从机关设置的多少分:单一机关和多数机关。从人数上划分:单独机关和集体机关。
10.        法人机关的担当人为上述4个机关的担当人,这些机关的自然人就是法人机关的担当人。
11.        法人机关担当人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
12.        法人代表机关担当人就是代表机关内担当人,此行为是法人行为。
13.        法人的代理人是法人授权的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人。其人格与法人人格不同。但代理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时,法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人格不能被法人人格吸收。
14.        法人的工作人员与法人是两个人格在法人授权成为职务代理人时,所进行的活动对法人产生效力。
15.        场所: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可以是多个,但住所只有一个,是法人主要办事所在地。
六,        法人的能力。
1.        法人的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2.        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法人权利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之时产生到法人清算完结时产生(清算时只有清算范围内活动)。法人不能享有由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范围。法人权利能力的活动范围因其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各自相异。
4.        行为能力: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分对内行为能力和对外行为能力。
5.        行为能力特点: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没有阶段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立的)。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和其权利能力范围是一致的(自然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有法人的机关,代理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然人由本人实施)。
6.        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变更——法人在组织上分离,合并。(含创设性——原来法人消灭,新的产生。程序性——原来法人债务由新的承担)。法人的消灭(法人的终止),清算完结后权利能力完全消灭
地板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3:11:28 | 只看该作者
五节

一,        国家。
1.        国家作为民事法律主体是法人。
2.        国家的特殊性:国家是公法上的主体,也是私法上的主体。法人为授权国家机关。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二。
1.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        权利: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3.        权利,权能,权限之间的区别:权限更接近于资格,体现一种职责义务。权能是权限实现的方式。权能可以和权利分开,也可不分。
4.        民事权利类型体系:观念上的权利(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客观权利)。事实上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主观权利)。
5.        从利益上划分:财产权(物权,债权。财产权可转让)。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具有经济内容 )。继承权界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之中,一种边缘上的权利。社员权(社员根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
6.        按能否分开:专属权(专属权利人一生不能和主体分开)。非专属权(不专属权利人一生,可分开。)
7.        按权利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8.        按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绝对权。相对权。
9.        按权利要件是否具备:既得权(已经具备了)。期待权(要件没有完全具备)
10.        按权利相互关系: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独立存在)。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作为存在的前提)。从随主。原权(被保护的权利)。救济权(保护原权的权利)
11.        支配权特点:利益直接实现,人不能作为客体。权利具有排他性,效益优先性。对应义务是消极的。
12.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定行为可作为,也可不作为。
13.        请求权特点:请求权作用体现为请求给付(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统一客体可有两个以上请求权。也不具效益优先性。请求权是派生似的权利,以基础权利为依据。
14.        请求全类型:原权型请求权(肯定发生作用)。救济型请求权,基础权利的消极权能,潜在的未必一定发生作用。救济型请求权分:债上请求权——侵权行为产生才出现。物上请求权——物权早已产生,到时发生作用。知识产权请求权。
15.        独立性请求权(随原权而产生,可独立转让)。非独立性请求权(救济性的)。
16.        实体功能上的请求权。程序功能上的请求权。
17.        请求权竞合:某一事物出现导致两个请求权出现,选择其中之一,则另一不在出现。
18.        形成权:以权利人单方的行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9.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0.        抗辩权种类:一时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对抗一般人。对抗特殊人。
21.        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三,        民事义务。
1.        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权利的实现,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一种束缚,是对行为的约束,不是对人身的约束。
2.        义务的类型可分:作为与不作为。
3.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4.        义务与责任的区别:义务是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是应为。责任是对违背义务所承担的后果,是必为。
四,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        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
2.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预防方法,防止权利受损,在受损前。救济方法,当权利受损后,公力救济(国家专门力量)。自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障自己的权利)。
3.        公力救济方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4.        自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
5.        自助行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自由以限制,对其财产扣押,毁损
6.        自助行为的条件:必须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时间紧来不及向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不及时自助,请求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难以实现。自助行为使用的手段必须适用请求权的实现。
7.        自卫行为:对权利的侵害采取防卫和保护维持权利的状态。
8.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9.        紧急避险:为避免自己及他人的身体,生命,自由,财产受到急迫行为威胁。
10.        紧急避险的要件:自然事件。他人所有的物。为避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有避险需要。不能超过限度,要适当。
11.        正当防卫要件:有侵害行为的存在。他人行为是不法行为。行为正在发生。
五,        权利客体。
1.        如何理解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权利人义务人的行为。
3.        权利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指向的对象(权利的作用对象)。
4.        权利客体在民事中常用标的来表示。
5.        标的表示客体时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
6.        权利客体可分:直接客体(义务人的行为,第一顺位)。间接客体(物与非物利益,第二顺位)。
六,        物。
1.        罗马法意义上的物是一个广义的财物的概念分:有体物(人,奴隶,土地)。无体物(权利)。
2.        法律意义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被人支配的并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3.        物的法律特征:非人格性。有体性。可支配性。价值性(物的价值精,神价值)。独立性(不是某一物的组成部分)。
4.        动物我国视其为物。
5.        物的分类(最主要的):动产。不动产。
6.        动产(可动物):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
7.        不动产(不可动物):不可移动,移动后损害其经济价值。
8.        不动产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房屋,构建物)。不动产之上产出的物。
9.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流通的范围性质——不动产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部分限制流通。不动产物全变动要登记,动产交付则可。动产有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则无。动产的无主物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无主物通常归国家所有。出现纠纷管辖,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比较灵活。
10.        按能否流通可分为:流通物(按法律规定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流通过程中受限)。禁止流通物(不允许流通)。
11.        还可分:不可代替物(特定物)——具有特征不能由他物代替。可代替物(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特定物终止后反还特定物,以种类物为标的的终止后可由他物代替。
12.        可分物(可分割,分割后不影响价值)。不可分物(分割后影响价值)。此种划分有利于指导共有财产分割,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13.        主物(能独立存在在使用中起主要作用),从物(与主物合并使用,为主物服务)主物从物是两个独立的物,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份,主物从物原则上归一个人所有。从随主,处分主物效力及与从物,当事人另有预定的除外。
14.        消耗物(一次性有效使用后不能再以同一目的使用的物)。不可消耗物(按同一目的可反复使用的物)。
15.        原物(能够产生新物的物)。子息物(从原物中产生的物,分天然子息物,法定子息物)。未分离时子息物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分离后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子息,原物转让子息物同时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八,        物的结合关系。
1.        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和整体分离,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有单独所有权。对整体有所有权同时对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九,        货币与有价证券。
1.        证券:在特定的纸单上记载一定的文字表示一定的事实(广义)。
2.        证券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的物,证券的本质是权利。
3.        证券的特征:证券直接代表权利,它上面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是证券上的权利,是债权,证券与权利密切结合,没有政权就没有权利。
4.        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债权。对证券的权利——物权。
5.        如证券丢失要尽快挂失,还要经法院公示,催告。如丢失人仅通过报纸电视登记的无效,要及时通知付款人止付。三日内在法院公示催告,否则仍然有效。
6.        谁持支票就视其为权利人。
7.        有价证券的重要特点就是认票不认人。
8.        有价证券的物权转让以交付为要件。
9.        有价证券的债务是无条件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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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
一,        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
1.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权利义务的变动,权利的得失变更)
2.        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
变更:主体,内容,效力,客体的变更。
3.        消灭:绝对消灭(权利不再存在)。相对消灭(一人将权利转给另一人,原来人的权利就丧失)。
二,        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凡是采取德国五编制的国家都有法律行为——德国法系。
1.        行为是连接权利义务的桥梁与纽带。
2.        中国自大清律就开始继受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是民法的一个专有概念,体现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
3.        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功能: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
三,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权利义务的一种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自治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
4.        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
5.        意思表示指当事人把心中肯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开的行为。
6.        内在的意思通过外在的形式(口头,书面,动作等)表现出来,内在意思要与外在形式同一
7.        意思表示不等于法律行为。
8.        有时一个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那么意思表示就等于法律行为。
9.        有时一个法律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
10.        且有时还需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才完善。
11.        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一个要件。
12.        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旨在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        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是自己希望发生的内容,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思
14.        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未达到预期的私法效果,此行为(有撤消原因,但为撤消)仍是法律行为。
15.        效率未定的法律行为:效率定,则合法。效力未定则不合法。
16.        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7.        法律行为是适法的行为。是影响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18.        法律允许构成法律事实的活动即不违法(并不是合法)。
19.        不违法中包括合法,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不违法,不犯法的即可为之。
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        单方行为: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行为。
3.        多方行为:需多方面意思表示,合同。
4.        据行为发生的效果发生给付,还是权利变动,分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5.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使一方当事人要对与其相对的他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6.        处分行为: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权利,并使财产权发生变动效果的行为。对物权的处分(物权处分行为)。对物权以外的处分(准物权行为)
7.        动产不交付则所有权不转移。
8.        物权行为,债券行为的关系:二者在同一可体上产生并有关系。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前提原因,基础行为。债券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债券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有效(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财产权)。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在订立合同时主体是完全能力人,但在登记时一方主体不合格,则物权无效,其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五,        债权行为
1.        当得利——无法律原因获利使一方受损。
2.        债券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
3.        要因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要以原因为要件。
4.        不要因行为:原因与法律行为相脱离,法律行为有效。
5.        对于不当得利:原物在,返还原物。原物不在,赔偿损失。
6.        “因”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因,指的是给付原因。
7.        债权行为是卖方给买方,转移物的所有权义务。
8.        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基础,要因不要因行为将两者切断,分开。不要因是立法的硬性规定(为保护交易安全),不要因行为(非行为本身无原因)。“因”效力不以前一行为的效力作为后一个效力的原因,前提,依据。
9.        物权行为独立性,债权行为无效,不因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独立)。
10.        效力独立为保护连续交易安全。
11.        意思表示真实则合同有效。
12.        不要因:效力不以前一个行为效力作为影响后一行为的效力的原因。
13.        仅一个行为没有效力的关系,不存在要因不要因的划分。
14.        要因不要因的划分仅存在于给付行为。要因行为——是以给付为要素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不以给付为要素的行为,不因其基础原因被撤销,违法无效而导致改行为无效。
15.        债权行为都是要因行为,除票据行为例外。物权行为我国采取要因保护所有权人。
16.        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以行为有无对价划分,有偿(有对价)。无偿(无对价)。
六,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1.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心中打算把某种私法效果的行为表示出来。
2.        构成要素:行为人内心所想达到的私法目的(主观要素)。为实现所想进行外部表示(客观要素)。
3.        主观要素分:效果意思(行为人内心所想达到的法律效果,目的)行为意思(行为人行为受自己意思控制,是有意的,自觉的,自愿的)。表示意识(行为人表示行为和效果之间应该是同意的)
4.        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方式(直接用语言动作行为表示要实施的行为)。默示方式(使用不可直接单独理解的语言实施的表示行为)。
5.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成立后非依法律和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
6.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受理人尽相当注意,表意人应考虑受理人只能做到此种理解。
7.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对于单方性诺承性法律行为仅一个意思表示就可。对于多方诺承性法律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七,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
1.        成立着重于一种法律行为存在于否。
2.        有效就一行为成立后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        生效是动态概念,成立了有效不一定当时就生效。
4.        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有意思表示就成立)。特殊成立要件(要物,要是)
5.        有效要件:主体应该合格(行为人应有相应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内容要合法(内容确立,内容可能,内容妥当。)
6.        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殊生效要件(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
七,        对法律行为的限制。
1.        附限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意义在于确立法律效力的附加条款。
2.        此条件和限期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3.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些条件,并把条件成立不成立,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变更,终止的依据。
4.        对于附加条件的要求: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是不行的。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条件是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能是不法条件。
5.        条件的种类: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在条件成就是发生)。附解除条件(已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终止)
6.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把期限的到来作为限制法律效力发生变更的依据。
期限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确定的,期限不存在合法非法之说。
7.        期限的分类:延缓期限,期限一到法律行为就发生,发生当天称“始期”。解除期限:法律行为效力于期限到来终止。
八,        不适合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1.        不适合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指能够充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却不能充分其有效要件,而不应该发生法律行为的应有效力。
2.        类型从缺陷上分:主体不合格主体能力有缺陷。法律行为内容有缺陷。意思表示不真实(有缺陷)
3.        从效力上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效力未定。部分无效。
九,        有缺陷的法律行为分类.
1.        行为主体能力有缺陷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主体能力有缺陷——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健康不适应的行为及未经代理人同意的行为。
2.        行为内容有缺陷:内容必须以确定,可能,适法,妥当为必要。有缺陷内容——内容不确定,内容不适法,脱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内容不妥当(违反善良风俗)。
3.        意思表示有缺陷: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类型有:当事人故意不一致与非故意不一致。
4.        故意不一致分:单方虚伪——心中保留(真意保留),游戏表示(非诚意表示)。双方虚伪——串通虚假(通谋),伪装行为(隐藏行为)。
5.        意思表示不自由不自愿:受欺诈。受胁迫。趁人之危。
6.        不符合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绝对无效,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绝对无效要件:主体不合格。法律行为内容有缺陷。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脱法行为。
7.        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如受欺诈,受胁迫,趁人之危,重大错误,误传,显失公平。
8.        效力未定:效力处于未稳定状态,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经通知或同意的债务转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带追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
9.        对无效法律行为和已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非法所得返还国家集体或受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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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3:11:50 | 只看该作者
七节

一,        代理制度。
1.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本人)独力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独力的为法律行为(有代理权,代理权限内,独力的以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适法行为,代理的只是财产行为,具有人身性质债务不得代理)。代理行为效果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        意定代理:基于受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权的产生被带理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但代理人有拒绝权。授权的形式可书面,可口头。授权的行为:一次性授权,全权授权。
5.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6.        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当法定代理有争议时出现指定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1.        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2.        代理权的限制: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自己代理——自我缔约。不得双方代理——代理人参加同一行为时具有双方身份。不得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不得无权代理、未曾授权,或超过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
3.        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的无权代理(真正无权代理)。表示代理(不真正无权代理)。
4.        代理效力的确立: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有追认权和拒绝权(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催告一个月之内追认,如被代理人沉默视为拒绝追认,在未追认之前,第三人可行使撤回权。
5.        表现代理:行为人随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为人的表象。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承担此种无权代理的后果。
三,        诉讼时效。
1.        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则在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因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3.        诉讼时效要件:要有适于诉讼时效的权利(我国规定为请求权)。要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不行使时间达到法定期限。
4.        规定请求权应该行使的时间。
5.        诉讼时效的期间: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法定时间。。
6.        诉讼时效的期间分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权普遍适用的时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法律针对某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7.        四种请求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受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为申明的。延付和拒付资金。看守财务被丢失,毁损的。
8.        最大容忍期:民法通则137条。20年
9.        时效2年与1年的起算点,从知道和应该知道时起算。
四,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终止,中断和延长。
1.        起算:知道,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时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法律保护。
2.        中止:也称诉讼时效的暂停。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了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待中止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时间继续。
3.        中止要件:时效已经开始。引起的法律事由是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其他障碍,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原因排除后,时效继续起算。
4.        中断(停止,重算):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使以前进行的时效不算,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5.        要件:时效已进行。引起时效中断的原因是主观原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公里救济。权利人提出请求——自立救济。义务人履行义务。)
6.        中断效果:以前的时效都不算,时效重新开始。
7.        延长:法院把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延长。
8.        20年最大容忍期限不适用于终止,中断,只适用于延长。
五,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无法律强制力保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但不能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
2.        适用时效的客体:基本权不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过时效则丧失请求权,但不是所有请求权都适用,人身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人身权。债权不适用,债权请求权适用。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争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的请求权不适用。由于对国家所有权特殊保护,无诉讼时效的规定。
3.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的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权利的一个持续期间。二者适用权利不同:除斥期基本适用形成权,诉讼时效多适用于请求权。价值取向不同:诉讼时效遵守新的秩序,除斥期消灭形成权,对旧秩序保护。期限届满后产生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后为胜诉权,除斥期后为实体权。诉讼时效为可变期——可终止,中断,延长。除斥期为不变时间。二者运算点不一样:诉讼期从知道应该知道时起算,除斥期从形成权成立之日起算。
(笔记终)。
鄢一美建议复习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开始。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
7#
shuping512 发表于 06-3-19 11:49:37 | 只看该作者
分论有没有啊??
谢谢!!!!!!!!!!!!!!!
8#
habaobao 发表于 06-6-18 11:42:40 | 只看该作者
很感谢楼主啊!好帖!顶
9#
枫韵儿 发表于 06-8-14 20:49: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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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is 发表于 06-8-23 15:20:43 |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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