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 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法大师姐 发表于 13-7-15 17:3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一智诚 于 14-2-16 21:55 编辑

七、适应电子时代发展对于法庭秩序提出新规
《刑诉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如此规定主要是防止将庭审实况无序直播后,在社会上不良反映会干扰未决案件的公正判决。司法考试中注意此规定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经法院许可的新闻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庭审实况。
八、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鉴此,《刑诉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又规定了七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情形三校名师航天班强化提高(第二阶段)阶段,老师会把这些情形共同规律总结出来,便于大家准确理解记忆。
九、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院应在办公场所听取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刑诉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都是《刑诉解释》新规定的内容,死刑复核中必须尊重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最高检提出意见的,应当审查并反馈。崭新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定会有所涉及。
十、明确了指令异地法院再审的原则
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诉权,弥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使申诉权能力的不足,《刑诉解释》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为切实发挥再审纠错功能,《刑诉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才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在申诉权行使上规定了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拓宽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指令再审以异地法院审理为原则,原审法院审理为例外。
除此以外《刑诉解释》还对对二审开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都进行了新的规定或完善,这些都值得2013年考生关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2-5 11:38 , Processed in 0.091223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