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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考研必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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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kyhorse001 发表于 11-4-18 12:0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商法考研必背简答题
简答题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答:(1) 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 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人因建造 、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 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 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 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2.简述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答:(1) 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 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2)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可供20总吨位以上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3)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4)间接碰撞必须因过失所致,在我国,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要件。而间接碰撞虽也被视为船舶碰撞,但它必须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所致,而且损害后果与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船舶优先权具有如下特征:
(1) 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的权利。只有法律设定的项目才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依次受偿;船舶优先权的实现也必须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来完成。
(2) 船舶优先权只能向特定的人提出。
(3)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而不能是其他船舶。
(4)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权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先于其他债权,如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一般债权等受偿
(5) 船舶优先权不需要以占有或向登记机关登记为条件,也不需要当事人的明示协议,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


4.提单具有哪些作用。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现代海运中所使用的提单一般都记载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 故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但是,提单本身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承运人签了提单,表明其已接管了提单项下所记载的货物,并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占有掌管了该货物。
(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是其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4)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重要内容,提单本身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也就在法律上拥有相应货物的所有权。
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共有535条,主要对《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作了如下修改:
(1) 适应形势发展,扩大了适用范围。1989年公约将救助作业的范围扩大到了对任何水域内遇难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任何行为或活动。
(2) 强调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损 ,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这是1989年公约的显著特点。1989年公约突破了以财产救助为出发点的传统的海难救助理论与实践,将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损作为海难救助的重要方面。
(3) 接受“阿莫柯.卡地兹”案件教训,明确了船长的代理权。
(4) 加强对救助方的保护,增设了若干新条款。为了鼓励救助方实施救助作业,1989年公约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714日生效 ,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对该公约第30条第1款的ab两项作了保留:


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 ,而且涉及的所有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b:“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不涉及船舶”。


6.委付的成立条件
(1) 委付是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的。由于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的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 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这就是就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整体。
(3) 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这一条件要求被保险人要进行委付 ,必须提出申请 ,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书。
(4)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提附加条件。
(5)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取决于保险人的意志。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


7. 简述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通常情况下,船舶的航行区域可分为远洋、近海、沿海和内河四类,而海船是指在前三类区航行的船舶。
(2) 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首先,船舶必须有航行能力。
(3) 必须用于商业目的。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
(4) 必须在20总吨位以上。因为2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沙发
janejiang198 发表于 11-5-24 18:21: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啦
板凳
joannalele 发表于 13-5-18 12:35:30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zixi2014 发表于 13-9-18 03:08: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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