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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秀明背诵版...全部八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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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龙御秀明
该背诵版每字均打字而成,主要参考了指南、分析、红皮书、民法原论、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分析、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书和各类法条。希望对07年的有所帮助。


宪法学
谨于此文献给我。。。。。。。我相信你在06年的考试中一定会高中……无论何时何地,我都会支持你.

1.        宪法的序言部分: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

2.        第七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
3.        第十条记住.
4.        第十九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
5.        第二十四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
6.        第二十六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三十条记死,必记。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8.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
9.        第三十八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0.        第四十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
11.        第四十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12.        第四十三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3.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
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
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记死!
18.        第62条,记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
19.        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全体人员的人选,决定除主席外军事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院长以外的其他的组成人员则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20.        根据第67条可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国务院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特别要注意“虽然国务委员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对他的罢免权。”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由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2.        第67条第(十八)“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但是根据第80条“宣布战争状态”是国家主席的职权,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是根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来发布命令。因此考试时特别要分清到底是决定还是发布命令。
23.        第68条,“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没有委员。第87条“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没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24.        第68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第88条,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国务委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25.        第89条,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省,直辖市(没有自治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
26.        审计机关服从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注意,没有“报告工作”。第91条和109条。嘿嘿,把条数写出来,免得老婆懒,不去找。
27.        第94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没有报告工作。这是因为军事委员会的东西都基本上都属于军事秘密,而人大和常务委员会都那么多人,军事秘密是不可能公开的,所以,不需要报告工作,只需要负责。
28.        第96条,切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性质上的描述也是“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而并没有说是国家权力机关。而第2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明确的说明了权力机关只可能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各级常务委员会。
29.        根据96条和109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设立审计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30.        第97条,人民代表的选举,必记死!第100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它的指定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政府。并且他不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只需要备案。
31.        第10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因此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查院一把手也应该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或则罢免人民检察院检查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检察院实行是双重领导体制,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
32.        第102条,只要记住,凡是间接选举的的代表都需要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都对选民的监督就ok。因为选举的原则是:被谁选举出来,就对谁负责并受谁监督。间接选举是由选举单位选出来的,而不是选民选举的。所以,他对选举单位负责。
33.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
34.        民族自治地方一把手,即区长,州长,县长必须由该民族公民担任;而常务委员会中则有该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皆可。
3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务委员会,更不是政府。反过来,也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6.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必须看指南并记住。可能出分析题。
37.        根据128和13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还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但是这些都不包含“报告工作”
38.        宪法地100条因为有后面的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废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教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并颁布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9.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临时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40.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和15条“从乡至最高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4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3条县级以后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秘书长和主席团”,副秘书长由选举出来以后的主席团决定。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选举主席团。
42.        间接选举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这五个”其他的一切地方都实行直接选举!
4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地方各级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而副职领导人只能进行差额选举。
4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因为乡级地方没有常务委员会,也没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因为乡级没有人大常务委员会。
4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就是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4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第52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一之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51.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1条,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县包括县以下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不设秘书长。
52.        间接选举的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直接选举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各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5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8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中国选举法
a)        实行间接选举的就5个地方:自治区,自治州,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记死了。其他的地方全部是直接选举。
b)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各自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34条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大会主席团主次。
c)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e)        凡是涉及到人数极少的少数民族的代表问题,就一句话“至少要有代表一人”
f)        24条。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
g)        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h)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精神病者可以不列入选举名单。
i)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是从选民登记到确立代表候选人再到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
j)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倍。
k)        选举法36条。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条件是: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
l)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m)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替他人写选票不得超过3个人。
n)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o)        选区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选区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p)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他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的时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q)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宪法杂谈
18#
qiu8472018 发表于 11-1-25 10:20:19 | 只看该作者
版主,能发一份到我的邮箱里嘛。谢谢你了。我的邮箱是453202946@qq.com
17#
zhaodong_315 发表于 06-2-11 22:03:3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需要一份word版

一个个复制太麻烦了  麻烦给发到我油箱里吧  有劳  谢谢   顶了
zhaodong_315@163.com
16#
laurazg 发表于 06-2-10 15:04:19 | 只看该作者

顶哦

谢谢啦!
15#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6:12 | 只看该作者
保管合同 :有有偿和无偿(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的选择性,非要式,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物因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如果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性质为诺成(仓储合同自成立时也即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有偿、不要式合同。标的物仅为动产。适用留置。

委托合同: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具有有偿和无偿的选择性。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为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只要受托人具有过错就可以。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人的极度信任基础之上的。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为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合同。其中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综合整个合同法,只有融资租赁是要式合同.权利人可以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有5个即: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执行权,抵押权,质权,其他债权的性质,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一方未为给付时,另外一方不得留置的物。

关于知识产权,每年都会考,要认真看,但是只会考小题,这里就不总结了。都在书上或法条上,主要是要注意各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期限的起算时间和有些特殊情况。

关于继承法,重中之重,一定要背死。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那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等。

对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可以参考指南,而背法条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

关于重要的民法原理:公平原则,因此对于一切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或是无效或可撤消;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代理权行使规则等等;等价有偿原则,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任何人不能因为过错或没有付出而得到利益”“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害方的损失额”;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此,没有公示的物权例如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等(要记住这点!!凡是没有公示的物权以及物权变动、关于所有权的分配、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等内部约定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决定的);每一个法条背后都隐藏着法理,要多留意,多思考,多挖掘:)而违约责任则体现了严格责任和合同的相对性。

如有人需要,,,,我就上传WORD版本。




           
                  龙御秀明完成于05年12月12日 历时7天
14#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6:04 | 只看该作者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以后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诉讼时效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以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为适用依据④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于援用;除斥期间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于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⑤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计算,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各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也不受时效限制,对物权的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情况【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适用条件:⒈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⒊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指正在不进行的诉讼时效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失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适用条件: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⒊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不满、超过、以后、以外不包括本数而以上、以下、以前、以内即上下前内包括本数)

物权: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物权的唯一客体),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和追及力,而债权无此效力;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保护是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以赔偿损失为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⒈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⒉一物一权:在同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时,要采取一定方式公示使社会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指物权变动经过了公示的,则产生依法可信赖的效力3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条件:⒈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⒉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⒊对动产善占有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⒋须有原物存在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点:1全面性:所有人得以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2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3弹力性(归一性):所有权内容可以自由伸缩④排他性(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二个所有权⑤恒久性:所有权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善意取得制度:1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2构成要件:⒈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⒉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我所有权和无处分权⒊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通过交易行为并且交易行为为有效)⒋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3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④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后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要件: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以留置物为标的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才行3留置权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法律禁止流通物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适用留置)

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做的变更;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债的主体变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1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2在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即脱离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受让债权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成为共同债权人,与原债权人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对此没有约定的,则视为享有连带债权3债权人享有的从权利,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④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就所转让的债权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⑤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1成立方式:其成立方式有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两种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同意)2效力表现:⒈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承受的债务负责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⒊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须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发生效力。(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主要包括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三种情形。

不当得利:1概念: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2构成要件:⒈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应该减少而未减少⒉一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⒊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联系⒋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后果: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④⒈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利益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⒉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⒊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于收缴】

无因管理:1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2构成要件:⒈须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公益事务,误把别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和误把别人自己的事务当做是他人事务而进行管理等都不构成无因管理)⒉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意即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替他人谋利益,即该利益没有谋取到,或者并没有使他人避免损失的,也成立无因管理⒊须无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3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进行管理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

要约不可撤消的情形: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消,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情形:1要约人撤消要约(注意:要约失效是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使其效力丧失,所以,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括要约撤回,因为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2要约被拒绝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更改。

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定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3构成要件:⒈须存在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消的事实⒉须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过错⒊须他方遭受了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⒋须他方所受损失和一方过失行为具有因果联系④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种承担自应付的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缔约费用和准备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

撤消权:⒈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于撤消的权利。⒉构成要件:1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2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才有撤消权⒊效力:撤消权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债务人;第三人因此而免除的债务应该恢复履行;对于行使撤消权得到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⒈概念: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⒉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⒊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已造成损害3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④效力: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可对抗债权人;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到的利益归属与债务人,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撤消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消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消的,撤消权也归于消灭,此对于代位权也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⒈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业务合同当事人避免自己履行了义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用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基于一个合同而产生并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2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上没有先后顺序并且平均于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延期抗辩权,由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⒈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而自己履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双方债务均已至清偿期。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后履行方行使此权利的,可以一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履行了债务以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主张此权利的后履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⒈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危及其债权的,在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避免因自己先履行债务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3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④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⒋效力: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效力体现在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迟延履行,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了解: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担保的,应该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又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主张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⒈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担保法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⒉国家机关、学校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是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提供保证。⒊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⒋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结婚的条件:⒈概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⒉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⒊形式条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调解无效而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3有eww、吸毒等恶习,教而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④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关于其他婚姻或离婚之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看我列的重点法条。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是个间接继承;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2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3主体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字直系血亲;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④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买卖合同:1性质:双务、双方、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2容考点:关于履行地点、方式、费用不明确的处理方式,见WORD版法条或指南;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见WORD版法条或指南,在这我主要讲下“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这个法条讲的是所谓的沿途叫卖,例如出卖人用卡车拉了一车电视机,穿行于各个省进行叫卖。这与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了送货地址或约定送货上门的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在约定了交货地址的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约定了送货地址的,即使已经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在送达地址并由买受人验收之前,风险均有出卖人承担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使用费④试用合同: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双方、单务、诺成、不要式、无偿合同2赠与人的法定撤消权: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⒉受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⒋赠与人的撤消权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一年内行使⒌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可以撤消赠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6个月内行使3其他的看《合同法》,赠与合同一起才几十条。

借款合同:1性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可以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诺成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只能是有偿、诺成合同。2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租赁合同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出租人维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维修。这2个合同很重要,要看合同法或指南。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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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5:51 | 只看该作者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员。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而故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各罪辨析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⒈主观故意不同:强奸罪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⒉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遂的也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⒊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主客体不同)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⒉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行为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⒊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区别:⒈行为对象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⒉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伪证;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⒊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⒋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是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内容只是陷害他人⒌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发生在立案以后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以前。

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⒉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⒊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⒋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⒌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盗窃罪的行为人在没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⒉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他人所有、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⒊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了资金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职务侵占罪饿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⒉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⒊犯罪故意不同:挪用资金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⒈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⒉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⒊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挪作其他公用⒋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之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指特定款物⒌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挪用特定款物罪则不仅需要有挪用行为,而且还要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⒈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与公物⒊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⒋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⒈主体范围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⒉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贪污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⒊行为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⒋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的财物。

民法学
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3.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5.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6.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以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中的应有份额,这是为了稳定合伙关系④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出资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处与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对其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法人的范围:法人是能独立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法人的组织体不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能独立存在,因此,在组织上必须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诸如工厂的车间,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法人;2.法人的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须专门授权,就能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的意志。3.法人财产与责任: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本身的责任是无限责任,法人负有以自己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所以“法人负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应当把法人本身的财产与法人成员投资的财产以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4.非法人组织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以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该民事行为无效;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时不能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意定性:条件是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属于条件4.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条件违背法律的,该民事行为无效5.目的性: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符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特点:1.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将来确定发生的2.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期限不属于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3.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本质违法性,确定无效性,自始无效性。

系列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④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这只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第三人利益时)

代理:1.概念: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不适用代理3.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就取得代理权4.代理权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6.转委托:1概念: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和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2转委托法律规则:转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没有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没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都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能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催告权为1个月,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仅有善意第三人有撤消的权利④代理中的连带责任:⒈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⒉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⒊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⒋委托授权书不明的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⒌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⑤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无过错;后果: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⑥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⒉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⒋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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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5:34 | 只看该作者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悲观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到达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即了,暴力手段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胁迫(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现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或者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保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还是赠送他人,转交给集体,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情节。【司法解释中或其他条文中关于盗窃罪的要掌握死特别喜欢考】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的事实(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或隐瞒真相(对受害人掩盖某种事实,使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似乎“自愿的”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类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以外,其他的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被害人可以立即发觉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在夺取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也可能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是丧失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将财物夺走)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基于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所有人一时疏忽遗忘于某地但是记得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埋藏物(个人所有的埋藏物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和交出)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2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但是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实施,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规定期限以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我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威胁手段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和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和玩弄女性等)的行为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3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为故意,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按诈骗罪处罚】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做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为结果犯,凡是过失犯罪都为结果犯。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2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有因果联系;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营利性的诊治活动;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的损害后果则是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不一定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才构成犯罪,因为多次取缔仍然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获利较大的也可以构成】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它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见法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或经手等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受贿罪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中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索贿、受贿的都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指有形的金钱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必须以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3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构成斡旋受贿,都必须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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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5:18 | 只看该作者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表现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抗税罪:纳税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次序,又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依法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暴力方法”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身体实施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胁迫方法”是指对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使之无法履行税收职责;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交纳税款。如果在抗税过程中因过失致使税务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数罪并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表现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的其他发票3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本罪只限于虚开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偷税,而虚开用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认定为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主体是个人与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P刑法一本通207面。

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教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组做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出版单位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提供帮助、方便的,以共犯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以不正当的手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法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的“掌握的商业秘密”指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是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次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在指刑法分则规定以他人死亡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失犯罪,如犯过失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法条竟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视行为人主观有无过失,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方法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猥亵”是指行为人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行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或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字,也可以是妇女),一般是男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其加重情节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本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定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挟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以勒索他人或挟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绑架罪的既遂采取控制说,即行为人使他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是既遂的条件。

在拐卖妇女罪中,行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均构成强奸妇女罪;其加重情节“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情形,行为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本罪的既遂不以行为人卖出妇女得到价款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完成拐骗,绑架,出卖,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行为的即构成既遂;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前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出卖满14周岁的女性亲属或其他不满14周岁的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者出卖拾捡的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于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轰动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加重情节为:国家机关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行为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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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iwang 发表于 06-2-6 18:35:06 | 只看该作者
二十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1)相同点【目前责】: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2)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除了人的违法犯罪以外,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紧急避险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④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⑤主体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而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的罪过只能是过失!】  

二十三.        关于死刑的限制: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要注意流产的情况),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十四.        共犯理论:(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个以上的自然人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与单位,但是自然人要成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为了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个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存在分工的方式构成)3主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的结合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注意在存在3个以上的犯罪人的场合,例如甲与乙商量贩卖毒品,于是甲和乙购买了毒品,然后乙又去找丙帮忙运输毒品,此时,如果题中没有提到乙告诉丙他是和甲一起购买的毒品的话,则甲与乙,乙与丙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他们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场合,各犯罪人之间必须要有犯意联络,联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没有直接的又没有间接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分类:我只讲事前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按照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做出的分类。所谓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判断着手的标准是“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不是着手。(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除犯罪既遂以外,任何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都只能在预备,未遂,中止中居其一,三者不能互换也不可逆转即成立预备就不考虑未遂与中止,成立中止则不可能成立其他形态。1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因此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意即有一个共同犯罪人达到既遂,则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成立既遂;2未遂:前提是共同犯罪没有全部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要有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就视为整个共同犯罪已经进入着手状态;必须是整个共同犯罪在已经着手后而未能得逞意即未能既遂;单个人因为有悔意而中止犯罪的,而其他共同犯罪人依然没有放弃犯罪的,单个人不能成立中止而只能归于未遂;3中止⒈及时性:盗窃既遂后返还原物的不能成立中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⒉犯罪明显告于段落归于未遂后,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的,不成立中止2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有效阻止了其他人犯罪,使整个共同犯罪都没有既遂的,这部分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效力仅及于中止者即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了整个犯罪的人本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要注意挪用型犯罪中,例如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只有在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公款的,才是共同犯罪;如果在取得公款时没有通谋,就算行为人事后用了公款,并且知道该款项是挪用来的,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十五.        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此部分我不再獒述,书上都有,要特别注意中止成立的条件。要特别注意只要是行为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而出于本人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即使该犯罪实际上已经不可能达到既遂,行为人也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二十六.        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在罪数形态中,在刑法理论上,想象竟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是刑法分则还有许多例外,对于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的就不适用想象竟合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它的最大特点是犯罪行为和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并存!也即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发生,同时停止。要注意把继续犯和状态犯区分开,状态犯和继续犯最大的区别是“状态犯是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就停止,而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非法拘禁、窝藏类的犯罪,遗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而诈骗罪,盗窃罪等是状态犯,因为诈骗行为一旦既遂即停止了,而犯罪人不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着;还要注意把继续犯和连续犯区分开,它们的最大区别是“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连续犯是数个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的联合体”。2想象竟合犯:它的最大特点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以实质上一个行为而导致了法条竟合;要深入理解想象竟合犯必须把握一个刑法学原理即“一个行为只可能构成一个犯罪,不可能构成几个犯罪!否则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刑法学的整个罪名中,只有一个条文是例外,那个条文规定行为人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2个不同的罪名,但是那属于极端例外的情况。3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能构成,也即加重结果具有法定性。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死亡的,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除致人死亡的以外,致人重伤,致被害人自杀等等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属于结果加重的范围,而属于量刑情节范围;基本犯罪构成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而独立存在。对于结果加重犯要多看刑法分则条文,多加留意,自然就记住了,不可能错的。关于处断的一罪略,书上有,也不是太重要。

二十七.        数罪并罚理论:1.概念: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2.数罪并罚的特点1必须一行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罚以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为适用数罪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和范围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3.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整体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相对独立是指只要数刑中有附加刑,就必须适用并科原则即使附加刑必须执行)。4.限制加重原则的限制:数罪并罚时,判处管制的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5.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如果性质相同即触犯同一罪名的,不需要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要数罪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该漏罪性质与行为人被判处的正在执行的罪是否相同,均应该对漏罪单独作出判决,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并罚;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该漏罪既指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罪也指刑满释放以后才发现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而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漏罪”是不一样的。切记):⒈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不同种罪,则应该数罪并罚⒉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同种罪,则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即可。④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要撤消缓刑,直接适用刑法总则69条的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注意:在这里,由于刑罚并没有被实际执行,不涉及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漏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才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缓刑,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考验期内”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切记】)⑤在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⒈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对于漏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才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假释,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考验期内”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切记】)⑥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⑦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数个新罪:应当把新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⑧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并又犯新罪:应当在对漏判之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先,新罪后的顺序进行两次数罪并罚。

二十八.        各类刑罚的期限、起算时间以及各种限制: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以后刑期之内;3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慢之日起计算;④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⑤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⑥刑罚的执行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⑦罚金强制缴纳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有能力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拒不缴纳罚金、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已过;⑧罚金随时追缴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是指无论是通过分期缴纳还是强制缴纳,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都无法全部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纳罚金的原因是他们隐瞒或转移财产致使对他们强制缴纳不成,因而在任何时候发行他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⑨罚金减免缴纳的构成要件:仅有而且只有在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从而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所谓缴纳罚金有困难是指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缴纳罚金以后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形;⑩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付的正当债务,非正当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必须请债权人请求(注意:偿还债务并不需要人民法院批准,只要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实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的财产才能没收)【要注意搞清楚没收财产的“财产”的内涵,该财产是指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且要把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没收财产没收的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家庭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例如走私犯罪分子走私所得的财产)应该追缴,这里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中的财产范围;违禁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禁止流通物等)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例如供抢劫用的汽车,供抢夺用的摩托车,供盗窃转移赃物用的交通工具等)应该予于没收,这里的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中财产的范围】

二十九.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期限:(1)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这样理解:故意伤害和盗窃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当然也有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咯) (2)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任何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三十.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1)累犯前后实施的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没有限制;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2罪被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条件,而构成再犯,前后2罪不必须要被判处一定刑罚;累犯所犯之后罪,一般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2罪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2)累犯的处罚:应该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三十一.        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1)假释与减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次数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方法不同(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三十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只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区别在于: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特定的犯罪人;大赦既可以赦其刑,也可以赦其罪,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以后;大赦以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以后再犯罪则可能构成累犯。

刑法学分则
本部分重在整合刑法典条文与司法解释,参考《刑法学》《指南》《分析》《刑法一本通》,重在对重点罪名也即很可能考法条分析的罪名进行分析,因此需要将本部分与法条部分结合起来看。考试时可以本内容为准:)

罪状:
简单罪状:“故意杀人的。处死刑………”这样没有详细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的,都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处……..”这样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叙述的,都是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所谓空白罪状是指不直接叙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法的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的特征,“引证”的仍然是刑法的条款,而空白罪状指出的违法的法律是刑法以外的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安全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需要掌握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煽动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而予于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认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为接受,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论处;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特定物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企图杀害特定的人的,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这里是典型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挟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航空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视为挟持航空器。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强行控制航空器的,以挟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单纯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对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的方法挟持航空器的,不数罪并罚,仍然定挟持航空器罪;因为人在控制航空器以后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的,应该数罪并罚;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已经着手挟持航空器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航空器的,是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枪支弹药管理法律规定,私自藏匿配备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2必须是厂矿企业的生产作业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或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时,才以本罪论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破坏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次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放假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四种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罪是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伪劣产品尚未出售,货值金额达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于窝藏转移的,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事前通某的,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要把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分开,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2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所涉及到的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教大的行为1索取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2收受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经谋取到,均在所不问;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利用内幕信息非法卖出买入证券或从事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和投资人对证券、期货信息的平等知情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是内部没公开的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利用了内幕信息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是希望获利目的的实现④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采用隐瞒、掩饰其来源的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隐瞒、掩饰其来源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如果与上述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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