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区管辖
1. 概念: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2.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平息民愤
e. 便于通过审判当地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dafa制宣传的效率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a.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更为容易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b.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且必须在被告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根据司法实践,也可以认为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学习工作所在地
(2)以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预备与行为地不同;行为与结果地不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地区;等等。
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解决,主要犯罪地应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