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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人大刑诉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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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niu 发表于 06-3-5 17:5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法笔记

参考书目:
1,《刑事诉讼法学》 人大出版社 99
2,《刑事诉讼法学》 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 97
3,《刑事诉讼构造论》 李心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2
4,《刑事审判原理论》 陈瑞华 北大出版社 97
5,《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卫东 方正出版社 01
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壬以真 北大出版社 95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陈光中 法律出版社 98
8,《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陈卫东 人大出版社 01
9,《刑事诉讼目的论》 宋英辉 公安大学出版社 95
10,《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陈瑞华 人大出版社 0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诉讼是指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裁决诉讼双方争讼的活动。它是种司法手段,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诉讼时体问题和诉讼方式的差异)。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表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典
○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组织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3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1998.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1.1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68条
(3)1998.5.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5条
(4)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思考: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看刑事诉讼的程序的意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刑事诉讼程序是缓和激烈社会冲突的缓冲阀:把报复与反报复诉诸刑事诉讼程序。
○2刑事诉讼程序是调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稀释剂:如辛普森案件中人们虽对事实怀疑,但由于警察收据证据非法,辛普森被判无罪,随着时间的消逝,因程序的公正逐渐平息了人们的怒气。中国人的程序法太单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掌握)
一,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二,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2,价值分析的方法;3,经济分析法(辩诉交易);4,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
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要公正执法
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基础。
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
几个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能够独立于党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路线),而不是包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2.党是否可以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不可以,党也是人们团体。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县的法院。
(三)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人大能否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参看98年《个案监督法》
(四)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中国停留在法院独立的阶段。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含义:须以客观存在的调查属实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三)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   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互相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责: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查(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察、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2相互配合
2.含义:
( 1 ).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权: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察(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 2 ).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 3 ).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1) 3.意义:
(2) 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1) 4.反思:
(2) 该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三道工序,三个车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把三机关看作地位性质相同的司法机关,混淆了法院和非法院的界限,忽略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混淆了法院的司法性质;
该结构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5.改革思路:
必须由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也就意味着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见 96 年刑事诉讼法)。
1.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1) 内容:
(2) 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
3. 人民法院对公民定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的程序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里亚
任何人在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人权宣言》
(1) 1948.12.10《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通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2)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3) 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 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沉默权)
罪疑从无
(1)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控方承担收集证据的义务
(3) 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 罪疑从无(以前是罪疑从轻,但罪疑从无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贯彻)
不得强迫被告人自我归罪原则没有规定,相反,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监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无沉默权
其它:这是什么地方?你来干什么?打算怎么办?――深圳派出所三道门上的公告
参考书:
孙长永 《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易延友 《沉默的自由》政法出版社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4 条第 3 款 7 项:不得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联合国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公平合理审判的前提。
(二)各国有关法律规定
美联邦宪法第 5 修正案:在任何犯罪中,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起源
1637年 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英 ?尔本案件
20世纪 60 年代米兰达案件
1. (四)内容
2. 主体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证人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合伙组织不享有;
3. 事实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更重刑罚的事实
4. 证据范围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实物证据
5. 禁止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违背被行为人、嫌疑人意志迫使其有罪供诉
被行违人不应因保持沉默拒绝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不利于自己的推测。
1. (五)理论依据
2. 符合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机理――起源于英国,因于对抗双方为政府和个人,二者地位平等,不得强迫,另外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 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4. 符合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精神――产生于英美法等强调个人主义的国度
保障人权――反对政府践踏人权
1. (六)我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基础
法律规定
2. 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
(1) 理论基础
(2) 注重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3) 和惩罚犯罪、改造犯罪的刑事政策相贯通
3. 诉讼效率的追求
(1) 弊端
(2) 助长了过分倚重口供的倾向
(3) 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
削弱了诉讼的对抗性,贬损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 五、具有法定情况不予追究的刑事原则
(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1. 具体理论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消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7. 其它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经审查具有上诉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立案
公诉:经审查具有上诉情况的,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侦查: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撤消案件
立案之后   审查起诉:发现有上述情形的,不起诉
审判:第一种情形――宣告无罪;后五种情形――中止审理,但被告人死亡的还可适用判决宣告无罪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概述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
(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

二、管辖的意义:
1. 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责任明确,其实迅速的处理刑事案件
2. 有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主动性,增强责任感
3. 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保证办案的质量
2. 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3. 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4. 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管辖的分类
(一) 立案管辖
                    级别
            普通管辖    地区
  (二)审判管辖           指定
            专门管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概念和确定立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
1. 概念: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 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
(3) 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
1. 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2. 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
(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1. 贪污贿赂犯罪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 非法拘禁
(2) 刑讯逼供
(3) 报复陷害
(4) 非法搜查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 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它重大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种类:
1. 告诉才处理
(1) 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 虐待罪
(4) 侵占他人财物罪
2.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罪
(2) 重婚案
(3) 遗弃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8类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告状无门的情况而作出的)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1.含义:
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
  2.分类:
(1) 普通管辖:普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2) 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1. 概念:各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职权的划分
2. 确定级别管辖时,应考虑的因素:
(1) 犯罪的性质和影响
(2) 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期的长短
(3) 案件涉及面的大小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结合
  3.内容:
(1) 基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条,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其一审案件不宜过多,主要有:
a.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性质)
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处罚的轻重)
c. 外国人犯罪行为
(3)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21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重大刑事案件(标准由高级法院把握) 
(4)最高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级别管辖的变通情况
刑事诉讼法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是在级别管辖明确无误下作的变通

三、地区管辖
1. 概念: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2.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平息民愤
e. 便于通过审判当地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dafa制宣传的效率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a.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更为容易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b.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且必须在被告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根据司法实践,也可以认为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学习工作所在地
(2)以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预备与行为地不同;行为与结果地不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地区;等等。
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解决,主要犯罪地应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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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uhuihuang 发表于 10-5-31 14:18: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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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中 发表于 09-12-2 20:42:45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好人啊··都不用花考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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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中 发表于 09-12-2 20:39:3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好人啊··都不用花考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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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夜傅琴瑶 发表于 09-11-29 12:27:0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
感谢楼主
48#
高弥斯 发表于 09-11-28 16:18:24 | 只看该作者
太感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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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man123 发表于 09-11-21 08:46:18 | 只看该作者
太感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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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miaixin1 发表于 09-9-16 13:21:4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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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ess 发表于 09-8-30 15:29: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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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面面 发表于 09-8-26 20:22:49 | 只看该作者
太谢谢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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