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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备战09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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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angyingluo 发表于 09-4-27 22:5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2] 为了給大家省考元,我就不用附件了。如果大家觉得有用,就回个贴吧。
民诉司考
一、司考的三大规律
(一)冷热规律:该规律只针对传统考点。
民诉法的传统考点有:
1、地域管辖(08已考):
(1)一般地域管辖,重点是“例外”。必考点是不在国内的身份案件、宣告失踪的案件。不考的是军人的离婚案件。
(2)合同、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其中《合同法》第60、61、62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立不是重点。
2、举证责任倒置(08已考):
是特定事项的倒置,一般是过错或因果关系或同时倒置。行为和结果是永不倒置的,免责事由不属于举证倒置。
过错倒置的三种情况:(1)高危作业致人损害:应由被告即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遭受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仍由原告举证。(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就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建筑物倒塌、脱落,应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因果关系倒置的两种情况:(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2)共同危险行为。
同时倒置的:医疗事故。
主要考3类案件的,《民事证据规则》第4、5、6中合同、特殊侵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事项。
3、法院调解:
注重:《最高院关于法院调解的若干规定》
二审中的调解:可以调解,达成的,原判决视为撤销。注意四种特殊情况:(1)一审遗漏诉求的,先调后撤。(2)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先调后撤。一二审均缺当事人的,先调后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一审增诉、引起反诉的,先调后另行起诉。(4)一审判不离、二审判离的,先调后撤。
注意关于审监的司法解释,案外人在可以申请再审的特殊情况。以及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
4、起诉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08已考):
八种考7种,拉分的。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已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失,起诉权不消灭,现依申请查明,后再判决驳回起诉。
5、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每年必考,拉分的。包括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儍)、诉讼终结(死)的情况。注意延期审理的第一种VS诉讼中止的第四种:未来能消失的延期,未来不能消失的中止。
6、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不能互相替代。认定公民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用特别程序(为非诉讼程序),所以之前的诉讼应裁定中止。
7、默示管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双方当事人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可以起诉。(2)双方当事人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原告起诉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有仲裁协议的,裁定不予受理。(3)双方当事人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原告起诉时未说明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异议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异议的时间在首次开庭前—仲裁法与民诉法不同的,以仲裁法为主。)
8、先刑后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适用先刑后民的情形:(1)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基于同一行为的。
9、必要的共同诉讼VS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1)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同一实体权利义务;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前者为不可分之诉,不可分开审理,否则程序错误,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后者为可分之诉。(3)前者一人的行为经他人同意,对他人生效;后者一人的行为只对自己有效,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0、财产保全。对于抵押物、质押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1、基础理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判断,但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非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如(1)清算组织。(2)遗产管理人。(3)遗嘱执行人。(4)为了维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注意:近亲属具有严格的限制,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兄弟姐妹。(5)著作权、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6)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
12、证人的资格。证人优先作证,优于做诉讼代理人。(1)证人的两个条件:了解案件事实&能够表达。(2)注意几个期限,如: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增诉、变诉、反诉的为举证期限内;申请调取证据的,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鉴定的,为举证期限内。(3)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1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审、基层、案件类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注意哪些是不适用的。当事人具有程序选择权,原来适用普通的,双方可以申请简易,但须经法院同意。
14、委托执行。注意:(1)只能是法院委托法院,要区别于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其他部门如银行进行协助。(2)适用的条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3)受托法院不得进行实质处理,如不得审查执行文书,对案外争议不得处理,不得执行中止或终结。但受托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只需告诉委托法院即可。
15、代表人诉讼。(1)因故不能参加的,法院不可指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或延期审理。(2)拒绝代表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人数确定的:当事人先选,选不出来的,自己参加。二是人数不确定的,当事人先选,选不出来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3)除承认放弃、变更诉求的须经被代表人同意的,其他不需要。
16、支付令异议成立的要件:(1)必须书面。(2)15天内提出。(3)必须针对债务本身,即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的数额。(4)仅说明自己缺乏支付能力不构成异议。(5)向支付令制作的法院可以构成异议,向其他法院不构成。
仲裁法的传统重点有3个:
1、仲裁协议(08已考):
判断协议有无效,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律无效。
2、仲裁和解(08已考)、调解和裁判:
注重:《最高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的创新。对比民诉中的记忆。仲裁法的重点:(1)仲裁的原则(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尤其是特殊的。(4)和解、调解、裁决VS诉讼中的和解、调解、裁决(5)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案方式,可以制作裁决书,但不能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回。如果一方申请撤回仲裁后,另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救济的方式是再次申请仲裁,因为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再次申请仲裁,依原仲裁协议,不需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但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和解协议。原仲裁裁决不可以自动恢复。
3、申请撤销(08已考)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主要是靠记忆。申请撤销的国内6种、国外4种,不予执行的国内6种、国外4种。仲裁裁决撤销的条件:(1)申请主体只能是仲裁当事人,法院、仲裁庭、案外人均不可。(2)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3)期限在裁决做出6个月内。(4)必须具备撤销的理由,分为国内的&涉外的。(5)只针对裁决,不针对调解书。
注意仲裁的三大原则:(1)一裁终局制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裁,法院也不得再受理,除非仲裁裁决被撤销。(2)(3)
(二)重者恒重规律
传统重点仍然考,历年真题重复率高。
(三)新增必考规律
1、法条中新增的内容,从08年9月到09年9月:
如《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08年的《最高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重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2、大纲中新增的内容:
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四)扩大了基础理论的考察
法理性质的东西,没有发条的,不会无限制的考。
比如法官的平等与中立,民诉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适当增加了分量,与诉讼制度结合考察法官的职业道德,一事不再理,公益诉讼。审监与执行的解释中对理论的突破。再审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司法解释,侵害了公民的辩论权。
例如:处分权的含义:当事人均享有;处分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性权力,即诉讼权;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处分必须经法院同意。→不告不理的含义:(1)司法权具有被动型,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2)裁判不能超出或遗漏诉讼范围。→超出或遗漏诉求违反了处分权原则,注意一二审的救济程序不同。
(五)越来越强调综合性考察。
(六)越来越强调司法解释的考察。
例如:91年的,07年修订、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诉法。最高院针对特定问题的解释,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偷录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个人所做的鉴定是鉴定,只是效力受质疑。
注意几个司法解释:(1)只看证据规定的若干解释&证据的三性,关于证据的其他解释就不要看了。(2)审监解释。(3)执行规定&执行解释,两者有矛盾的,如案外人的异议,按司解。(4)调解的司解,有很多地方突破了先刑后民的规定,如调节的范围、程序、特殊规定。(5)简易程序的司解。(6)关于再审、审监的司解,如什么情况下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无诉权时的救济有再审和申诉,能单独行使诉权时?扩大了再审的理由,什么叫剥夺辩论权等。(7)仲裁法司解的突破。
二、备考建议
1、计划科学:
没有不能理解的,只有没有注意到的,取决于用功的程度。
(1)、体系的学习方法:以知识体系为线,把散在不同司解中的知识点串到一起,如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8个知识点),侵权行为的管辖(6个知识点)。
(2)比较的学习方法。如督促程序VS公示催告程序。
(3)怎么看法条。7、8月份,打乱各个司解,把相关内容掺到一起。
(4)记忆准确、全面。
第一阶段:3—6月,看大纲、重点法条、历年真题。三大本不建议买,着重看专题讲座,先看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再看程序法。
第二阶段:7、8月,冲刺,看老师的辅导讲义以及大纲、重点法条、历年真题。
第三阶段:9月的两周,坚持。
2、抓大放小:
大的如:民商(公司法)、刑法、刑诉、民诉。小的如:经济法等。刑法不能用超过1/3以上的时间复习,勇于敢于乐于放弃。
3、狂击重点法条。
4、细究历年真题:分册的较好。
5、注重技能:审题、坐功。先看怎么问、再看选项、再看题干。
沙发
 楼主| weiyangyingluo 发表于 09-4-27 22:51:28 | 只看该作者
先自己顶一下 这可是我听了好几个司法考试辅导课总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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