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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焦洪昌)宪法授考研必备资料出题人的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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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发表于 10-6-28 09:0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授课讲义
焦洪昌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的词源: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是由拉丁语constl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指组织、结构、规定。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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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徐小夕 发表于 16-12-9 10:32:40 |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
对对对
83#
dream_hou_se 发表于 16-5-6 09:09: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分享,太棒了。
82#
烤鸭司机 发表于 16-4-15 11:36: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大家一起加油哈
81#
疯笛子 发表于 16-3-19 23:51:34 |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楼主
80#
kapianhaha 发表于 15-12-3 10:02:21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
79#
申凯笛 发表于 15-10-6 00:21:02 | 只看该作者
是10年的
78#
申凯笛 发表于 15-10-6 00:20:24 | 只看该作者
赞!!!!

77#
逍遥疯 发表于 15-7-29 12:22:51 | 只看该作者
谢啦
76#
ty21588 发表于 15-7-9 18:11: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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