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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niu 发表于 06-3-5 17:0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法考研复习重点
(一)备选热点
1、总则
1. 教唆犯
2. 刑罚裁量
3. 死刑和死缓
4. 一罪的犯罪类型
5. 假释、缓刑、减刑的定义、适用对象、条件。
2、分则(增加非典有关罪名、黑社会)
类罪: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渎职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多发,绝对重点)
2. 偷税罪(刘晓庆案、司法解释)
3. 虐待罪(经典描述)
4. 挪用特定款物罪(实际问题)
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制造散播恐怖信息罪(热点)
6. 医疗事故罪(行政法规)
7. 妨碍公务罪(当年重点,今年依旧)
(二)关键名词
1、以营利为目的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类客观)
2. 侵犯知识产权罪(P336)法条(考)(热点)
3. 303赌博罪(P437)(常业惯犯)
2、牟利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特殊主体)
2. 226强迫交易罪(P352)(四类客观)
3. 256准盗窃: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主观故意)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金融诈骗罪:192集资诈骗罪、198保险诈骗罪P325
2. 扰乱市场秩序罪(331个人/单位犯罪双罚制):224合同诈骗罪(P347)、225非法经营罪(P350)(04)
3. 侵犯财产罪:263抢劫罪(04)(八罪之一)(没有“数额较大”)、盗窃罪(准盗窃)、诈骗罪(骗取)(01)、抢夺罪(公然夺取)(03)、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三物”)(结果犯)P406、271职务侵占罪(考)(V.S.贪污)P408、敲诈勒索罪(考)(迫使支付)(公私财物)
4. 贪污罪(4准罪)(主体4+1: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03)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挪用类
2. 贿赂类
3. 贪污-职务侵占类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按照时空范围分为:
1. 预备行为的中止
2. 实行未了的中止
3. 实行终了的中止(“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
要件
1. 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主观上是一种弃恶从善的心理)
2. 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4.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处罚
1. 应该负刑事责任
2. “应当”而不是“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
3.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4.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过失)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
客体
1. 国家环境保护制度
2. 公私财物
3.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主体
单位或者个人
主观
过失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减刑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
防卫挑拨
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和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后潜逃,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客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对象
本单位所有的合法财物(资金和物品)
客观
1. 利用职务便利,
2.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三种方式
3. 数额较大
主体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主观
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刑法的指导思想
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1. 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2.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刑罚1/2以上,无期徒刑10年以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刑期限制。(政治、国防、外交需要)
实质条件
1. 认真遵守监规,
2. 接受教育改造,
3. 确有悔改表现,
4.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刑罚能力,是犯罪能力与刑罚能力的统一。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方面揪构成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内部结构。
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对适用范围的限制、对犯罪主体的限制、对核准程序的限制等。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
主刑的概念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其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方法适用;其二,对一种犯罪或同一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个主刑,而不能同时判处数个主刑。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根据这个定义,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征:刑罚体系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构成刑法体系的各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
刑罚的效益
刑罚的效益,是指刑法适用所产生的结果与刑法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主观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刑罚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它包括以下内容: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我国刑法的间接目的,是相对于直接目的的,是指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指通过刑罚适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罚功能的种类
①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功能、个别威慑功能、感化功能、教育改造功能。
②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补偿功能。
③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包括一般威慑功能,教育鼓舞功能。
我国刑罚的三个方面功能相辅相成,又各有侧重。
刑罚功能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对社会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其特征为:①刑罚功能表现为对社会的作用;②刑罚的功能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用;③刑罚的功能表现为对社会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罚权的概念
刑罚权,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是国家统治阶级所垄断的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指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指对犯罪分子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量刑权是裁量刑罚的权利。行刑权是指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强制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刑罚的概念
所谓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它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是强制措施;②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③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④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单位(法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单位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一单位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单位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单位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整体责任,是一个刑事责任,但有两个刑事责任主体。单位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但刑法分则规定为单罚制的,则实行单罚制。
刑事责任的评价
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的关系上,应当是: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刑罚的轻重主要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并应要受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情况下,不得判处重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刑罚。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与法定犯罪构成概念相符合的客观事实,即现实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事实),是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定罪的根据与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同一事物,前者是案件事实,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它只具有客观性;后者是犯罪构成事实,是客观存在与法律评价的统一,它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法律性
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国家提出的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
(2)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分子提出并要求他承担的谴责、限制和剥夺;
(3)国家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的谴责、限制和剥夺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的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行为提出的;
(4)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它只能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这是刑事责任的专属权。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国家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其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行为对其提出的相应的遣责、限制和剥夺等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
一罪的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一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单纯的一罪,这是指刑法上把一个犯罪构成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继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虽已既遂,但其犯罪行为仍处在继续状态。
②选择的一罪。这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既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
③复合的一罪。这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法定犯罪构成成立一罪。
④多次的一罪。这是指同一个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连续犯,一般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罪数的本质
罪数的本质,即犯罪的个数,是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根据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通过立法者规定的。因此,法律上规定何种情况是一个罪,就是一个罪,何种情况是两个罪,就是两个罪。
定罪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定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2)定罪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③严谨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
定罪的特征
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1)定罪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2)定罪的内容是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罪;
(3)定罪的根据是案件事实,依据是有关的刑事法律;
(4)定罪的过程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对被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评价的过程;
(5)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的概念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依照刑事法律,特别是法定犯罪构成,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等罪,以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对具有再犯、累犯、身份犯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人或者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当依法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所谓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犯罪集团
所谓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殊的犯罪集团,这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它们除了具有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和特定的犯罪活动内容,组织严密,组织化程度高;组织成员较多或众多,有的还形成分布各地的庞大的组织网,犯罪活动隐蔽,为达目的,不惜使用最野蛮、残暴的手段等。
共同犯罪的构成结构
所谓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结构,是指犯罪构成的共同犯罪形态的诸构成要素的结合方式。
①简单的共犯形态,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犯罪主体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的共犯形态。
②复杂的共犯形态,即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并非都是实行犯,而是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③特殊的共犯形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已经合为犯罪组织的共犯形态。它包括一般犯罪集团与特殊的犯罪集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①犯罪主体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二人以上;
②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
③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④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总之,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犯罪客体的同一性、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要素上的几个主要特征。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犯:
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②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③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④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
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不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不成立共犯;
⑥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⑦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犯。但如果事先通谋的,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⑧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
⑨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结果的发生;
(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活动。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它是由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的。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因素、结构和性能一都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
构成犯罪既遂的种类有三种:①刑法规定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犯罪构成的完整形态;②刑法规定只要行为的实施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即构成既遂;③刑法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紧急避险
①必须是合法的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②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③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④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iangji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由于犯罪构成非犯罪化而丧失其本应具有的犯罪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理论上学者们认为有以下几种:(1)依照法律的行为;(2)依照上级命令的行为;(3)业务上的正当行为;(4)基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行为。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因素即主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因素而是犯罪构成的结构。
犯罪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行为对象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及其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危害结果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主体的行为对客体已造成的实际损失。行为的危害结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行为的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刑法上的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禁止规范积极地实行法律禁止不得为的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主体有意识、有意志的行动与静止。是主体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的、外部的表现;②它是一种侵害行为即侵害客体的行为。但是这种侵害行为,是一个过程,它从预备行为开始,到犯罪结束,而不是专指已造成对客体的侵害的行为而言的;③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并受到法律评价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生理的和物理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它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物质中介。它自身是一个由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的子系统。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1)违法性错误,包括积极错误和消极错误.
(2)犯罪构成事实错误,即事实错误或构成要件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时预见或设想的犯罪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它包括主体的错误、客观方面的错误、犯罪客体的错误等方面。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这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犯罪动机
单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1)单位犯罪的故意,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的过失,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责任的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单位过失犯罪。
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的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人。
15#
爱上岭南 发表于 11-10-24 12:15:2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好好好东西啊!!!!
14#
taixuanjing1 发表于 09-9-27 00:33:3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我顶
13#
sfy66 发表于 09-9-17 09:26:02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好东西啊!!!!
12#
379753720 发表于 09-8-6 11:45:0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11#
逍遥清风 发表于 09-7-17 20:08:0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真的不胜感激。。。带走了。。。呵呵
10#
liuhukunliu 发表于 09-7-17 18:17:43 | 只看该作者
好   的东西
9#
戒指的痕迹25 发表于 09-7-17 12:41:4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
拿走了!
8#
周杰伦 发表于 09-4-11 09:40:2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7#
然~ 发表于 09-4-10 14:03:2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
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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