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邵沙平《国际法》(高教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6 17: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42686.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领土法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国际法律责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条约法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海洋法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空间法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3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法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法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国际关系学院823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山大学623国际法学A卷考研真题
 2009年武汉大学831国际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邵沙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邵沙平主编的《国际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邵沙平《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邵沙平《国际法》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此外,本书对邵沙平《国际法》的所有课后习题均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国际关系学院、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对部分考研真题提供了参考答案。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邵沙平主编的《国际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国际法的师生参考。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具体来说:
(1)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赖以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不同于国际道德;
(4)国际法是由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构成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的特征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3)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4)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3.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1)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2)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3)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古今中外形成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学说和主张。
(1)国外的主要学说
①自然法学说,以自然法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
②实在法学说及其新的流派,一般把各国通过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视为国际法效办的根据。
③政策定向学说认为,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其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2)我国学者的主张
①我国国际法学界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②王铁崖先生在“意志协调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法律上是各国的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在事实上是国家往来关系的需要。”
③还有国际法学者提出,“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协调基本一致”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国际法
(1)目前已知最早的国际法文件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两个城邦国家拉伽虚和乌玛大约在公元前3100年签订的《拉伽虚乌玛条约》。
(2)在古代的中国、埃及、希腊、罗马、印度等区域,都产生过关于订立条约、外交使节、外国人的地位、战争等方面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国际法在中世纪尤其是中世纪前期是不发达的。可以说,国际法在此一时期的发展极其缓慢,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2.近代国际法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643~1648)的召开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另一个标志是第一部体系完整的国际法学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诞生。
3.现代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2)国际法客体范围有所扩大。(3)国际法实施机制有所增强。(4)国际法基本理论有所突破。
4.国际法发展的轨迹
国际法的发展存在着以下四条轨迹:(1)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进步。(2)从共存法到合作法的转变。(3)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4)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变化。
三、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
以上条件是密切而不可分割的,只有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才能独立地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而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就表明它能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以及国家的特性和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基于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关系的参与者,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与国家相比,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行为能力是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授予的,具有派生性,而且只局限于这种授予的范围,具有有限性。
4.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以确认的。
(1)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是民族自决权。
(2)争取独立民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该民族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已经形成政治实体,能够有效地参加国际交往。
由于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建立国家,其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限制,因此争取独立的民族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可以说是一种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5.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个人(包括法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盛行于l9世纪的实在法学派。他们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此种观点表现于社会连带学派的学说中,他们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归根结底,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3)个人和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此种观点不仅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也承认个人在特定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当然,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派生性。同时,个人的权利义务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方式赋予的,它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
四、国际法的体系
1.国际法规范的“形态”体系
根据规范的性质与特点,可以将多种多样的国际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形态分类,以这些不同的规范形态为要素,便形成了国际法规范的“形态”体系。
(1)条约规范与习惯规范
①“条约规范”是指以条约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
②“习惯规范”是指以习惯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
习惯规范在通过条约的编纂后,可以发展为条约规范;条约规范在通过各国不断实践并获得公认后,可以转化为习惯规范。
(2)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
①就规范对“人”(国际法主体)的效力来说
一般规范是指那些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规范,特殊规范则是指那些只适用于特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规范。
②就规范对“事”(国际法客体)的效力来说
一般规范是指那些适用于一般事项的国际法规范,特殊规范则是指那些只适用于特定事项的国际法规范。
③就规范对“时”的效力来说
一般规范是指那些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际法规范,如平时国际法,特殊规范则是指那些只适用于非常时期的国际法规范,如战时国际法。
(3)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
①强行规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规范出现始得更改之规范。
与任意规范相比,其特征有四:
a.接受的整体性或广泛性。它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规范。
b.所涉利益的根本性。它所调整的事项,基本上都是有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的基础。
c.规范层次的最高性。它可以使一切与之抵触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归于无效。
d.适用上的强制性,即无条件地对国际社会每一成员强行加予义务而毋须得到它的同意。
②任意规范,是指国家可以通过它们之间的协定并在协定范围内变更或完全取消的规范。它又可以分为两类:
a.绝对任意规范。它的当事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适用此类规范,有权自由减损其效力并且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b.强制性任意规范。对于这类规范,国家有是否接受其约束的自由,但一旦同意接受它的约束,则不得单方面予以废除或违反。
(4)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
以规范规定的内容为根据,国际法规范可以区分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二者的区分与结合,是国际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2.国际法规范的“部门”体系
(1)国际法的“部门”体系是在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扩展起来的。
①到20世纪初,近代国际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战争法、海洋法等传统国际法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独立体系。
②20世纪后,国际法的规则、规章和制度呈现出部门化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空间法、极地法、原子能法、环境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产品责任法、劳工法、旅游法、组织法、发展法、刑法等一批新的国际法部门相继产生并发展起来。
(2)国际法也可以根据其价值和功能将不同的规范和部门划分为:①传统的共存国际法;②现代的合作国际法;③正在发展中的人权国际法。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一元论进一步发展出国内法优先于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①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这种学说认为,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是以国内法为根据的,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
②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在他们看来,整个法律体系是有层次的,国内法的效力由国际法所赋予,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的“原始规范”。
(2)二元论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效力范围。之所以如此,在他们看来,是因为:
①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则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②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国家内部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间的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③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前者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其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应该服从”,后者的渊源则是国际习惯与条约,其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
(3)辩证关系论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
①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
②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a.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
b.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
c.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
2.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1)约定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2)内政不容干涉,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3.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国家必须将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而在国家内部予以适用。这是约定必须遵守这一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基本原则的直接要求和必然结果。
(1)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
①对于习惯国际法,各国一般采用并入方式将其接受为国内法。
②对于条约国际法,各国所采取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a.转化方式。条约只有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珐将条约或其规定制定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b.并入方式。由国内立法或通过其他方法(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在国内直接适用。
(2)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等级
①就条约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而言,除有些国家未对其冲突作出规定外,有很多国家确认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②就国际习惯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而言,除很多国家对此未作规定外,有些国家确认国际习惯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③就国际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而言,各国一般不愿赋予国际法高于国家宪法的效力,但也有个别国家承认国际法具有高于国家宪法的效力。
(3)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的补充立法
①国际法被接受为国内法后,在解决条约对自然人或法人的效力的问题时,条约可以分为自动执行的和非自动执行的两类。
a.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即应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
b.非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尚需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才能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
②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的和非自动执行的两类,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
a.有些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必须以立法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以补充立法执行该条约,是缔约国从条约本身承担的义务。
b.有些条约是政治性的,这些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涉及缔约国政府本身,而与自然人和法人无关。要把这些条约的效力扩及自然人和法人,就需要补充立法予以规定。
c.有些条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够精细和具体,所以需要以立法作补充规定。
d.有些条约所用的语文不是本国语文,还须译成本国语文,并以法律予以公布。
(4)中国的实践
①在我国,虽然宪法尚未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地位问题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这些规定表明: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具有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无需国内立法的转化,即可直接适用;
b.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原则上居于优先地位。
②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条约,我国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42686.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1-26 05:10 , Processed in 0.099098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