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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万林《民法学》(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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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2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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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自然人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法 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合 伙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法律行为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代 理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物 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所有权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占有与取得时效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概述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著作权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专利权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债 权
  第二十四章 债的一般原理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侵权行为之债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买卖合同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赠与合同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租赁合同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借贷合同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运输合同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35.1 复习笔记
   3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六章 雇佣合同
   36.1 复习笔记
   3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七章 合伙合同
   37.1 复习笔记
   3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八章 技术合同
   38.1 复习笔记
   3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九章 保险合同
   39.1 复习笔记
   3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继承权
  第四十章 继承制度概述
   40.1 复习笔记
   4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 继承权
   41.1 复习笔记
   4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二章 法定继承
   42.1 复习笔记
   4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嘱
   43.1 复习笔记
   4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四章 遗赠、遗托和遗赠扶养协议
   44.1 复习笔记
   4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五章 有关继承的其他问题
   45.1 复习笔记
   4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武汉大学82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830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民法学》(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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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研真题,并提供了部分真题的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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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构成
①人身关系
a.人身关系的定义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b.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就自然人而言,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结果表现为国家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
人格关系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的内容。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c.身份和身份权
在亲属法上,身份关系即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中的权利谓之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两种身份:
a.固有的身份,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属此;
b.契约性的身份,夫妻间的身份属此。
②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民法通则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中有“平等主体”之间的限制语,这种设定的基本考虑是强调民法的私法性。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民法主要通过身份设置来调整人身关系,而身份就是制造不平等的。而且还要看到“调整”的用语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纵向关系,由此可以证明这一限制语的不妥,而且它对民法是私法的认定也不妥。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
①是立法的需要。立法者要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才能确定将要制定的民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②是划清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
③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民法的调整方法
(1)法律调整的概念  
调整是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调整手段:确定、范导、修补、保障和惩罚。
(2)事前调整
①确定
a.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b.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c.拟制
②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地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3)事后调整
①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设立补充性规定也是民法独有的特征。
②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③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民法调整方法。惩罚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形式。
3.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
(2)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在于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2.民法为公私混合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但并非全然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许多规定,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3.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作为市民法的意义,首先在于“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市民是一个私法的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贯彻了“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
三、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1)什么叫做“商”
①一种理解
商”指流通环节,为生产、流通、消费三大经济活动环节之一。
②另一种理解
“商”指赢利,商行为即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③法律上“商”有如下种类:
a.固有商或买卖商;
b.辅助商,他们为间接沟通生产、消费渠道的行为,如运送、仓储、居间、行纪、代办商等营业;
c.为便利资金融通或与上述两种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为者,此等商人如银行、交易所、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等;
d.与第三种商有关系者,如广告、保险、服务、娱乐等。
我们所讲的商,指商的第二种含义。
(2)什么叫商法
企业做出的赢利性行为才由商法调整。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联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a.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b.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c.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
d.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制度等。
②区别
a.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b.调整范围不同,商事关系几乎全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都是有偿的;而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有个别从短期看是无偿的,从长期看是有偿的;
c.商法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的限制决定的;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如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此外商法还规定民法所没有的制度(如商业账簿等)。
2.民法与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①国外的观点
a.大经济法
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各部门、各类别、各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换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规。依这种观点,民法、商法当然为经济法的分支,与经济法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b.狭义经济法
狭义经济法观点将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恢复、振兴经济而颁布的一些干预私人企业的活动的强行法规的总体。此说为通说。按这种观点,经济法与民商法都调整经济关系,但在调整方法上,民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注重运用国家强制原则,公法因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较大。从作用上看,经济法旨在保证民商法的原则能充分发挥作用,以实现自由竞争。
c.最狭义的经济法
按最狭义的经济法观点,经济法只调整各具体领域、具体部门、具体类别的经济关系,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如矿业法、铁路法、邮电法等。
②我国的观点
a.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谓之大经济法观点;
b.认为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只调整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c.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或干预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d.“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除了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一些横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是否由经济法调整,取决于其是否包含计划因素;(比较客观)
e.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对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加以研究的学科。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相同点
都涉及纵向关系。
②区别
a.两者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
民法既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又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即命令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b.两者涉及的纵向经济关系具有不同的特性
民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具有静态性、微观性;经济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具有动态性、宏观性,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考虑。
四、民法的渊源
1.概说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1)一元制和多元制
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的主张。
多元制,即认为民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2)采用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的两个关键性问题
①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漏洞。
②在设计法律渊源体制是一元还是多元时,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要进行严格的划分,因为作为最重要、最经常适用的补充渊源——判例,就是法官立法之产物。
2.我国的民法渊源
(1)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为人民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
成文民法在我国有如下形式:
①民法典(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所谓民法典,指将绝大部分民法规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中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便于当事人和法官寻法为特征。
②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b.民事特别法
c.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d.其他规范性文件
e.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和批复
f.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2)习惯法
①构成习惯法须符合两个条件
a.经长期反复适用;
b.为一般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束。
②习惯法的分类
a.全社会的习惯法
b.特定社会阶层的习惯法
③习惯法是民法的最初形式
④制定法也可以转化为习惯法,如在我国香港九龙,中国人涉及婚姻和继承的事件,可以适用大清律的有关规定。
(3)判例
①定义
判例是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的、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作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②判例在我国的地位
判例制度在我国已逐步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地公布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实际上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这些判例担当了补充渊源的角色。
③法官寻找具体解决方法的路径
(4)学说、事理之性质和同法族的外国法
①学说
学说是法学家就民法问题陈述的观点。
法院采用学说时,应依据如下的标准:
a.在就某一法律问题存在多种学说时,采通说。
b.在就某一法律问题存在旧说与新说时,尽量考虑采用新说。
c.在持论者具有不同的权威性程度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权威学者的学说。
②事理之性质
它是案件中可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性,在法律或合同无规定的情况下被用作补充渊源,通常起击毁一方当事人之主张的作用。
在我国,尽管缺乏对事理之性质的理论探讨,但重庆市中院已提供了以事理之性质作为补充渊源的案例(无门房屋案)。
③同法族的外国法
如何适用:
我国民法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族,因此,罗马古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是我国民法的同族法,在我国民法对有关生活事实阙如时,以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为限,可适用它们的规定。考虑到适用他国之现代法往往有损本国尊严,可以尽量适用罗马古法避免这种情况。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①国际条约作为民法渊源具有以下条件
a.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
b.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c.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未声明保留条款的部分。
②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
①原则上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就法人而言,一国之内的法人亦有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区分。我国民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这些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属地主义。
②例外
a.境外的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应适用中国法的,仍适用中国法;
b.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外交人员,按照协议或国际惯例并根据对等原则,享有管辖豁免,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但他们自愿放弃豁免权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法院应适用中国民法并参考国际惯例。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1)原则上
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采用属地原则。
(2)例外
①外国人在中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在能力问题上可以适用他们的属人法;
②涉外合同尽管在中国订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常从公布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在例外的情况下,有些民事特别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作为一种惩罚性处置,立法者也可在特殊情形赋予民法规范以溯及力。
六、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1.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民法解释学就是在承认成文法存在局限性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公平目的对现行法的规范进行整理、补充、变通的科学。德国学者把民法解释学称为法学方法论。
2.民法解释学的特征
(1)实用性
民法解释学以寻找规范为中心,以现行法为依据,旨在为当事人和法官提供行为规则和审判规则,因而具有鲜明的实用性。
(2)创造性
民法解释学以成文法必有局限性的信念为出发点,重在使现行法在解释过程中得到补充和完善,常常起着造法的作用,因而民法解释不是机械性的,而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3)拘束性
民法解释尽管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但这种创造性必须以成文法条款的可能文义为界限。
(4)与合同解释的相关性
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合同解释,都以语言的局限性为前提,因此,两者的许多解释规则都是共同的。
3.民法解释学的目标
民法解释学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他背景材料进行解释,所要探求的是法律规范之立法意图。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主张。
(1)主观说。此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究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图。
(2)客观说。此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究和阐明这种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目前在世界各国,客观说为通说,本书采此说。
4.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1)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①文义解释
即按法条所用文字、词句、用语的使用方式来解释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和内容。
②体系解释
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解释。
③法意解释
探求立法者于立法时的价值判断,从而推知立法者对现拟处理之问题的态度。
④反面解释
对法律规定事项,就其反面所作的解释。例如,法律禁止了诸多的行为,根据反面解释,未被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人们做的。
⑤类推解释
对于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适用之。
⑥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
前者指法条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者之意思时,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扩张其文义,以求正确解释法律的内容。后者为根据立法目的将法条作超出可能文义的解释。
⑦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
前者指法条文义过于宽泛,不合立法者本意时,对法条外延加以限制性处理;后者指法条文义涵盖某一案型,而该案型本不该在此条文范围内时,对这种案型加以排除的处理。
⑧当然解释
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按法条的目的,未规定的生活事件比已有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因此使生活事件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
⑨目的解释
指直接以法律的目的为依据解释法律。
⑩合宪性解释
指按宪法或位阶关系较高的法律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以求得体系的一致。
?比较法解释
引用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材料来解释本国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内容。
?社会学解释
从社会学效果的预测,在法条之可能文义范围内阐明法律规定之内容。
(2)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①漏洞补充
a.以补充渊源补充
在法律无规定时,以习惯法补充;习惯法不存在时,以判例补充。
b.以解释补充
主要采用反面解释、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类推解释方法。
c.以一般的法律原则补充
例如采用诚信原则补充。
d.依比较法补充。
援引同背景的外国立法、判例学说断案。
②价值补充
a.须依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价值、伦理观念进行补充,而不能以解释者个人的主观观念、好恶为补充;
b.对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具体案件司法上的个别公正,因此,一般条款的解释者须详细说明解释理由,以便当事人和大众审查解释的正当性;
c.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而为补充,不可凝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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