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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经济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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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2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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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和主要学说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经济法律关系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题题详解
  第七章 经济法的实现及其机制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经济责任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九章 经济管理主体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企业法律制度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公共经济管理法
  第十一章 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规划和产业政策法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财政法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税 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金融法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证券法和期货法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产业部门法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法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质量和技术监督法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会计和审计法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自然资源和能源法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经济活动法
  第二十二章 经济法的合同制度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竞争法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对外贸易法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消费者法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华南理工大学830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考研真题
 2012年武汉大学832经济法与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3经济法(经济法与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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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1.经济与法的一般关系
经济,是指人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及关系的总和。
(1)由横断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而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
(3)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因其作用的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和传统、人们的观念及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的不同,而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或经济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表明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
2.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历史和逻辑
交易与所有权或财产权相伴而生,其实现和秩序也需由国家来维持,否则所有权或财产权就会落空,难以为继。在交易和市场管理方面,微观上表现为对参与交易者或其行为施加直接的外在控制,以及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政权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历史由来已久,由国家控制、管理的“官工”、“官商”甚至“官农”,在中国古代就颇为发达,并有细密的成文规定,以严刑峻法作为保障。夏、商、西周时,“工商食官”;
税收是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总是和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在此意义上,可谓有税就有“法”。
企业制度是法对经济的调整中较晚出现的。投资冒险的逻辑,是尽可能稳定地获利,聚集、扩张资本和规避风险是其客观内在要求。按此逻辑便形成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公司这三类典型的资本企业及相应的历史发展线索。
国有企业和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背景、逻辑不同:
(1)前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国家来建设、经营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或主动介入、参与、调控经济;
(2)后者的动因是劳动反抗资本,劳动者和小生产者互助合作,增进自身福利。当代社会化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发展,是国有及合作或集体企业与资本企业发生融合。
①国有财产、国有主体投资经营普遍采取公司形式;
②如美国的职工股权制企业、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等,则是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与公司制的结合。
总之,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复杂体系,经济法则是整个体系、制度中一个小的体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框架和体系
(1)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①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于: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尤其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宪法作了4次重大修改。宪法还可作为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或违宪监督的依据。
②行政法对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界定,确立实现行政目标的内外部程序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救济。尤其是通过合理设置经济管理机关及其权限和责任,以免其相互争权、推诿、滥用权力或失职却无人负责,而将损害后果推给无辜的当事人或社会。建立、健全行政法治,可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确立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基础。
③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比较特殊,各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都可能由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97年作了全面修订,并于其后进行多次修订,强化了刑法对经济关系的直接调整。
④程序和诉讼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护和实现实体权益,而且还促成或创生一些新型的权益。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的作用,远大于个别法官和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鉴于其公私交融及由此派生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相结合的特征,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往往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如反倾销及其司法审查,使程序及诉讼法获得了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
(2)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
①在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构成了调整基础性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制度——民事主体及其人格、作为交易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各种基本交易规范等,在对当事人自治、自发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也为经济法等发挥作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国有及其主导的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②知识产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往往与法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调整交织在一起,如技术转让、作价出资等,而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本身,也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③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相关自然要素如土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等的立法和司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
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4.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不同模式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1年的一个研究报告《转换到市场经济》中对市场经济模式或体制的分类,世界上占据主流或较为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主要有: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导向型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1)美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①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上开了先河,也最为发达,构成了该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被称为“经济大宪章”。
②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美国宪法及其所确立的联邦、州、地方的三级政府体制,不仅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形成了相互竞争的经济法律调整体系,保证了美国的经济法治保持在高水平并充满活力。
(2)德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德国的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宏观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也反对计划统制。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信奉市场自由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3)日本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日本的模式固然以行政为导向,其特色则为“法人资本主义”或“社团市场经济”,公司和其他企业团体、行业协会、政府等构成经济的推动力量和决定因素,既重视发挥市场机制,更依赖各种法人、团体的调节功能,强调“官民合作”,以至于人们在这个意义上将日本称为Japan Company。
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采取政府指导、政府与企业界协商的方式加以落实,其制定也广泛吸收企业界的意见。
①企业本身并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在信息、人员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使产业政策得以顺利推行;
②私有制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政策、计划或政府采取的手段不符合企业利益的,企业往往不予接受、遵守,不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
综上所述,就经济法而言,发达国家都倾向于将经济的法律调整建立在竞争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而我国无论是当前的改革,还是长远以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都有赖于政府的主导和组织协调。
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
1.经济法学概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1)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的关系
没有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和普遍发展,经济法学也成为不必要和不可能。经济法学与各种经济法现象之间的关系是具体而又复杂的,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国别差异和阶段性差异。
(2)经济法(学)的特征
①主观性;
②国别性;
③阶段性;
④民族性。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概要
(1)日本
在1924年出版的孙田秀春的《劳动法总论》中,对“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了专门论述,被认为是经济法学引进日本的开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受现实法制影响,日本经济法学的主流是将经济法视为“经济统制法”或者干脆称之为经济统制法。二战后,日本以反垄断法为基点和核心展开对经济法的研究成为主流。
(2)英美法系国家
如果说英美法上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话,则是我们基于大陆法系的观念和思维,并在认同经济法主流学说的前提下,从实质上观察其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实际指涉对象进行比较研究的结果。相对于判例法和制定法的法制结构,英美法的“经济法学”也表现为分散与专门相结合的知识体系和课程设置,如只有反垄断法、商贸法、财政法等而无经济法总论之类,务实、归纳、经验主义的案例教学法也是其重要的特色。
3.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
受到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对此崭新生产关系的一种质朴的反映,就是以经济法学取代传统的民法学。
随着经典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和经济改革,民法和民法学得以正名并居于主导地位。此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大体上就分为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
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立足于否定经济法,主要是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进行研究,莫斯科大学和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的《经济法》教科书是其代表作。
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则在强调经济法独立地位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对兼具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的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它以B·B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及其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一书和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为代表。
根据苏共中央1964年《关于进一步发展法学和改进国内法学教育的措施》的决议,苏联高等院校中开始设立经济法课程,有的院校还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并于1967年制定了全国统编的经济法教学大纲。
4.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
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是随着清末律法改革并以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的成立为标志,才开始在中国出现的。传统上,中国并不存在西方式的从学科知识分工、体系的角度来研究和教授法律的现象,这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的限定性。
(2)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描绘社会主义蓝图,可以模仿、借鉴的只有苏联。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经济的行政性、家长制和“大锅饭”的程度,远超过苏联东欧国家。
“文化大革命”过后,痛定思痛,从党和国家领导到平民百姓,都深切感受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重要性。
1978年,胡乔木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门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3)中国经济法学的现状
在经济法学发展中,不仅高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经济法原理(概论)和经济法总论(基础理论)、财税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而且全国各高等财经院系多设置了经济法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在此基础上,我国分别自1984年和1994年起设置经济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培养了大批经济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自1992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包括经济法学教育步入了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第一批确定的l4门核心课程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1.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所由产生和存续的社会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研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1)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间辩证关系的基本立场
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法学研究遵从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认识论,而不是相反,这对经济法学来说尤为重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又是互动的,它要求我们坚持辩证法,而非简单的经济决定论。
从宏观层面讲,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与特定国家、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相结合;具体而言,它还要求经济法学要对研究对象保持一种使命感和细致的历史感,从错综复杂的现实和历史因素中把握某种制度或规定的利弊得失及取舍。
(2)关于事物普遍联系,事物的存在、发展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的原理
中国社会是一个“时空叠合”的“共时性”社会,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既要科学地抽象,善于把握事物的本质,又要权衡种种具体因素,将其代入研究的过程和结果中,避免陷入自以为是、片面性、简单的照搬照抄等。
(3)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
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致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
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学,既要维护整体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效益,又要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决策的独立和自由,即民商法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纯洁性。
(4)广泛吸收各学科的经验和知识,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定论较少、流派纷呈,其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专业性之强、更新速度之快,为其他任何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所不能及,客观上要求不断破旧立新。
2.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1)规范方法
规范方法强调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一般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或对某种先在的判断规范和标准进行选择,并用选定的规范和标准来确定某类行为或客观状况是否合乎理想,进而设计出符合其价值或理想标准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规范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在于:通过探求中西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理念和内在结构,揭示经济法“是什么”又“为什么”的本源问题、经济法自身的定位、经济法与相关法部门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以完善经济法理论,指导经济法治实践。
(2)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又称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规范的不完全、不周延、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经济法在规范性之上还具有某种原则性、模糊性和政策性等,使得经济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加以解释。
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文义解释只能在法条语义不明或表述上有矛盾冲突等特殊情况下采用;论理解释则不拘泥于条文,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来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某种需要。
(3)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探求某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及规律,分析同一种制度的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把握其趋势,以服务于现实。掌握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也有助于对经济法和法学的各项概念、制度的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4)实证方法
这种方法对应于规范方法或规范分析。规范方法研究应然命题或“应当如何”,而实证方法研究实然命题或者“是什么”。
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从经验实证和分析实证两个不同的方面展开。从经验实证的角度研究中国经济法,意味着对中国经济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特定语境给予关注。
(5)社会学方法
社会学方法的意义在于,研习经济法,对其内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就法论法的法条主义、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会削弱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要深入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各种经济法制度存在的背景、具体内容、实现方式、运作机制及最终效果等。通过实际调查,确切地了解“活的经济法”或“行动中的经济法”,然后,根据国情民意,针对现实进行分析思考并得出结论,从而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等。这是理论联系实际指导思想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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