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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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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3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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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商标权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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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和范围  


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 
 “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与知识产权 
 构思与表现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的特征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分类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
(1)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
(1)知识的本质
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2)知识的存在方式
知识是一个由复杂的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组成的世界。
(3)知识的社会功能
创造是人类的天性,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知识,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作为“器物”,通过生生不息的创新,不断带给我们新的技术、新的文化和新的制度,不断带给我们崭新的生活方式。
3.知识与知识产权
理性认识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与“知识产权”,就必须澄清两个层次逻辑: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对象,对象又涉及载体和形式两个概念。
(1)关于权利
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权利虽然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摸不着、看不到,既是无体的,也是无形的。无形只反映权利的一般属性。无形不是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或独有的征象。
(2)关于对象,即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
①须分清“形”和“体”的区别。
体和形既是两种不同的事物。体,是指物质载体。“形”是指一切能使人感知的事物的状态、样式或存在的方式。二者是事物的两个不同的维度。“形”是“体”的存在方式、状态或时空秩序,“体”是“形”得以实现的物质承载物。
②要区分“无体”与“无形”。
a.关于“无体”。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为知识,作为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知识是无体的,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这是它的重要属性,但却不是它独有的属性。
b.关于“无形”。无形就是“形而上”,无样式、无结构、无形态,或者无限,或者是抽象,要么是根本不存在。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形而下”的、具体的、确定的、可感知的,不是不可捉摸的,也不是无形的,知识只是无实体的。
知识是客观的,是我们或看得见或摸得着或可以为我们的其他感觉器官感知的实实在在的存在。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识观”,是认识和解释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4.构思与表现
(1)构思与表现或称思想情感和表现形式,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道”与“器”,或者“无”与“有”的关系。
(2)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仍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
(3)同一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构思和表现。构思是思想的最后阶段。构思一旦确定,它与表现之间就具备了对应关系。
5.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加以表现。
载体,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形与体,即形式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利用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关系,通过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中“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对纯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权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6.“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
知识所彰显的,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表达。知识作为形式是人类心智结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知识”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则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其后,无论是借助于形形色色的物质材料做介质以支撑其存在,还是被抽象转化为意象,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或是被转化为抽象的数字关系,压缩进电脑中,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因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并予以公开,客观上就为人们提供了共占共享该知识的可能。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
①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又称非实用功能。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②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又称实用功能。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工业”的范围,凡是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活、生产的功能,满足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都属于这个范围。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
(2)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①创造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创造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②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此外,它还指代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是市场评价的反映,二者之间是“标”和“本”或“流”与“源”的关系。
2.知识产权的性质
(1)权利的属性决定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固为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①联系:一方面,私权的保障,首先以立法手段加以确认;另一方面,私权又是公权的基础。
②区别:在私法体系中,私权和公权力之间,私权始终居于目的、实体、主体、第一性的地位,公权力则居于手段、程序、辅助、第二性的地位。
3.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债权的对象是“行为”,具有相对权的特征。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
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在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存在着一个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可以共享的领域,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鲜见的。
(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物”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通过对其“知识”实行“占有”来实现其利益,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权利的效力不同
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对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的权利,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两个权利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基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该绘画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往往导致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难以实现。
(5)权利的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价值源于特定知识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其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
四、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分别与物权、物权法,以及与债权、债权法处于相同的逻辑层次,分别属于民事基本财产权和民事财产基本法。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民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与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2)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实践,给了我们诸多的启示:
①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
②利用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③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教科书。
④知识产权制度还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的条件。
(3)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2.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①萌芽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经济生活,源于商人对保障其稳定地获取丰厚利润的孜孜不倦的追求。这种萌芽始自15世纪的意大利。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初步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各种基本要素。其后,较系统的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以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为先河。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等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②著作权保护和商标保护制度的出现
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以书籍为载体的科学技术知识、文学艺术作品的大范围传播,产生了对书籍印刷发行商的利益以及作者利益的保护需求。世界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其后欧美各国相继也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商标保护制度出现较晚。在欧洲,随着工业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活动也在更大规模和更广的范围开展。作为市场秩序和贸易习惯的商业标记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法国1803年颁布了名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确认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成文的《商标法》。随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
③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a.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成为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
b.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出现了国际问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多边条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又出现了一个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d.其后,又出现了一些保护著作邻接权等方面的专门条约。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①历史发展
a.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分别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左”的思想的影响,也没有条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c.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加入了一些著作权、邻接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条约。之后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改。
②现状
我国2007年3月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于2007年6月9日在我国生效。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历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新一轮的修订工作,应注重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注重与民法体系的整合。
3.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是一个大趋势。中国三十多年的开放改革,加速了社会转型。中国不惧怕变革,因此,面对新一轮的技术革命,我们必将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变革。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从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技术进步和制度变革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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