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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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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分支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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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1.古代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1688年)
在古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某些区域,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从自然经济的夹缝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相应地,也出现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法律规范,可视为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古代东方和西方的区域性经济交往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传统特征。
(1)西方
①古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a.早在公元前1000多年,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腓尼基人的活动是其典型代表。
b.腓尼基衰落后,希腊崛起。希腊长期称雄于地中海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直至公元1世纪初,其地位才逐渐为罗马帝国取代。
c.从14世纪开始至16世纪初,先是意大利北部的威尼斯、热那亚和佛罗伦萨等城市成为欧洲贸易中心,并逐渐从地中海区域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然后是葡萄牙的里斯本、西班牙的塞维尔和英国的伦敦也相继成为繁华的国际贸易港。
②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a.地中海地区各国商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约定俗成,逐渐形成了从事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各种习惯。这类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惯例,即商人法。
b.为了使惯例更为明确、稳定和规范化,在希腊时代,就开始了惯例的编纂活动。
c.在罗马时代,“市民法”与“万民法”并行不悖。
d.中世纪在欧洲逐步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继承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并有所发展,其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
(2)中国
①中国古代的国际经济关系
a.秦朝边疆与周边地区的经济交往日趋密切;
b.汉朝初年,张骞、班超先后出使西域,开拓了“丝绸之路”;
c.汉武帝时期,南方的番禺辟为对外贸易港市;
d.两汉时期,与中国有“朝贡”关系的国家高达50多个;
e.唐朝时期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进一步发展;
f.宋、元、明初时期,海上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
②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a.早在西汉时期,就设置了管理外交和对外贸易的官制,称为大鸿胪,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b.在唐朝,政府相继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这可视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和海关的萌芽;
c.宋朝初年,在京师设立“榷易院”;在江、浙、闽、粤沿海港口设“市舶司”;
d.1293年,元朝政府以宋朝《市舶条例》为蓝本,制定了《市舶司则法》,使对外贸易管理和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2.近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发展(1688年~1945年)
(1)近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急剧变化、空前动荡的历史时期。国际经济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由于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性市场,使各国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西欧各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迅速。在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阶段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的主要变化有如下几点:
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②国家干预经济
③各国之间经济矛盾加剧和尖锐化
(2)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发展
①双边经济条约
a.在这一时期,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经济条约。其中,各国较广泛采用的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b.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还签订了少数专门性的双边经济条约。
②多边商务专题公约
a.19世纪后半期,国际社会开始尝试以多边条约的方式调整;
b.20世纪2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商品的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签订了国际商品协定。
③各国商法和经济法
在这一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和健全了商法制度。
④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均有长足发展,特别是国家之间以多边或双边协商方式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量出现。显然,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客观上已经形成。
3.当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发展(1945年~ )
(1)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在其发展中的各个不同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和模式,通常称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通常包含以下含义:
①组织形式,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组织。
②法律结构,指一种稳定的承认国家间权利义务的结构,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
③道德标准。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所需要的各国普遍接受和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指上述第二种含义。
(2)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建立
①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
a.1944年7月1日至22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召开的有45国代表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组织成立,包括IMF和IBRD。
c.1947年10月,参加“联合国关于贸易和就业的国际会议”的23个与会国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随后成立了相应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GATR。
d.上述三项协定构成了“布雷顿森林体制”。
②该体制主要包括的内容
a.建立在殖民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国际分工生产体系;
b.以自由贸易为中心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
c.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d.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决策制度。
(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斗争成果
①第一次亚非会议
②《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③)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4)乌拉圭回合中的南北矛盾和斗争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和斗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非关税壁垒措施问题
②关于纺织品贸易问题
③关于服务贸易问题
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⑤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
⑥关于实施保障条款问题
(5)乌拉圭回合后的新发展
①新加坡部长级会议——西雅图部长级会议
②多哈回合的启动
③坎昆部长级会议
④香港部长级会议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1.西方国家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概况
(1)英国
英国国际法学界较早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内容进行教学和研究。
①在由沃尔多克编的《布莱里国际法》的最新版本中开始有论述国际劳工组织的内容,IMF和世界银行也被列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②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的“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第一次试图表述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③在英国国际法学者中,施瓦曾伯格教授最先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詹克斯虽未直接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用语,也是最早确认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学者之一。
④F.A.曼勒在其专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论及国际经济法问题。
⑤鲍威特在《国际组织法》中论述了国际组织的制度和结构。
⑥福克斯主编、1988年和1992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与发展中国家》第1、2卷,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渊源、原则等专题作了较全面的理论探讨。
⑦最新的国际经济法著作是奎什主编、2002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展望》,对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研究角度和方法等作了较深入的理论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英国国际法学者在研究中虽然也涉及国家之间经济行为,但否认国际法对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一般调整。此后一段时期,尽管通过IMF、世界银行和GATT调整各国经济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新特征,英国一些国际法学者仍沿袭上述局限性的研究方法。
(2)法国
法国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是在法国国际法协会的直接推动下开展起来的。
①自1979年法国国际法协会举办奥尔良国际经济法研讨会后,相继出版了一些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教材。
②在法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中,卡罗等合著的《国际经济法》影响最大。
③在法国国际法协会有关“国际经济法问题”的奥尔良研讨会上,韦伊认为,国际经济法已成为目标法,即“发展与评估的经济政策所需的框架”。
(3)德国
与英、法不同,德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基础上兴起的。
①早在战前,德国学者哈姆斯(B.Harms)从20世纪以来国民经济与世界经济相互对立这一经济事实出发,试图在原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体系之外,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②艾尔勒也是欧洲最早试图表述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国际法学者之一。
③彼特斯曼将“经济的国际法”与其提出的“国际经济法律”比较,认为后者是“世界经济的民间、国家和国际规则的功能性统一体”。
(4)美国
①战后美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特点是,着重研究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
②1956年,杰塞普在其著作《跨国法》中,系统阐述了“跨国法”理论。所谓“跨国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活动的法律规范。
③1964年,沃尔夫冈教授指出,应注意“在许多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公与私因素的解释”和公法与私法的混合,并提倡采用处理这种不可逆转现象的国际法新技术。
④斯泰纳和瓦格茨在1968年合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中较具体地阐述了跨国法体系。
⑤卡茨和布鲁斯特在其1976年的著作中指出,传统法学的片面性在于忽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国际法只侧重国际法秩序的政治方面。
⑥杰克逊采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认为用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可大体分为三个层次。
⑦洛文费尔德于1976~1979年间主持编纂了题为“国际经济法”的系列教材。
(5)日本
①战后,随着日本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签订双边经济条约实践的发展,日本国际法学界逐渐关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开展了对有关通商航海条约的基本结构、不正当竞争等专题的研究。
②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扩大了,有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法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吉田荣助、小西唯雄、田中耕太郎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分歧与共识
(1)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分歧
①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③混合法说
与广义说相同,混合法说也主张,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可分割性,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也必然是相互联系的。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共识
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于如下理由,似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反映国际经济法与各国经济法一样,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时代产物。
(2)国际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关系内在统一性的需要。
(3)应以发展的观点看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1)联系
①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是重叠的;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具有内在的联系:
a.条约法调整国际经济条约的签订、履行和终止。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处理国家之间经济领域的争端。
c.国际法的继承制度涉及国际经济条约、国家财产和国际债务的继承。
d.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涉及违反国际经济法的责任。
e.国际经济法还在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渔业、航海等事项与国际海洋法密切相关。一些带有“间接经济意义”的国际法规则存在于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外层空间法等之中。
(2)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和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国家和国际组织外,还包括私人。
②客体不同
国际法传统上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不直接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际经济法不仅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③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也包括国际组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和有关冲突法。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1)联系
以冲突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私法,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和调整涉外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重叠的。
(2)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私人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②客体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③调整的主要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通过间接调整的方法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直接调整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④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解决管辖权或法律冲突的国内法,辅之以有关条约和国际惯例,总体上属程序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包括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以实体法为主。
3.国际经济法与各国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
①它们的主体基本相同。
②它们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
③它们的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性质的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权力为特征的管制法性质的规范。
(2)区别
①主体不同
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以及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②客体不同
各国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之间、本国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虽然包括涉外经济关系,但以国内经济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远大于前者,但不包括国内经济关系。
③法律渊源不同
各国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在国内法中的经济法部分,限于涉外经济法。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发展法的关系
(1)考虑到《经济宪章》保留与国际法的联系,旨在调整所有国家,而不限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显然,国际发展法应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符合逻辑的。
(2)国际发展法属过渡性法律,旨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由于为达到发展目标的规则只能存在于国际经济法,国际发展法的概念只有在加强和改善现行国际经济法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地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发展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四、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1)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深切感受到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迫切需求,开始进行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和传播。
(2)在《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发表的一组“国际经济法讨论”文章中,反映了中国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的不同主张。
(3)1984年5月8日至6月5日,在庐山举办了“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在讲习班上,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的举办和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2.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初步确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借鉴和吸收外国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陆续出版了国际经济法概论性著作、国际经济法各分支的教材或专著和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或教材。上述论著,大体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需要和实务参考需要。
(2)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与西方国家比较,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特色。主要表现在,由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学科建设发展迅速,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培养规范化、系统化。
(3)理论联系实际的专题研究
①在“七五”、“八五”、“九五”和“十五”期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承担了许多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紧密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国际经济法各分支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的专题研究。
②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还积极承担国家有关机构委托研究的项目或咨询项目。
(4)生机勃勃的学术团体活动
自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主持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发展。
3.促进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进一步发展
为争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更大发展,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1)加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2)深入进行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
①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体制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体制
③中外双边经济条约
④涉外经济立法
⑤国际经贸惯例或法律实务
⑥“一国两制”衍生的国际经济法新课题
(3)坚持和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①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②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
③综合研究的方法
④比较研究的方法
⑤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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