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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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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5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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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导 言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国际支付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国际税法
 第十六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郭寿康、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经济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郭寿康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郭寿康《国际经济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郭寿康《国际经济法》教材的配套电子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国际经济法相关资料对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郭寿康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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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导 言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孕育、诞生和发展
1.孕育
(1)从清末变法以来,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政策,在这一段漫长的岁月中,法学领域里从未听说过有国际经济法这样的课程,也没有在文献中见到过“国际经济法”这个术语。
(2)“四人帮”倒台,邓小平同志恢复工作,形势逐渐出现变化。在北京,刚复校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着手恢复,想把国际、国内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条约和法律,尽量纳入国际私法课程,还计划编一本把调整国际经济贸易的条约和法律的实体规定和冲突法都包括在内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并进行写作分工。后因情况变化很快,未能出版。
2.诞生
(1)后来韩老主编的法学教材《国际私法》,影响很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大国际私法”体系。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对外经贸合作逐步展开,涉外法律法规逐步颁布施行,学术界也开始参加这方面的国际活动和修订国际经贸方面的条约、公约的工作。
(3)国际私法这门课程传统上就是讲冲突法,英国A.V.Dicey的名著就名为《冲突法》。美国相应课程既包括国际私法冲突也包括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所以通常都名为“冲突法”。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是私法还是公法,国内外学者争论很大。
(4)到80年代初,调整涉外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不断增加,而真正属于冲突规范的法律法规却还很少。
(5)直到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打破了“适用外国法”这一“禁区”,正式有了我国的冲突规范。
3.发展
(1)中国人民大学自1978年复校以来,在全国率先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教学区别开来。
(2)在南方,差不多同时,姚梅镇、周子亚、陈安等先生也开始提出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筹办了培训班。
(3)武汉大学以姚梅镇教授为首的教学集体,厦门大学以陈安教授为中心的教学集体,华东政法学院曹建明教授领导下的教学集体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等院校,陆续出版了一些国际经济法教材与专著,有些法学院校还设立了独立的国际经济法系或研究所。
(4)后来有些院校又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合并为国际法学一门专业,但也有不同意见。将三门课程归并为国际法一门课程的,还未在法律高等院校中,看到。
(5)1987年在姚梅镇教授和其他一些专家学者的积极努力下,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还出版了《国际经济法论丛》(后改名为《国际经济法学刊》)。
曹建明教授还两次登上中南海的讲堂,为中央领导同志讲授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专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其中的国际贸易法的一个重大课题)一直是法律工作者以及全国人民关心的问题。
(6)2005年,在中国法学会下设立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由沈四宝教授主持。总之,三十多年来,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和学科,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
(7)在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自己摸索建立起来的,不是简单从外国“引进”的。以后了解到,外国也有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和专著,但国外的法律院校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少用这个名称开设课程,直到近年,西方国家才越来越多地出现国际经济法的著作、课程、机构和刊物。
(8)在国际领域,一些专家在2006年11月于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法方面全球性组织的倡议,于2008年7月15日至17日在日内瓦成立了“国际经济法学会”(Th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简称S1EL)。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和调整范围
1.概念
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不同的观点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按照英国著名学者施米托夫的说法,“国际商法”在中世纪就出现了。“它是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即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也有人将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萌芽推到更早,甚至一直到公元纪元以前。历史上进入了资本主义,特别是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前期,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很快,规模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国际经贸方面的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也大量增加。
(3)20世纪60年代这方面的重大事件,包括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和1964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后来还被确认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全名为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Development,简称为UNCTAD。
(4)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更加高涨。与此同时,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问,陆续制定了大量的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公约和规范性文件。
(5)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公约、惯例、国内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法院案例大量涌现,学术界教学与研究工作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逐步发展起来。
2.学说
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狭义说”与“广义说”。
(1)“狭义说”,也可以叫做“国际法分支说”
主张狭义说的学者几乎都是从事国际公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①西方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与中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都认为,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个人。
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国际组织很少亲自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关系,从而狭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相应地窄得多。
③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福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伊亚尔和弗洛里,美国的沙赫特、亨金,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艾尔勒,荷兰的范台玛。我国学者史久镛和汪渲也主张“狭义说”。
(2)“广义说”,也可以称为“独立法律部门说”
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不同意把国际经济法仅限于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也不同意将国际经济法只看作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①“狭义说”只将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将个人和公司排除在外,那么大量存在且日益发展的调整私人和公司之间经济贸易的国际实体规范,从理论上讲,既不能纳入国内法,也不能包括在主要属于国际私法以及“狭义说”所主张仅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中。
②“广义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把不同国家间的个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打破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把国际经济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③国外主张“广义说”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的哈姆斯(B.Harms)、彼特斯曼,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特、瓦茨、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小原喜雄等。
在这些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之中,有些虽然没有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而是使用像跨国法、跨国法律等术语,但其实质上的含义是相同的。
3.调整范围
(1)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2)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法这一门新兴学科,已为日益众多的学者所接受。
(3)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形成了许多分支。
各个分支也陆续建立了单独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海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经济法全部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所有领域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1)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中就规定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旧金山制宪会议上第一委员会所提交的报告中将这项原则解释为“国家都享有完全主权的固有权利”。
(2)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第1803号决议)中就宣告:“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和各国自由有利行使其对自然资源之主权”;“侵犯各民族及各国对其自然与资源的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且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与和平的维持”。
(3)《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规定:“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任何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形式的胁迫,阻挠它自由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可让渡的权利。”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各国对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4)《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也规定:各国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
《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序言指出,新国际经济秩序“应该建立在一切国家待遇公平(equity)的基础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也宣告其基本宗旨(fundamental purpose)是“促进建立以一切国家待遇公平(equity)、主权平等、共同受益和协力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1)公平
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上的差异和所处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认识上会有很大区别。
①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出发,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都会认为逐步缩小以至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悬殊状态,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和普惠制待遇,是公平的。
②而一些死抱住旧国际经济秩序不放的人,则片面强调贸易自由化、市场准人,只顾自己发财,不管别人死活的做法,显然是不公正的。
(2)平等互利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和贫富,在国际经济法面前一律平等。大国、强国、富国不能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
①《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就包括有“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不公平就谈不上什么互利。
②宗主国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没有平等而言,也就谈不上什么互利。同时,也只有互利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一方攫取大量利益而另一方却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也不是真正的平等。
③互利也不能仅从眼前来看,还要从长远来看,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绝不是什么恩赐。
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和平与发展是人类当前面临的两大基本问题。发展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经济,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从外部条件来说,必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1)《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规定:国家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3)要实现发展权,谋求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就需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互通有无,在合作与竞争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而开展国际合作又需要以互相尊重国家主权、贯彻公正、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否则也就实现不了国际合作;即使勉强建立了合作关系,也是维持不下去的。
(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正、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渊源,涉及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以及法院判决和学说等。
1.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调整其经济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适用“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原则,从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1)重要的多边造法性的国际经济条约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194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199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关于提单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196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等。
(2)还有大量区域性的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
(3)国际经济条约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各国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无须任何手续、批准或加入的国际经济条约自动在国内生效(self-executing)。
②批准或加入的国际经济条约必须以国内法形式公布以后才生效。
(4)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实践、使用而逐渐形成的习惯性的行为规范。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为“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internationalcu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学界通常都承认经国家承认或接受为法律的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承认国际经贸惯例的规范性和拘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
①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②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经贸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2)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某些非政府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将一些国际经贸惯例编纂成文,形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以及《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规则》等,为国际经贸界所广泛接受,影响很大。
3.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1)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指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性国际组织按照其宪章、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决议和法定文件。
(2)国际组织中由各成员国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随着联合国实践的发展,国际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承认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只具有建议性质以及仅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不能说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意义。但是,其中含有宣告国际法原则与规范的决议,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4)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联合国大会于20世纪下半叶通过了一系列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决议,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62)、《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1974)、《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1974)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1974)等。
这些宣言、纲领和宪章,获得绝大多数会员国投票通过,反映或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
4.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按照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观点,调整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各国调整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立法主要采取两种不同方式。
(1)统一制,也可称为单轨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调整涉外经贸关系,也调整国内经贸关系。
①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属于英美法系都是这种情况。许多受西方法制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也属于这一类。
②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有统一调整财产商贸关系的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大量判例法以及成文法规。
(2)分流制,即调整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立法与调整国内经贸关系的立法并存。
5.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内法院的判决和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有些在国际经济法上是很有价值的。
(1)设在荷兰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从建立以来受理了几十件案件,其中就包括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件。
然而,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有拘束力。尽管如此,国际法院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加以认证和确定,而这种认证和确定在国际实践中是受到尊重的。
(2)国际仲裁机构,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的裁决,对国际经济法很重要。
(3)国内法院判决,其法律效力则视其属于英美法系抑或属于大陆法系而不同。
①在隶属于英美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上级法院判决中的判决要旨,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②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澳门地区),则不是法律渊源,但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4)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则仅对本案享有拘束力,不是法律渊源。
6.学说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国际法院可以援引适用。
(1)在少数国家,如英国,当事人辩论和法院判决中常常援引法学家的学说,作为次要的法律渊源。
(2)在把学说规定为本国法的国家,如苏格兰,学说是法律渊源。
(3)但在绝大多数国家,学说不属于法律渊源,但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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