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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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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0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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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 经济法概念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编 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
  第七章 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变迁
  第八章 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
  第九章 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变迁
  第十章 中国经济法立法实践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五编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四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编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 外商投资管制制度
  第二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章 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制度
  第三十一章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编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三十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十四章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十七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经济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顾功耘主编的《经济法教程》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顾功耘《经济法教程》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顾功耘《经济法教程》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等名校近年的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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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
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2)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肯定说认为,经济法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的学说:
①20世纪80年代,主要又分为以下两种学说:
a.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b.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1992年以后,主要有以下五种学说:
a.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b.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c.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d.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e.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2.论争的症结
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更合理,从现实实践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要解决这一症结,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
3.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这一“共性”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而“构建”的核心就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4.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应是与民商法、行政法等能够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应为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②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外延争议主要发生在商法领域,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将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实质上是不对的,理由有三:
①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违反了均衡原则,使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
②就目前不同部门法学的研究及教育平台的知识结构来看,当前的行政法学界似乎暂时还难以担当目前由经济法学界所承担的责任,经济行政法论还没有足够的底蕴从整体上替代经济法理论。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③经济行政法的确还无法与经济法实现完全的对接,就理论包容性和适应性而言,经济行政法论也远不如经济法理论。
(3)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①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既不是民事法律规范又不是刑事法律规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即“软法”。至少有三类法律规范具备这种性质:
a.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法律规范;
b.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规范;
c.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法律规范。
②经济法中的“软法”,应该是行政法律规范新的发展形式。
三、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体系
1.观点的评述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
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②市场管理关系;
③宏观调控关系;
④社会保障关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
①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②市场调控关系;
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④社会分配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
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②市场运行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
①市场管理关系;
②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③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
①市场规制关系;
②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③宏观调控关系。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具体包括:
①经济管理关系;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
①宏观调控法;
②市场管理法;
③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
2.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五种关系,这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关系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关系
①由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
a.财政、预算、税收、政府采购、国债法律制度;
b.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
c.计划和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等。
②宏观调控的方式,主要是在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而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方面亟需法制化,以便形成对相关行为的强力约束。
(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①市场上长期自由竞争必然会拉开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
②对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统一的综合性法律,并辅之以若干单行性法律法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
a.在反垄断法方面,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b.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1993年我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
c.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方面,我国1993年10月31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2月2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正。
(3)国有经济参与关系
①国有经济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仍处于改革之中,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界定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国有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登记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经营法;国有资产转让法;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法;国有资产监管法等。
②总体而言,在当前国有资产立法框架下,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③理想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也应该相应地由国有资产监管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法有机构成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法律新框架。
(4)涉外经济管制关系
①涉外经济管制法属于经济法的特别法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
②随着WTO系统与我国经济法系统必将在更深层次上实现融合与共生,涉外经济管理上的特殊色彩必将逐渐淡化。
(5)市场监管关系
①市场监管就是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从而避免社会成本的无端浪费。
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是微观的市场秩序规制法领域都不足以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
③将市场监管法在经济法系统中予以单列研究,必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市场监营的内在系统特质,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市场监管职能的进一步完善。
④市场监管法应包括以下几种:金融监管法;工商行政监管法;会计监管法;审计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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