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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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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0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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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编 概 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
   1.1 复习笔记
   1.2 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发展
   2.1 复习笔记
   2.2 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
   3.1 复习笔记
   3.2 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 基本权利
  第四章 人权总论
   4.1 复习笔记
   4.2 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人权分论
   5.1 复习笔记
   5.2 典型题详解
 第三编 政府组织形式
  第六章 选举与政党
   6.1 复习笔记
   6.2 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立法机构
   7.1 复习笔记
   7.2 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行政机构
   8.1 复习笔记
   8.2 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司法机构
   9.1 复习笔记
   9.2 典型题详解
 第四编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论
   10.1 复习笔记
   10.2 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 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1.1 复习笔记
   11.2 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单一与多元——“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2.1 复习笔记
   12.2 典型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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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电子科技大学625宪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宪法学》(第3版,张千帆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宪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千帆主编的《宪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张千帆《宪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张千帆《宪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典型习题详解。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习题详解部分精选与该教材相关的习题,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精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对部分考研真题提供了答案详解。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千帆主编的《宪法学》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宪法学的师生参考。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编 概 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基本概念
1.法与法治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与行为,并对违法犯禁的行为规定某种制裁。国家或政府将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与资源,通过司法程序实施这种制裁。
(2)法律的概念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普适性规范,其目的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至少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服务。
(3)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规范,是指它规定了公民应该或不应该做、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
②法律的普适性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它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此处的普遍或平等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要求,而不能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平等的。
③法律的公共性
a.法律是由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制定的,而不可以由私人制定。
b.由于法律被认为对所有人普遍地施加义务或权利,它必须对所有人公开。
④法律的目的性
法律的目的取决于政体性质。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律的目的是为最终的立法者服务,由于民主的发展,普通法律的目的越来越多是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
⑤法律的义务性
二战后,福利社会在西方兴起,授益性的法律逐渐增多。但义务性仍然是法律中的规则,授益性是其例外。
⑥法律的效力等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在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其次是议会所制定的“立法”,最后是按等级排列的国家机构所制定的各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所有其它法律的法律标准。“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1)宪法是“更高的法”
①宪法首先是“法”。
②宪法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2)宪政与司法审查
①有必要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否则法律就可以公然违反宪法,宪法就不是真正的“法”。
②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有必要授予某种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以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
③只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保证所有的政府行为都符合法律,而所有的法律都符合宪法。
(3)宪政与法治
①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②宪法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
③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
a.法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b.宪政是对民主社会中法治的一种制约,是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一种工具。
二、宪法的结构与特征
1.宪法结构
(1)宪法正文——国家结构
宪法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中央政府的内部权力结构。
(2)宪法正文——权利保障
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所有的现代宪法都设有专门的章节以规定受到保障的权利。中国宪法也在第二章(第一章“总纲”之后)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
2.宪法的主要特征
(1)宪法是“公法”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公法”领域。
(2)宪法是授权性的
各国宪法仅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之保障、对政府施加尊重权利之义务,而一般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宪法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3)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也反映了这一点:普通法律只需要经过多数人民代表的同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则需要经过超多数同意,即少数人的反对就足以阻止宪法修正。
(4)宪法是“基本法”
宪法所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
(5)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①宪法的基本性与重要性决定了它的稳定性。
②宪法所调控事务的基本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宪法的稳定性。
③修宪程序体现出宪法的稳定性——要求绝大多数(而非简单多数)人民的同意。
(6)宪法是“无所不在”的
①宪法作为“法”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平常人的日常事务发挥实际影响。
②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涉及几乎所有领域的人类事务。
三、宪法学是一门“科学”
1.宪法与宪法学
(1)宪法在宪法学中的作用
①宪法是宪法学的基本原料或素材。
②宪法学有助于宪法的解释与发展,指导宪法的制定或修正,但不能制定或修正宪法本身。
(2)宪法学与意识形态
宪法充满着价值规范,宪法学则应该是价值中性的。宪法具有“规范性”,决定了宪法和意识形态相关,但宪法学的任务不是宣扬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把它接受为既定的宪法规范,然后严格按照条文的自然意义解释宪法。因此,宪法学必须以客观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2.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1)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宪法是一部规范性文件,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根据某些普遍接受的原则来解决冲突。
(2)诠释宪法学
宪法学的逻辑层面是指解释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与技巧。整理宪法规范的等级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解释过程,但解释是更为广泛的方法。
(3)实证宪法学
①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
②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
总之,以上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规范宪法学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解释,诠释宪法学则离不开规范宪法学所确定的宪法价值结构,实证宪法学最终是为规范宪法学服务的。
3.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1)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个体主义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
(2)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
利己性是植根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可磨灭的人性。政府或国家是代表着一套由具体的人占据的机构,而这些人是有私欲和野心的,因此纯粹的德治是靠不住的,其必须受制于某种形式的法律约束。
四、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1.法治与分权
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分权包含两个维度:纵向与横向。
(1)“纵向分权”
“纵向分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
①现代国家的疆土辽阔、人口众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或历史传统划分地域,分而治之。
②每个地域的政府单元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必须维持一种联系与统一性。
③在一个国家内部,纵向分权就是处理更高层次的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2)“横向分权”
“横向分权”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西方国家,横向分权是指三权分立,即立法、执法与司法权的分立。
2.民主
民主的基本要素:具备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候选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扰自由竞选,选民可以根据其利益或偏好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每个选民都有同样分量的决定权,且选举程序必须正当合法,以保证多数选民所选择的候选人成为胜者。
3.权利与自由
宪法要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要义,也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基本目标。对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是为了防止多数人暴政,也要求分权。
4.联邦、中央与地方关系
联邦制是纵向分权的一种形式,在联邦国家,中央和地方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
①根据民主自治原则,地方选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官员,这些官员将独立制定并实施他们认为必要与合适的法律规范。
②为了防止地方损害中央的利益,必须通过宪法诉讼由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地方和中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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