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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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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cumt 发表于 07-8-14 10:4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必修课。
该课程以讲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体现民法学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又密切联系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来阐明民法的一系列问题。
二、课程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讲解和学生的学习,要实现下列目的:
1.能够让学生领会民法的精神,比较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的民法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自己所学过的民法理论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学习方法
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四、考核方式
1.本课程为必修课,实行闭卷考试。
2.考试成绩为: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可以占到总成绩的30%)
绪论 
绪论课时:10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不仅要让学生掌握民法体系逻辑、特点、沿革以及体系的具体架构等,而且需要特别向学生说明分学期教学中民法课程之间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具体的知识点,而且要使学生能够体会民法学是从“一般到具体”的,“一般”从何而来?“具体”又如何?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对绪论的学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本质,掌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适用与解释方法,明确民法的体系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知悉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注意领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1、民法的语源
2、民法的文化源
3、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由民法调整。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发生的人身关系多种多样,但并非所有人身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民法也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实体部门法的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命名为民法典的特定制定法。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科学体例把涉及私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制度体系化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逻辑
了解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关系。
把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此外,鉴于另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两门课程单开,所以本课程中对相关部分只从体系结构角度予以讲解,具体内容在相应课程中讲解。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1、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2、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法典化、科学化。
三、民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
(一)民法的本质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二)民法与其它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2、民法与经济法
3、民法与行政法
4、民法与刑法
5、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在不同的法系,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讨论问题】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民法渊源?
2、非制定法
【讨论问题】法理、习惯及判例是否可以作为民法渊源?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由于实在法的时间性问题,民法的效力也要受到时间的限制。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效力会受到空间的限制,或者说是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于一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哪些范围的人,各国立法采两大主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属人主义是指凡一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在何处,均适用国籍国法律;属地主义是指凡居住或置身于该国领域内,即不问其国籍如何均受该国法律调整。多数国家或地区基于国际交往的实际,一般都在坚持一个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变通。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如何?
3、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4、什么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
5、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意义如何?
6、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
7、民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讲授本章时,首先要他们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其次要让让学生知道有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它们各自的内容和价值。
一、概念、演变及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价值观上支撑民法基本理念,在体系上贯穿民法全体,在内在逻辑上相互支撑,以至构建起民法核心内容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基本原则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法律的目的而积极追求的信条。
在大陆法系民法里,作为柔化立法的刚性、补充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基本原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设计。在立法技术上,基本原则就成为法律体系中的必备设置,它以一些原则、抽象,甚至是模糊的概念(如公平)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二、内容
应领会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内容、表现等。
【讨论】下列原则哪些可以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
旨在突出民事权利“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刚性特征,而且有些人身权任何情况下不能被剥夺,如名誉、尊严、肖像等,以此隐指私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从本质上看就是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平等原则
是对传统民法中“人格平等原则”的宣示。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为基础,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民法中具有“帝王条款”的地位。
(六)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各原则有哪些主要表现?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课时:6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构成。要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要了解民事义务的概念。了解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是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四)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和不同种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多样性和性质的统一性。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认识民事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了解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既包括事件和行为,还有赖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存在。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内容。要着重领会各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意义及适用。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以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能够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能够对抗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是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拒绝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
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
2、相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依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依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二者为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依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基础权利即属于原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依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程序。
2、私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从而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保护程序。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四、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多种多样,理论上根据其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而将其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包括状态和事件。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通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现象的总和。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加深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认识和理解。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作用与影响,了解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的基本类型。
(一)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是指除人身以外的独立存在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
(二)行为
给付的性质是以交付标的物为内容的行为。
(三)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的性质是民事主体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出的劳动成果。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有哪些?
2、什么是民事权利?可以作何分类?
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如何?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第四章 自然人 
本章课时:6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讲授民事主体部分时,要向学生交代人法的来历、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人”在民法中的位置等。
2、讲授民事主体部分时,要向学生讲解人格的概念,区分权利主体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生命体意义上的人的区别,以及作为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与天赋人权意义上的人格,进而明确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的区别。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与住所。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开始与终止。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掌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掌握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人及其职责。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及其财产责任的承担规则。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入伙与退伙以及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应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明确自然人在民法上的地位。要求着重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法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做为法律上的概念,与法人的概念相对称。
在承认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
二、自然人的住所
明确自然人的住所在民法上有重要意义。住所与住址、籍贯、居所等概念不同。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应认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法律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宣告死亡制度。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具体民事权利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这里平等内涵是指机会平等,即自然人有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二)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原则上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也不能被剥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为始于出生。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因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和确认死亡。
三、宣告死亡
理解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掌握法律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明确宣告死亡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掌握撤销死亡宣告的各项法律要求。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发出公告
4、法院作出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就证明了宣告死亡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应撤销死亡宣告。由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撤销死亡宣告后的问题需要妥善处理。
四、确认死亡
确认死亡方式存在于我国实践中,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及其内容。掌握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法律宣告规则。掌握宣告失踪制度。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宣告失踪
理解宣告失踪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掌握法律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明确宣告失踪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掌握撤销失踪宣告的各项法律要求。比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直接发生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及民事权利义务被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人失踪事实的确认,一旦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知道了其确切下落,则说明法院对失踪事实的推定已经被新的事实推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继续认定其失踪就丧失了事实根据。所以,法院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被宣告失踪人的申请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四节 监护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特殊的社会功能。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掌握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要求。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问其是否愿意,都应依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形下,法院或有关单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三)委任监护
三、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监护人依法承担的监护义务以及因不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应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法律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节 个人合伙
应理解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关于个人合伙的成立、入伙和退伙的法律规定。掌握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以及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
二、入伙与退伙
入伙与退伙是合伙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的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入伙是指在合伙组织成立后,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被合伙人接纳的行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退出合伙关系,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三、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如何?
2、试比较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如何?
4、什么是宣告死亡?其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如何?
5、比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6、什么是监护?其制度价值如何?
7、简述合伙组织成立的条件。
8、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何?
第五章 法人 
本章课时:6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加深对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认识,把握法律关于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理解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明确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理解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掌握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应着重领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明确法人的法律特征和法人的基本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一)法人的起源及发展
(二)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三)法人的本质
要讲解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二、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的人格。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
2、公法人与私法人
这是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正如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一样,关于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标准也存在各种学说。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营利法人设立的宗旨是为了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且将利润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公益法人也称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的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应了解不同类型法人的不同设立程序。
(一)法人的设立
(二)法人成立的实体条件
(三)法人成立的程序条件
四、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法人的机关也称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机构。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等。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应对比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的差异,把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
对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在阐述中多将之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应对比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异,把握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应明确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所受的限制。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特特点。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应把握法律关于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独立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一)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
(一)依法被撤销
(二)法人自行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含义
(二)法人格否认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法人?法律特征如何?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特点?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如何?
3、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比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6、法人终止的程序如何?
第六章 法律行为 
本章课时:15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和法律调整的特点,加深理解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和本质,明确法律行为的的形式和成立、生效条件,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掌握无效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应领会法律行为的概念、认识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理解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三)法律行为是具有不同价值判断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
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指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关键在于掌握不同类型的意义,如成立、生效、效果等方面的不同。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特点。
1、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
3、多方行为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应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要式法律行为的要求及作用。
1、要式行为
2、不要式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这是依当事人之间是否进行对等给付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债法中:法律对于无偿法律行为的义务人负有的谨慎义务要求较低。
1、有偿行为
2、无偿行为
(四)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践成法律行为成立的复杂性。
1、诺成行为
2、实践行为
(五)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法律行为随着主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无效而成立或无效。
1、主行为
2、从行为
(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
2、处分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掌握法律行为的有效实质条件是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把握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对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了解法律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的要求。把握延续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法律对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的未来性、意定性和特定目的性的要求。了解始期和终期、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
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行为主体。
2、行为标的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标的。
3、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
(2)意思表示的解释
(二)特殊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主体合格
(二)内容合法、妥当、确定、可能
(三)意思表示无瑕疵
三、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法律行为
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概念
当事人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附款,该附款就叫条件。
2、所附条件的特征
3、所附条件的类型
(二)附期限法律行为
1、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该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2、所附期限的特征
3、所附期限的类型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第四节 无效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掌握无效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理解无效法律行为的特点和无效法律行为的发生情形。了解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其本质是欠缺法律行为的某些要件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行为。理解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发生情形。把握无效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从成立时起就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意思表示有瑕疵,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从表面上看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由于意思表示有瑕疵,所以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应掌握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本质、理解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特点和发生情形。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效力未定行为的情形
1、当事人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法律行为
2、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何?可以作何分类?
2、试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4、比较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效力未定行为。
5、比较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本章课时:5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加深认识代理制度的作用,通晓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代理的概念、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类型。掌握法律上对代理权的设定和代理权行使的法律限制。理解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明确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发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把握代理关系消灭的法律规则。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应理解代理的概念、认识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了解代理的类型。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二)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三)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四)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
2、隐名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
(四)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
2、共同代理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应理解代理权的本质和作用、掌握法定代理权的基本法律要求、明确行使代理权的法律规则、了解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一、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二、复代理
(一)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与本代理相对而言。
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或转委托,是指委托代理人为完成代理行为,将代理事项一部分或全部转托给他人代理的法律行为。
(二)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是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3、除非被代理人有明确授权,原代理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同时,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及解除委托权。
4、复代理权不得超过原代理权的范围。
第三节 无权代理
应明确无权代理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了解无权代理发生原因、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掌握表见代理制度。
一、狭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行为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缺乏代理权又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
(四)无权代理法律后果
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须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现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4、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需具备代理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参见类型
1、授权表示型表现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现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现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有权以表现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行为的后果
2、第三人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应把握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明确法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律规则、理解代理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三、代理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代理?代理的制度价值如何?
2、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的关系如何?
3、比较无权代理与表现代理。
4、引起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5、什么是复代理?其法律效力如何?
6、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关系如何?
第八章 时效
 
本章课时:3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加深对时效制度特殊作用的理解,通晓时效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本质和法律特征,明确取得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掌握诉讼时效的特征、适用和基本分类,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把握除斥期间以及期间和期日的法律规定,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节 时效概述
应着重理解时效的概念、理解时效的分类和基本法律特征。
一、时效的概念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时效是指能够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存续期间。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类型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消灭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三、时效的制度价值
第二节 取得时效
应理解取得时效的概念、了解取得时效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第三节 诉讼时效
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掌握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把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规则。理解除斥期间的性质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不变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将导致该项民事权利削灭。了解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消灭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法律后果不同
(二)法院是否可主要进行援用不同
(三)计算方式不同
(四)起算点不同
(五)制度价值不同
(六)权利客体不同
(七)强制性程度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规定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容忍时效
最长容忍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标准
2、特别标准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有效,等到妨碍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外,另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五、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四节 期间和期日
认识期间和期日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方面的作用。掌握法律关于期间和期日的不同计算方法的基本规则。
本章思考题
1、什么诉讼时效?其制度价值如何?
2、了解诉讼时效的客体及适用范围。
3、简述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区别如何?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系如何?
第九章 人身权
 
本章课时:3课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人身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人格权的主要类型和不同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了解身份权的法律要求。
二、本章主要内容
鉴于《侵权行为法》课程会讲授侵害人身权的类型及赔偿,所以本章中只需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应着重领会了解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人身权的基本类型。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身份权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应全面掌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把握对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三、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四、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公开的权利。
六、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第三节 身份权的种类
了解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的法律特征,掌握法律对身份权的基本内容的规定,把握对身份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基本方法。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权?可以作何分类?
2、了解人格权的类型。
3、了解身份权的类型。
第十章 物权总论
 
本章课时:12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要求针对社会经济生活对物权方面的客观要求,在讲授中加深学生对物权法基本理论的理解。
2、授课中要增加一些面向中国社会现实的探讨性内容。要把传统知识、现行立法与现实社会这三者有机地组合成一个思维训练(包括批判精神、探索精神和创造精神的培养)的平台。
3、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可以适当安排一些讲座性质和讨论性质的教学。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了解物权的基本类型,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把握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在前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上理解物权的客体-物。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应着重领会物权的概念,与债权对比理解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配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二)排他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三)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为对世权,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
(四)物权是绝对权
二、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独立性
5、特定性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这是依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够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特定物和种类物
这是依标的物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3、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依物是否可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主物和从物
这是依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5、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分割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8、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这是依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9、有主物和无主物
这是依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0、特殊意义的物
(1)主要是指证书、证券、货币等由于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物
(2)动物
【讨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了解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两种物权的相互关系;掌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本质和特殊功能以及这两种物权的实现方式。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依物权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依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依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所作的区分。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依物权是否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五、有期限的物权和无期限的物权
这是依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期限的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
无期限的物权是指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可以永久存续的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依物权产生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应理解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物权法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发生效力的范围和具体体现。
一、物权法定原则
这是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放任原则相对应。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这是从物权的客体方面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客体特定原则,即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这实为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公信原则。这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的变动而设立的。
物权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物权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识,即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以公开方式让公众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明确何人取得何物权、何人丧失何物权,使物权变动行为能发生确定的效果。
物权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信,即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应了解物权关系的发生原因,掌握物权关系发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性要求,把握物权关系变更的两种含义和物权关系变更的法定程序,明确物权关系的消灭包括因物权主体的原因和因物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的两种情形。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等。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一)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二)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应掌握民法上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是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把握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如赔偿财产损失。
一、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
二、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能够比标的物上的一般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
三、追击力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着重理解物权的消极效力-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也称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一、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即在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对相对人请求移转占有。
二、妨害除去请求权
即在相对人通过占有之外的其他行为使物权主体不能行使支配权的情况下,物权主体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使物权回复到原来的状态,物权主体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支配权。
三、妨害防止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即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和法院责令侵害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的原状。
本章思考题
1、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有那些?
3、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意义怎样?
4、所有权和他物权有何区别?
5、举例说明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第十一章 所有权
 
本章课时:8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加深对所有权制度基本原理的理解,了解共有的基本原理。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所有权的内容,掌握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了解所有权的消灭。掌握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内容,区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种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则。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应着重领会所有权的概念,理解所有权的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和回归性的法律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赋予了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
(三)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没有预定的存续期间,可以永久性地存在,一般不会因所有物的闲置而消灭,也不会因为时效而消灭。
(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同时与所有权的主体相分离,但这种分离状态是可变的,一旦分离状态消除,所有权仍回复到它的完全支配力。
(五)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法制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
2、公法上的限制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应掌握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的本质和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明确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含义和不同情形的使用状态,了解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内容和法律要求,把握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权能与占有不同。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而占有权能是指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二)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三)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四)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这是依所有权类型所作的划分。
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应明确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实质是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财物的所有权,了解所有权的各种原始取得方法,认识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掌握所有权的各种继受取得方法。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一)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三)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是指隐藏于隐蔽场所、不易并发现的物。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的所有权。
第五节 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
应理解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掌握所有权变更的基本情形,了解所有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和主要原因。
一、所有权的变更
二、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与公有不同。
(一)主体的多数性
(二)客体的统一性
(三)内容的共通性
二、共有的种类
应理解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差异。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按份共有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共同共有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三)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
第七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要求。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的总称。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一)区分所有的标的须为有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二)区分所有的标的物须为含有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建筑物
(三)区分所有人对于共用设施有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所有权
即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二)共用部分持分权
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权利。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第八节 相邻关系
通过本节的学习,理解相邻关系的本质,把握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相邻关系的调整原则;明确处理各类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
一、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比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关系一般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
3、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则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明确处理土地通行和占用、建筑物内通行、用水与排水、开挖土地、种植林木、房屋漏水、采光与通风等各类相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求。
本章思考题
1、试述所有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4、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5、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6、了解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7、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何?
8、什么是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如何?
9、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如何?
沙发
jinshiliu 发表于 07-8-16 18:04:5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
板凳
oppacb 发表于 07-9-6 18:18:06 | 只看该作者
多谢了,呵呵
地板
猫猫Q 发表于 07-9-7 07:11:05 | 只看该作者
[s:10] [s:5] [s:5] [s:5] [s:5]
5#
jsyr 发表于 07-9-12 13:53:22 | 只看该作者
太感激了楼长辛苦了
6#
qiumengran 发表于 07-9-12 17:31:43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债权部分的
7#
tanglei1101 发表于 07-9-15 21:52:36 | 只看该作者
太感激了!!![s:2]
8#
wind520apple 发表于 07-9-29 23:0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smilecumt 的帖子

谢谢[s:9] [s:9] [s:9] [s:9] [s:9] [s:9] [s:9]
9#
wangudao2007 发表于 07-9-30 15:19:4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想问问还有没有后续部分?
这份笔记对应的教材是什么?
10#
chenpeishi123 发表于 07-10-1 16:25:4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稍微少了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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