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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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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cumt 发表于 07-8-14 10: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本章课时:6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结合不同用益物权的调整需要,深刻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用益物权的本质,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不同法律规则。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三)是一种定限物权
(四)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的种类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在罗马法中产生了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罗马法上对用益物权种类的规定对后世各国或地区的用益物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各国或地区均在各自的民法中确立了大同小异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自古就有用益物权的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确立起了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主干,以单行特别法中规定的类型为补充的用益物权类型,但这些类型缺乏统一科学的体系化建构,使得相当多的具体问题无法解决。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
(二)存续期间不同
(三)权利性质不同
(四)客体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着重领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本质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和各种取得方式,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和基本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经营者依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主体具有限定性
(二)客体具有特定性
(三)权利义务内容依承包合同确定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基本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五节 典权
了解典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典权的设定和基本内容。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的本质是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的典价后对出典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典权人的权利
(二)典权人的义务
三、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典人的权利
(二)出典人的义务
第六节 居住权
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取得和行使的基本法律要求。
一、居住权的概念
二、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三、居住权的消灭原因
第七节 准物权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
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和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掌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和程序性法律要求,把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本内容。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
(二)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的权利
2、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的义务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消灭
二、取水权
理解取水权的概念,了解取水权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内容。
(一)取水权的概念
取水权是民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而依法开采、利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民事权利
(二)取水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取水权人的权利
2、取水权人的义务
(三)取水权的取得与消灭
三、渔业权
认识和理解渔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和基本法律特征,掌握渔业权的主要内容即捕捞权和养殖权,把握法律对渔业权的主要规定。
(一)渔业权的概念
(二)渔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渔业权人的权利
2、渔业权人的义务
(三)渔业权的取得与消灭
四、驯养权和狩猎权
明确驯养权和狩猎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基本法律特征,把握驯养权和狩猎权的基本内容,即驯养人和狩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驯养权和狩猎权的概念
(二)驯养权和狩猎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驯养权和狩猎权人的权利
2、驯养权和狩猎权人的义务
(三)驯养权和狩猎权的取得与消灭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用益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2、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哪些类型?
3、我国民法上有哪些用益物权的类型?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本章课时:15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担保物权的本质和特殊功能,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权的各自法律特征与基本内容。要求把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权的设定方式和实现方式。
2、在本章的教学中,要注意结合金融交易的实践。现行的担保法过于注重商品交易,十分陈旧,故而要向学生传授一些反映新经济(包括知识经济和金融经济)的新鲜知识。
二、本章主要内容
着重掌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权利设定、权利实现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内容。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产生的背景
(一)债权具有平等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
(二)人道主义对债务人责任的减轻
(三)债权的无追及性
(四)物权担保的稳固性
(五)作为社会融资的手段间接促进经济繁荣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
(一)价值权性
(二)期待性或附条件性
(三)不可分性
(四)物上代位性
(五)从属性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这是以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这是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指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这是以担保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四)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这是以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时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五)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这是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占有担保物权是指以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
非占有担保物权是指不以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债务人仍可继续用益担保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六)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这是以担保制度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而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制度。
(七)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
这是依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定限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作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
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应着重领会抵押权的概念,明确抵押权的设定方法和法律要求,掌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和担保范围,把握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三)是约定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性质
(一)抵押权的一般性质
1、从属性
即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为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
2、不可分性
即抵押物以其全部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权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
即抵押物消灭后,其代替物仍然要代替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社会发展对抵押权性质的影响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抵押权的流通性,这势必对抵押权的性质有影响。
三、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权的主体
1、抵押人
2、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的客体
(三)设立抵押权的方式
1、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
2、抵押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
3、流质契约之禁止
(四)抵押登记
1、登记的目的
2、登记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即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予以变价的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
2、抵押物受损及抵押权的补救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
1、在抵押权实行时,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2、债务到了清偿期,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第三人也没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三)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六、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一)被担保债权完全、绝对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且未因灭失而得赔偿金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抵押权实现
七、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法律特征
(1)担保的实际债权的确定程度不同
(2)担保的债权发生的时间不同
2、我国的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二)财团抵押
财团,是由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成的集合体。财团抵押担保是指以财团作为标的的抵押制度。
1、财团抵押担保的作用
2、财团抵押的类型
(三)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是指抵押物的所有人在该抵押物上设定的自己的抵押权。
(四)共同抵押
第三节 质权
应理解质权的概念,掌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不同法律要求。
一、质押权概述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权实现,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担保的财产为质权的标的物称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物的债权人称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人称出质人。
(二)分类
1、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和不动产质押
这是根据标的物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当铺业质权)
这是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民事质权是指民法规定的质权。
商事质权是指商法规定的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当铺作担保,向当铺借贷一定数额额定金钱,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回担保物,在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含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并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标的物须具备一定条件
4、流质契约之禁止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质押权的效力范围
2、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债务人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3)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占有权
(2)质权人有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另有约定除外)
(3)质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4)质物的变价权
(5)优先受偿权
(6)费用偿还请求权
(7)质物转质权
(8)对质物的留置权
(9)物上代位权
4、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对质物的处分权
(2)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3)损害赔偿义务
(4)必要的费用偿还义务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质权。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指债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彼此合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设质权利为标的而为的设立债权担保的过程。
(二)确定可以质押的权利的原则
1、质押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利
2、必须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的财产权利
3、必须是可以交付的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
(2)股票设质后的股东会出席权
(3)无体财产权设质后的使用权
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对于证书或证券的留置权
(2)孳息的收取权
(3)权利的变价权
(4)质权的实行权
(5)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6)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7)无转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掌握留置权的概念,了解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掌握留置权的设定和实现方式。
一、概念及性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享有留置权的人为留置权人(债权人);其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
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其发生无须当事人约定,但可以约定排除。
二、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的一般要件
1、债权人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属于债务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产生该债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3、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二)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1、双方有不得行使留置权的特别约定的
2、行使留置权将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3、行使留置权将与留置权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必要费用
4、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二)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债务人已经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成立的原因消灭时,返还留置物
四、留置担保的范围
五、留置权的实现
六、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债权消灭或者债权清偿期延缓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3、留置物灭失
4、留置权实现
5、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6、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竟合理论
【讨论】担保物权竟合时的处理原则
第六节 其他担保物权
了解各国或者地区所规定的新型担保物权。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何?
2、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3、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
4、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异同?
5、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第十四章 占有
 
本章课时:3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把握占有人依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占有权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占有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占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理解占有的概念,掌握占有的法律特征。
一、占有的意义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一)关于占有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
(二)占有的构成
1、占有的主体
2、占有的客体
3、占有的客观要件
4、占有的主观要件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这是依有无占有的权源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有权占有又称正权源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者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在无权占有中,以占有人是否知其无占有的权源且是否有怀疑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对物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
(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方法或占有的表现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然占有是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其行为的意思。
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
(四)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手段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和平占有指不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占有,即占有的取得与占有的保持均依和平的手段。
强暴占有指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占有,即占有的取得和保持均采取暴力手段。
(五)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六)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掌握占有取得、变更、消灭的原因。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
(二)占有取得的一般方式
1、因法律行为取得
2、因事实行为取得
3、因自然事件取得
4、因侵权行为取得
5、因占有的推定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发生变更。占有的状态各异,各类占有相互之间的转变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同效果。
(一)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的转变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转变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丧失,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一)占有的确定丧失
占有的确定丧失指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
(二)占有的推定丧失
这主要是指对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情形,而使占有必然消灭的推定。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掌握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的基本法律要求。
一、占有的保护效力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自力救济权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四)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
占有的事实推定主要有如下情形:
1、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的推定
2、占有常态的推定--善意、公然、和平占有的推定
3、占有期间的推定--即对前后两时之间继续占有的推定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四、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五、占有人的有关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人的有关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权人享有因占有其物而自行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六、合法占有人的若干义务
第四节 准占有
一、准占有的概念
准占有也称权利占有,是指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
二、准占有的客体
对哪些权利可以作为准占有的客体这一问题,法制史上几经变迁。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均规定准占有的标的是权利,但并非一切权利都可以作为准占有的标的。
三、准占有的成立与消灭
准占有因事实上行使财产权而成立。
准占有因权利行使的事实丧失而消灭。
四、准占有的法律效力
对于准占有的法律效力,各国或地区一般均规定,在占有所生的各种效力中,只要在性质上与准占有不相抵触,就可直接准用。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占有?其制度价值如何?
2、简述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别及其意义。
3、占有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4、简论占有的效力。
第十五章 债权总论
 
本章课时:24课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将债权与物权进行比较分析,加深理解债权的基本原理。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债的概念、本质和法律特征,了解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定原因和法律规则。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掌握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规则。理解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及法律要求。
第一节 债与债法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着重领会理解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即债权是相对权,债权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债权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2、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不同
三、债的客体
(一)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
(二)债的客体的外延
(三)债的客体应具备的要件
四、债法
第二节 债的类型
理解各种债的分类及意义。
一、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这是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二、实物之债、劳务之债
这是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这是依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多数人之债的给付是否可分割为标准,可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依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这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标的物是否特定化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七、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这是依给付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八、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
这是依债的执行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第三节 债的发生
应明确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以及单方行为等所生之债。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二、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缔约过失
(六)单方允诺
第四节 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概述
二、债的对内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是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作用。
1、债权的请求力
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2、债权的执行力
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的效力。
3、债权的保持力
债权的保持力也称债权的受领保持力,是指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二)债务的效力
1、给付义务
即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给付义务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2)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是:附随义务为不得独立诉请履行,而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3、不真正义务
(三)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1、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2、给付拒绝
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能够给付而拒不履行义务。
3、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4、瑕疵给付
三、债的对外效力
(一)债的保全概述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进行的有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以回复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2)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3)行使撤销权的除此期间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三)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给付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概述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二)债的移转原因
债的移转原因是指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3、法院的裁决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狭义的债权让与仅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院裁决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二)债权让与的方式
(三)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让与合意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债权让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即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也即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合同的承受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 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合同承受既可因当事人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二)企业合并
第五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
理解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合同类型。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一种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双方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2、保证合同的成立
3、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效力
(1)保证债务的范围
(2)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3)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5、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为的保证。
6、保证责任的消灭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的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5)主债务消灭
(6)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
(二)抵押(见“担保物权”)
(三)质押(见“担保物权”)
(四)留置(见“担保物权”)
(五)定金
理解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合同类型。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 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2、定金的种类
(1)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
3、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六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二、引起债消灭的原因
掌握债的终止原因包括债的清偿、债的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和债的混同。
(一)清偿
清偿也称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提存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的行为。
2、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3、提存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三)抵销
1、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2、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3、抵销的效力
抵销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
(四)免除
1、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2、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的关系消灭。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混同的效力
混同原则上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六)其他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上的债?债的本质如何?
2、债的要素是什么?
3、债可以作何分类?
4、什么是单一之债?什么是多数人之债?区分二者有何法律意义?
5、简单之债是什么?选择之债是什么?二者的区分标准及其意义是什么?
6、试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及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7、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8、什么是定金?定金有什么作用和效力?
9、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10、试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11、什么是债的移转?有哪几种情况?
12、简述债权让与的要件和效力。
13、试论债务承担。
14、引起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5、什么是提存?提存的要件和效力如何?
16、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第十六章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法总论 
本章课时:6课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深刻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合同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了解合同的主要类型,明确合同的订立形式和订立程序,掌握合同的效力,把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担保与合同的解释;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和责任形式;了解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情形;掌握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特征、情形及撤销权的行使;理解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此外,要了解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掌握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制;了解合同的形式;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和效力;了解合同变更的内容与效力;掌握合同解除的类型、条件、解除权的行使及合同解除的效力,尤其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理解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民法学原理》的总课时受限制,学校另外开有《合同法》课程,故本章内容只从民法体系角度对基本原理进行介绍,其余待《合同法》课程讲解。另外,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注意债法总论与合同法总论之间的协调。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着重领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理解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与契约
(二)合同与合同书
二、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合同的类型
应了解各种合同的区分标准和法律意义。讲授时提醒学生结合法律行为的划分学习。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依法律上有无一定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应了解大陆法与英美法合同成立的不同模式,尤其英美法“约因”的特点;明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主要阶段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则;了解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把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模式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承诺以外方式成立的合同
如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意思实现、悬赏(德国法把强制缔约也列入特殊方式,也可以考虑)等。
(二)约因理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成立时间
(二)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条款
2、格式条款
3、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失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应理解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了解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和法律后果,明确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掌握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和处理原则,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明确合同履行的内容,掌握法律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规定,把握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法律规则。讲授该部分注意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债的保全部分的联系。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四、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三)撤销权的行使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六、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七、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八、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节的讲授结合债的移转部分。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了解导致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掌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把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明确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和解除的方式以及法律后果。讲授这部分注意结合债的消灭部分。
一、清偿
二、抵销
三、提存
四、免除
五、混同
六、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明确合同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了解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保证和定金的法律要求。讲授这部分要结合债的担保部分。
第八节 合同的解释
了解合同解释的本质是对合同当事人或者法官、仲裁员等遵循一定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准确说明。掌握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九节 合同的救济
了解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把握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明确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无免责事由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
(四)定金
本章思考题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2、简述要约的要件和效力。
3、什么是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是如何规制的?
4、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5、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特征?
6、简述不安抗辩权。
7、了解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章 债法分论之二•合同法分论 
本章课时:6课时
本章内容:本部分只着重讲解买卖合同,其余合同主要在《合同法》课程中讲解,具体详细内容参见《合同法》课程的大纲。
第一节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一、概述
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特殊买卖合同
四、互易合同
五、赠与合同
第二节 移转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
一、概述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
五、借用合同
第三节 完成工作的合同
一、概述
二、承揽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节 提供服务的合同
一、概述
二、委托合同
三、运输合同
四、行纪合同
五、居间合同
六、保管合同
七、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五节 其他类型的合同
本章思考题
1、了解《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
2、简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3、比较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
第十八章 债法分论之三•法定之债 
一、本章课时:9课时
二、本章主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民事责任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解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把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把握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掌握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要求重点理解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限于《民法学原理》的课时,另外开有《侵权行为法》课程,所以,本部分仅从民法体系角度进行介绍,其余留待《侵权行为法》课程讲授。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法概述
(一)概念
(二)沿革
(三)归责原则
理解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认识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归责原则。
(四)责任方式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认识一般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
(二)因果关系
(三)加害行为
(四)过失
三、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不可抗力
(四)受害人过错
(五)其他
四、共同侵权行为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应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掌握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概念及特点
二、类型
三、具体特殊侵权行为
(一)机动车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
2、机动车之间碰撞的责任
3、出租、出借机动车肇事的责任
4、盗窃机动车行车肇事的责任
5、修理、保管、出质的机动车肇事责任
6、分期付款的机动车肇事的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
1、一般的赔偿原则
2、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
3、不能确定具体污染行为人的“排放份额”赔偿规则
(三)产品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2、产品说明错误的责任
3、危险威胁的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责任
4、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
2、具体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致害责任:包括航天器航空器的损害,核设施的损害,高压作业损害,制造加工使用利用危险物致害,运输中的危险物致害,占有危险物的损害,列车运行中的损害,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危险物损害,遗失的危险物的损害,非法占有的危险物的损害,高度危险活动区内的损害等。
(五)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1、动物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
2、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责任
2、堆放物致人损害
3、障碍物致人损害
4、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5、地下工作物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七)其他侵权责任
1、法定代理人的责任
2、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3、网站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5、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
6、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7、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
第三节 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三)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事务
二、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一)适法无因管理
(二)不适法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第五节 不当得利之债
yixuan06 发表于 07-8-16 1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还是看书比较实在
bestjennysysj 发表于 07-8-16 15: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milecumt 的帖子

有点像学校的教学大纲阿
kala 发表于 08-9-10 20: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milecumt 的帖子

我想买王卫国老师编写的民法课本,但不知到哪买!不知哪位能告诉我青岛哪里有卖?
等在风中 发表于 08-9-26 18: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考法大研究生 可是信心不足唉
万古风流小苦瓜 发表于 08-10-18 14: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饿      信心问题   不过  复习好        有目标慢慢适应
JAKE422322 发表于 08-11-3 2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用
liuzhengyan 发表于 08-12-3 23: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楼主了。。。不过好概括啊。。。有没有具体点的?
1027yue 发表于 09-1-14 15: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谢谢了 ,
wangchanghui 发表于 09-3-22 13: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啊。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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