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区管辖
1. 概念: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2.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平息民愤
e. 便于通过审判当地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dafa制宣传的效率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a.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更为容易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b.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且必须在被告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根据司法实践,也可以认为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学习工作所在地
(2)以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预备与行为地不同;行为与结果地不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地区;等等。
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解决,主要犯罪地应以情况确定
四、指定管辖
1. 概念: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 两种情况:
(1)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a. 地区管辖不明时
b. 级别管辖不明时
(2)因其它原因须指定管辖的:
a. 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
b.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的管辖而需要移送管辖法院的
c.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d.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它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
此处对于共同犯罪不再同一地区抓获的嫌疑人,原则上由主犯抓获地法院管辖,若主从不分,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若仍有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3.指定辩护
(1) 概念:当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在遇到有法定情况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限于审判阶段)
(2) 适用情形:我国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只限于特定的中国人,辩护人来自于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种人有权享有指定辩护
a. 公诉: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b. 被告人是聋哑盲人,未成年人的,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委托辩护人,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未成年,审判起诉时成年的,不在此列。
c.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另指定辩护律师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a. 聋哑盲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b. 开庭时未成年
c.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可以由法院斟酌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
a.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b.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c.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多次劝说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d.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律师的
e. 具有外国国籍的
f.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g.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见刑事诉讼法151条
二、辩护人的范围
1.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为他们进行辩护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自行辩护的主体,但不是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辩护人有三种
(1) 律师:依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的并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Lawyer is a special bred
Always working to succeed, winning case one by one
Yielding not to anyone
Every plea in conscience made
Right and justice are there trace
优越性:
a. 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有系统的法律专门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
b. 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阅卷,可以调查取证,可以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 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在英美,律师有较强的独立性
d. 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的约束,要求其尽职尽责,为被告人尽力辩护的有力保障
e. 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对一个重大案件如果不能找到解决方案,可提交律师事务所
2.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律师以外其他辩护人的局限性
a. 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不足,难以把握辩护的重点
b. 不具有法定的调查取证、阅卷、会见在押犯、被告人的权利,因而对案件的了解有很大的局限性
c. 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密切,可能因为感情上的偏向使得辩护人意见偏激
d. 有些人存在某些思想顾虑,往往害怕受株连而不敢大胆辩护,据理力争。
大多数国家辩护权都为律师所垄断,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使
二、取保候审
1、 概念: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付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2、 修改内容:
79年刑法只有两款规定,96年进行了完善到8个条款
79年刑法的缺陷:(1)方式只有人保一种,且未规定保证人的责任
(2)适用条件不明确
(3)期限未规定,以至于以取保候审代替结案
96年:(1)具体规定了适用对象: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能适用的对象,公安部则有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以自杀、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增加了财保的形式
理由:
a.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觉遵守规定
b. 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增加
c. 有利于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
d. 可以节约政府开支,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
e. 可以在不妨碍或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方便,找证人请律师,发现新证据,为辩护作充分准备
f. 大多数国家规定了财保的方式,方在中国值得研究
人民法院规定,可以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经济情况,缴纳1000元以上保证金
(3)具体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以及被取保人的规定
(4)统一了执行机关:以前哪个机关决定哪个机关执行,现在统一为公安机关执行
(5)补充规定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 程序:有权申请取保的被羁押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及侦察阶段聘请的律师提出申请,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应交保,但人保财保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签写保证书并签名盖章,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的,构成包庇罪,财保的应向被保证人宣布责任,及保证金交纳的数额,时间地点。
三、监视居住
1、 概念及适用对象:指公检法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地点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二者无轻重之分。
2、 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被监视居住的人的活动范围:应当考虑他的生活学习工作及医疗方便,如工作、单位、家庭、医疗地点等实际需要考虑的问题
(2)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条
a.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回见他人,(六部委法条: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回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批准)但可否打电话,上网联系,值得探讨。
c. 在传讯使及时到案。
d.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
若违犯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监视居住,实行逮捕。
3、期限问题:
最长期限为6个月,实践中问题同取保候审,还有同取保候审等轮换适用。
第三节 拘留和逮捕
一、拘留
(一)概念和条件
1、概念:又称刑事拘留,详见课本
要点:(1)公检机关行使(2)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定紧急情况(3)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
2、条件:61条列举(应区别于公民扭送的四个条件)
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a. 正在预备、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的证人指认其为犯罪人的
c.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犯
e. 不讲真实姓名,住所及身份不明的
f.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
(二)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将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办理法定手续,拘留后,除非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有妨碍侦查的情形是指:
a. 同案嫌疑人肯恶逃跑,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b. 有可能互相窜供订立攻守同盟的
c. 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无法通知:
a.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
b. 被拘留人无家无单位的
流窜作案:跨市县管辖范围内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跑到外地继续作案的
多次作案:三次作案以上
结伙作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公检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发现错误拘留的,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对须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寻求配合,对于被拘留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招请其所居住地人大主席团及常委会批准
(三)拘留的期限
认为必须逮捕的,应在3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特殊情况指案情复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准逮捕的,实践中多为7天。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审查逮捕的,可以延长到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书,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
《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在3日内不能查明身份,自查明身份之日起算。
二、侦查模式
(一)纠问制模式:本质在于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1、特点:
a. 侦查机关拥有较大权力,有权采取各种强制侦查手段,从而获得直接控制和了解犯罪嫌疑人个人及犯罪情况。
b. 侦查权力行使时有较大的自由,一方面侦查控制范围有限,一般的刑事诉讼调查手段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使用,即使秘密侦查手段也不需要法官批准。只有强行侦查手段特别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得到法官的批准。另外侦查手段在应用中条件并不严格,即有很大的自主权。
c. 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是常见的事情,一般否认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通过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包括压力在内来获取口供。
原因分析:
1、 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
2、 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从制止犯罪角度来看,很多犯罪是在纠问的过程中发现的。
3、 基于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封建制较长的国家较多见)
(二)弹劾式模式
1、本质和特点
本质:在侦查过程中,引起审判方式中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的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与作为刑事诉讼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特点:
(1) 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对抗性,强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表现:
a. 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
b. 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于嫌疑人自由交流,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时有权在场
c. 嫌疑人有权得到保释
(2)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开展,具体来说
a. 对强行侦查手段加以控制,一方面法官对强行侦查手段的采用有广泛的决定权,原则上逮捕、收查、扣押由侦查机关申请,由法官决定,虽不排除无证逮捕于羁押,但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逮捕、收查、扣押适用条件十分严格,法官只有在确认该案有法定情节时,才可签发许可证。
b. 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如电子监视,须向法官附有理由的申请,由法官决定批准与否,实施完后,应行法官汇报侦查的内容
2、理论基础
a. 公民的法律观念:普通法系认为每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得侵犯,而建立政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
b. 政府权力有限论:任何权力都易被滥用,为了防止之,应用权力制约权力,具体到侦查机关及法官时,一方面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限度,减少其自由裁量权,弱化诉讼手段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对侦查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侦查模式的特点
是典型的纠问式模式和并不乏弹劾式的适用
1、纠问式因素:
a. 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含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b. 侦查手段很少受到限制,除逮捕外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c. 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宽松灵活,除逮捕外,其他的手段都很宽松
d. 嫌疑人无沉默权,应如实陈述,只有和本案无关的问题才可以拒绝回答
2、弹劾式因素:
a. 确立了侦查控制制度
b. 确立了律师介入侦查制度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讯问嫌疑人(91~95条)
(一) 程序
(二)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讯者对被讯问这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精神折磨,逼其认罪的行为
1、根源:
(1)思想原因
a. 有罪推定
b. 长期以来左倾思想的影响
c. 实践中种种错误认识:刑讯逼供必要论;刑讯逼供利大于弊;口供必要论
(2)价值原因: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英美法系强调后者,大陆法系强调前者,我国更为极端
(3)制度原因:
a. 不承认无罪推定
b. 不承认嫌疑人的沉默权
c. 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 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如侦押分离、人身检察制度、律师在场制度警察制度未建立
(4)实践原因:
a. 司法投入不足
b. 侦查技术相对落后
c. 实践中存在着无供不定案的做法
d. 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其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危害
(1) 对发现实体真实的消极影响
(2) 损害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人道的程序,理性的程序
(3) 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4) 如果前三种理由是对个案而言的话,它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损害则是全局性的,表现在:
a. 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b. 刑讯逼供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有罪,也应以法院判决予以处罚,判决前的刑讯逼供则是对其赤裸裸的侵害。
c. 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d. 刑讯逼供使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产生对抗心理。
e. 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策
(1) 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a.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
b.进一步消除这种思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c.要消除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
(2) 确立自由与安全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自由-公民 安全-社会)
(3) 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
a. 要确立并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b.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c. 确立贯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
d. 确立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规则
e. 建立并完善侦审分离制度以及人身检察制度
f. 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g.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的人身保障和经济补偿)
(4) 提高公安司法部门工作的技术含量,加大司法投入,摆脱过分依赖口供的方式,
(5) 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讯问证人
三、讯问被害人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的自行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
第十一章 公诉
第一节 公诉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和意义
1、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法律活动
2、性质:代表国家刑事指控权的检察机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3、从权力上看,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向法院提出控告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的职权。
4、从程序上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5、历史发展:它是在刑事诉讼历史发展中产生的
(1)公诉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是有历史的必然性的
a. 它是国家义务的体现,公诉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b. 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公诉是实现刑罚权的保障
c. 公诉制度可以避免因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而由国家代行侦查权,实现控审分离,保持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
(1) 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
a.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b. 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
c.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
d. 公诉机关兼有法律监督职能
6、公诉的意义:
a. 通过度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
b. 体现控诉犯罪和审判的分工,调整了起诉和审判的关系
c. 确定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嫌疑人成为被告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被告人面临国家审判,并可能收到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区别于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二、刑事公诉权
随着两个基本变革而产生
a. 起诉和审判的分离
b. 公诉的发展及其于私诉的分离
1、定义和内容
(1) 定义: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
(2) 内容:
a. 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法定职权
b. 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c. 是一项追诉犯罪权
2、公诉权权能
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力要素的结合体,从横向看,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的权力。从纵向看,分为:a.公诉提起b.公诉支持c.公诉变更d.抗诉权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1、 审判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辩论,法官在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基于国家权力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 四要素:
a. 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或纠纷
b. 利益和主张不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把这一争执交给非冲突方的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来处理
c. 在两造具备,第三方居中调解的组合格局中,按照一定的程序解决该纠纷
d. 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方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3、刑事审判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于向其提出请求的刑事案件做出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裁判是审理的结果
二、刑事审判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是围绕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进行,法官和陪审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的诉讼模式。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为此展开诉讼攻击活动,辩方负担着反驳控方主张和证据的责任,担负着提出自己无罪及罪轻的辩护的责任,法官的责任在于消极的居中裁判,以独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的冲突,与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向任何一方
特色: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证明对象的设立及立证活动由当事人完成,控辩双方就诉讼主题和证据展开辩论,法官的职能是补充性的――沉默的法官,争论的当事人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解释,
(1)首先,是对诉讼科学性的追求
a. 当事人表现出有责性和积极性
b. 控辩双方就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利于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c. 法官的中立性,是查明真相的必要条件
(1) 基于诉讼民主性保障的考虑:一方面控制控方的权力,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辩护方的权利和能力,赋予其足够与控方抗衡的权利
(三)我国的审判模式
1、79年刑事诉讼法: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1)表现:
a. 在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到法院后,法官就开始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积极的庭前活动,
b. 法官在庭审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控辩双方作用弱化
(2)消极缺陷:
a. 出现先定后审的局面
b. 法官庭前形成预断,造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局面
2、96年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由实体转为程序性审查
(2)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人支持公诉,取消了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经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庭的规定
(3) 在庭审调查阶段,按照举证责任原则,加强控方的举证责任
(4) 由原来控辩双方职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改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进行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1、 概念:指法庭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应公开进行,公民可旁听,新闻机构可以采访报道
2、 内容:
a. 审理内容公开
b. 审理结论公开
c. 既向当事人公开,又向社会公开
3、理论基础:
a. 民主政治的当然要求,避免关门办案
b. 审判科学性的保障
c. 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极好形式
2、 体表现
(1)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
a. 法院提前予以通告
b. 法院应为公民旁听创造条件
c. 根据要求安排旁听人数
(2)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判决书的公开:任何公民可以凭身份证到法院查阅,把判决书上网公开,律师法定代理人可到法院查询司法文书(民事)
5、对公开审判的限制
a. 涉及隐私的
b. 涉及国家机密的
c.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d. 涉及商业秘密的
评议过程不公开
(二)直接言辞证据
1、概念: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旁听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置证的方式来进行。
2、内容:
(1) 直接原则(在场原则):法官审理案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始终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理活动无效。
(2) 言辞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调查原则上采取言辞的方式进行
3、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及时准确完成审判任务
a.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后,即可听其言辞,观其颜色,有利于判断真伪,发现案件事实。
b. 可以及时发现疑点并加以澄清,迅速推进审判活动
(3)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