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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总分400 之 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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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b 发表于 06-3-6 05: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7总分400 之 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 本帖最后由 benben5520 于 2007-6-23 08:14 PM 编辑 ]
 楼主| obb 发表于 06-3-6 05: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楼主| obb 发表于 06-3-6 05: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习指南: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 (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 (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 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 《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魏律》, 《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 两晋、南北朝
《晋律》, 《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 隋朝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 唐朝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 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 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 宋朝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 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 元朝
《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 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⑨ 明朝
《大明律》, 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 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⑩ 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 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年12月3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1912年3月11日。
○13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记宪草”
《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14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旧刑法”, 1928年3月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 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15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则(1929.5)、债及物权(1929.11)、亲属和继承(1930.12)。
○16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7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8 解放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代表性宪法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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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格: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
典: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 律、令、格、式
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或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 律、令、诰
例: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清朝 律、例、典
 楼主| obb 发表于 06-3-6 05: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司法制度
夏 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 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
“吏”等属官。
西周 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
诉讼:“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 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 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西晋 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北魏 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可直诉。
隋唐 中央:“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 中央: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诉讼:同唐。
元朝 中央:“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路、府、州、县四级,省设“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诉讼:“控告”、“劾告”。
清朝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 中央:自1906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四级三审。
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 “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 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三级终审。
南京国民政府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三级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
“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 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 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
 楼主| obb 发表于 06-3-6 05: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
北魏: 死、流、徒、杖、鞭。
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清末: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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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审制度
“杂治”
汉朝时期,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九卿“圆审”
明代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
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代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三法司”
明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九卿会审”
清朝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奏皇帝裁决。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六、法律儒家化
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经之断狱)——引经注律(东汉、晋)——引经入律(八议、服制、官当、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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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 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1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2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3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1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2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3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2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3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楼主| obb 发表于 06-3-6 05: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1 以德配天( 德 要求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1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2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3 .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2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1 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2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2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1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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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1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2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1 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 公布成文法)。 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3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2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1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 2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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