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Oliver W. Holmes Jr.大法官最为人传诵的一句话就是:「法律的生命在经验,不在逻辑」,对于原则、体系取向的民法典来说,这句话真的用不上,而这也正是大陆法系传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关键点。逻辑不对,体系就有瑕疵,所有的演绎都会出问题,一个个案也许符合了经验,却让以后一百个个案都无所适从。反之,案例法刚好不是建立在体系上,空泛的逻辑当然不能对抗有血有肉的经验。对于第一线的法官,法系间的差异也许多少是被夸大了,不管哪个法系,一个好的司法者一定会在审判程序中善用这两种元素,只有比例和形式的差异而已。但对于立法者而言,民法典的生命当然就在逻辑。不论分成几编,不论有没有总则,体系化的程度可以随着学说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发展而逐渐加高,但是法典的内容一定不能前言不对后语,张飞和岳飞打成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