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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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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luhulu 发表于 06-4-9 15:0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种类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全面性,整体性,排他性,弹力性,恒久性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移转)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增与、继承、遗赠、征收。

    三、所有权转移时间
沙发
huangful 发表于 07-7-19 12:45: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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