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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二版(考研整理)第二编(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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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bweb 发表于 11-8-20 08:4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九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起作用的是行政指令或者个别领导人的命令,占优势的是人治
和专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备比
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
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
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定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的内在要求。
   我国所有制结构、企业制度和分配制度与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直接调节经济领
域的法律是并行发展的。
   对本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的管理或调控就是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行市场经济必须要
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一般以直
接控制为主和以间接控制为主两种方式。前者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后者主要
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经济手段
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法律手段则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
、法规等。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表现:
⑴ 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
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着有利
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⑵ 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
犯的性质,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巩固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
、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⑶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和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
济基础。还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产生,并可以致力于消灭
旧经济基础的代表者。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
⑴ 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来规范。
⑵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契
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的约束力,也需要法来确认和保障。
⑶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而竞争所必需的规则和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
法。
⑷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要使市场经济成为有序经济,就离不开法制、法治的作用。
⑸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使各
国的经济联系趋于密切。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
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第十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一节     法治与政治、政治体制改革
一、政治的概念
(一)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一个是从阶级观点出发,认为政治是一种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由于各阶级之间或政治派
别之间斗争一般都集中在国家政权方面,所以政治的中心是国家政权问题,即各阶级、政
党之间为取得政权,维护已掌握的政权或如何治理、利用政权等问题。另一个方面是从经
济观点出发,认为政治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上层建筑,它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决定并
对经济有反作用,所以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政治一词含义是很广的,它不仅指政治关系、组织,而且指政治方向、立场、观点、
纪律等。政治不仅表现在阶级之间关系,而且也表现在民族之间、国家之间和其他社会集
团之间关系上。
    当代中国的政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大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
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沙发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11-8-20 08:40:38 | 只看该作者
二、法治与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⑴ 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
、密切关联。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
发展。
⑵ 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来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
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
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
映着政治目的和要求时,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措施。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
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法与政治的区别:
⑴ 政治的内容比法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政治的外延
大于法。
⑵ 法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的内容或要求。法还有执行社会公
共事物的职能,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
⑶ 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
治措施。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要求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
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
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节    法治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及其政策
政党:一般指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而进行活动的政治组织。
政策:通常指政党、国家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准则。 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法律的
一种渊源。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首先,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狭义的法律仅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仅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党的全
国性政策只能由党中央决定。法具有国家意志,党的政策代表党的意志。
    其次,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依靠宣传教育;对党员还可
以纪律制裁作保证。
    再次,两者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但有的却有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
由法律规定。
    最后,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伸缩性。
法治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对法治的指导作用;
2、法治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3、法律与党的政策关系的演变。
第三节  法治与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也即一定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PS政治实体
是指由专门从事管理的机关、官员以及武装力量构成的组织)
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定的政治组织;拥有主权
二、国体与政体
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
政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管理形式。(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又可分君主专
制和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又可分民主共和和贵族共和)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三、法治与国家的关系:
1、共同性。两者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为同一目标服务,有共同意识形态和
指导思想;法律体现国家意志,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过来国家的组织和活动都
要由法律规定;两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
2、法治与国家的地位。国家与法治是并行存在的,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是政治实体,一
个是治国方略。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宜有高低、大小或主次之分。
四、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
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即国家的管理形式,它也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四节   法治与民主
   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必然要受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必然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
有几种分类方法: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不同社会领域的民主;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
1、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2、民主和集中的结合;
3、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4、逐步完善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1、在社会根本制度上的区别;
2、真正的实质的民主与虚伪的形式的民主;
3、资本主义的民主从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
4、资产阶级民主通称为代议制民主,以资本主义议会制、多党制或两党制、三权分立等制
度和原则为基本特征,而我国民主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与民主集
中制等制度和原则为特征。
第五节  法治与人权
人权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
当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理论上的主要区别:
1、中国主张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2、中国主张人权应不仅指个人权利,而且指集体、社会的权利;不仅指权利,而且指义务
;不仅指公民、政治权利,而且指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3、中国认为,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结合。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权与法
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发展人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⑴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⑵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⑶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⑷ 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第十一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建设;
二是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和态度,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
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
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规则、规范;随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
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
础服务的。
人生观泛指对人生的意义和目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念;价值观泛指一个人的思想言行
对社会或个人意义的观念。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1、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一种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
;2、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3、法律和道德是实现“社会控制”的
两种平行手段。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即
经济制度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是由这一基础决定的。但除了经济基础这一决定因素外,其
它还有各种因素都影响着法律本身的发展,其中就包括了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特别是思
想道德。
当代中国法治与道德的关系:1、两者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首先,它们具有共同的经济、
政治和思想基础,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
志和利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
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实质上说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
德要求。第三,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2、两者的差别: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具有外
界的强制性,但强制的形式不同。
[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从法律意
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
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当代中国多样化的法律文化:1、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
路线指引下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的法律文化;3、来自西方国家的
法律文化;4、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
科技与法律的关系
1、        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指引、协调与管理的作用
其次,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
再次,法律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最后,法律在控制由于科技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
关系以及防治对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2、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第一,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以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第二,        科技的发展对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三,        科技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
第四,        科技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方法的扩展。
科技法制建设的特点:
1、从立法角度的发展来看,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
2、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具有广泛性;
3、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都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
4、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立法既有鲜明
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
第二节   科技法的产生与发展
科技法:指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        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
第二,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独特之处
第三,        科技法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专门知识性强的特点
为什么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⑴ 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⑵ 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⑶ 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⑷ 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
我国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关于法律的实施应做好哪些工作?
⑴ 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
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施行。
⑵ 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⑶ 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逐渐掌握专门的科技知识和科技法知识。
现阶段应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
家意见的咨询制度。要建立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保密制度。
⑷ 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
社会各方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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