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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二版(按考研整理)第四编 [打印本页]
作者: webweb 时间: 11-8-20 08:41
标题: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二版(按考研整理)第四编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实施的概说
一、 法的实施的含义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
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
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施意义
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的实施与法的制定(立法)相对。法律本身反映
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的
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
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遵守的意义:
⑴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⑵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三、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
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
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特点:
⑴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
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⑴ 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制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
效。
⑵ 讲求效能的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
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四、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
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的适用的特点:
⑴ 法的适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
⑵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⑶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
法性。
⑷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
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
第二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
从。一般而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
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⑴ 法律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
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
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四种原则:
⑴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
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⑵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
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⑶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
,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⑷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
在于:
⑴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⑵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四、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
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
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五、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
溯及力。
⑴ 法律生效的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
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
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新
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⑶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
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
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
新法。
第三节 法律实效
一、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
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和法律效力的关系:
⑴ 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
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或活动。
⑵ 法律实效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效力表明法律自身
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两者有着重要的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
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
件。
(二) 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关系: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
法律实效。一般来说,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
现法律效果。但是,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是完全相同。在有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然
有实效,即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
,或者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悖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的初哀。
(三)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 除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
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首先,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
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
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一方面,根据立法目的调整法律实施过程,
避免实施结果背离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根据实施结果检验、调整或改变某一特定立法目
的,实现动机与效果相统—。其次,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实现法律效益
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
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行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
数及其审结情况。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
的程度
5.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6.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分析:
1、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
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
2、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噶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
效;
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
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完整、和谐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
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的意义:
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其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含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
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巾,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
违法的。
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
原则。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本含义: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
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做出判断、
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构成。司法机关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认真查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
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
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⑴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⑵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
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⑶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⑴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⑵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⑶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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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
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
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
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者。我国法律关系通常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三类:①物;②精神财富,人们从事
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通称为“知识产权”;③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两种,又称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
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
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
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
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划分公私法中常用的两个论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
公法法律关系既有实体法律关系又有程序法律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
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
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⑴ 违法行为。广义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
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
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⑵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重要原因)
⑶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
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
担某种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
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
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
⑴ 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⑵ 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⑶ 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
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
。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
[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以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
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
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五、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㈠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⑵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
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㈡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力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⑴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
滥用权力;
⑵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
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⑷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
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
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
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⑵ 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
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3)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4)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也包括集体责任。
(5)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⑴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
偿当事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
⑵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⑴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⑵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⑶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⑴ 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
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
关系为前提。这种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关系由法律规定而不以责任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主要
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⑵ 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
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
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⑶ 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
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
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
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
式。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错事的惩罚。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
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
不同与绝对责任。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⑴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⑶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⑷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
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五、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点:1、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
行为;
2、主体是国家;
3、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
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
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
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如何贯彻责任法定原则:
⑴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⑵反对责任擅断;
⑶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
⑷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
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⑴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的公正的要求。
⑵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罚当其罪”。
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
⑷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
责任。
⑸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
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
都是不公正的。
3、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
效益。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
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
收敛。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
的功能。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我
国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免责形式:
⑴ 实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⑵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
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
意的免责。
⑶ 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
⑷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
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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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制裁
一、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
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
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
担两类。
⑴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
害的利益和权利。
⑵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a.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b.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
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
施。
※.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
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
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二)[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有三个区别:
首先,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虽然也是要预防民事违
法,但是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其次,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
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
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刑事制裁也有财产刑,但要上缴国库。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也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的种类:
(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
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3)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
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
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法律解释的特点:
(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 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
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
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二)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
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
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
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
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四、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
,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
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
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e.g.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
e.g.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e.g.赫克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
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
在于法律的意旨。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严格解释态度的人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
释,而不考虑解释的结果。
自由解释态度的人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认为不必遵循那
种规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二、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
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系
统解释)、目的解释(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
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
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3)解决
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
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
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
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
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行政解释]: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
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
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
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
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 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一个
未知的判断(结论)。
法律推理的特点:
(1)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二、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
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
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公正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 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
三、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及其问题
(一) 演绎推理
(二)归纳推理
(三)辨证推理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说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
、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历史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及特点:
⑴ 西周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设置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秦汉初具规模,唐宋
而成体系,明清空前完整和统一。
⑵ 特点是:机构发达;法律详细;从属于皇权;实效有限。
(二)国外近现代的法律监督:
1722年,彼得大帝创建了“君主耳目”的机构。现代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⑴ 议会进行的监督。在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监察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方法有:①质询权;
②查究权;③受理请愿权;④建议权;⑤弹劾权;⑥不信任权;⑦设立常设委员会等权。
⑵ 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叫司法审查,指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
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⑶ 舆论监督。
三、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与法律监督的构成
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
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
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说:
第一, 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 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指,要以宪法
为依据,将法律监督的手段、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
切实、有效的实施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
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
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
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
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
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
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
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
,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
权力与权利。
(五)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
是指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
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
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
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四、法律监督的分类
(一)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国家性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非国家性的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的成本低,决策的执行效率高,适合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成本高,同时社会
效益也高,因此适合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监督。
五、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⑴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
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
督之下,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⑵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使得国家职能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
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⑶ 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
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
有效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
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
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监
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⑷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⑥开展执法检查;
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及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 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
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四类:
⑴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
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
活动。
⑶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
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⑴ 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分为三类:①刑事诉讼监督
;②民事诉讼监督;③行政诉讼监督。
⑵ 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
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
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
⑴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①党的监督的作用有两方面:首先,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
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
督。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②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
过分集中;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⑵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的监督。
⑶ 人民群众的监督。
⑷ 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
⑸ 新闻舆论的监督。
作者: wanchou 时间: 13-7-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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