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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南师法学考研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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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9-17 00:30:02 | 只看该作者
准备花两个礼拜整理好法理,民法,刑法的结构网络,这两个礼拜上网可能会很少上网
22#
简聆溪 发表于 06-9-22 20:00:4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你复习的好透彻啊~~~佩服佩服
23#
简聆溪 发表于 06-9-22 20:0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iutiaojie 于 2006-9-16 12:36 PM 发表
在公的法理学中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简同学说“公的法理学中法哲学的思想比较浓厚啊”,我想楼上应该指的是抽象性比较强吧


我不太清楚 是我们老师说的
24#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9-24 15:2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简聆溪 的帖子

胡乱涂鸦,让你见笑了

[ 本帖最后由 jiutiaojie 于 2006-9-24 03:25 PM 编辑 ]
25#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9-24 15:26:27 | 只看该作者

我经历的意外事件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昨天我做公交车去火车站买车票,刚上车后,车子发动,我一个踉跄,向车后冲去,刚好有一位老人家的手杖挡在座位旁,我的右脚被拌了一下,手杖的手柄压到了老人家的手镯上,手镯把她的手腕磨破皮了。她的前座是一个中年妇女--是她的女儿。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我主观上没有故意(明知会发生,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刚上车,一般情况下我的视线不会向地下看,也不可能事先知道我前进的道路上有手杖的障碍。也就是说不可能明知,那么我有没有应当知道的义务呢?我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预见我可能会绊到手杖?我没有先行行为,没有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可见我没有应当知道的义务,也就是说我不存在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况且我的身体处于不受控制的情况之下,就更不存在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综上,在主观上我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关于此类行为的无过错责任。那么,我的行为(或称之为举动)就不可能构成侵权,对于我来说就是意外事件,就无所谓责任了。
值得注意的是有应当预见义务的人有:1.老人家本人(虽然对于她的痛苦我深表遗憾)
                 2.她的女儿
                 3.售票员
26#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9-24 15:29:36 | 只看该作者
考研了,
你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可是你已无路可退,
你要坚持到最后一秒,
为了让生活继续!
27#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10-11 22:27:37 |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真烦,看书好烦躁,真难受
28#
夏天不回来 发表于 06-10-20 09:25:4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你 没有 答案 啊 能  不能 帮忙 传上 答案 来 啊
29#
 楼主| jiutiaojie 发表于 06-10-21 17:05:52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有啊,到处都没有看到

[ 本帖最后由 jiutiaojie 于 2006-12-14 08:53 PM 编辑 ]
30#
shanganning 发表于 06-10-22 18:44:12 | 只看该作者

a ha

老大同学

我是四川的,我在这边无论如何都买不到
黄和新的 <中国民法学>,所有的店都找了,就是没有,,,,能不能交流一下

崩溃咯!这是我的联系方式,可以的话,给俺个指点...天那! 俺Q 24948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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