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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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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custu 发表于 06-10-13 20:4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节 习题

一、判断题
1.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2.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
3.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4.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5.罗某被人强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收入很高,罗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罗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
6.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7.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8.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
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10.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11.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  )
1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1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14.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
15.甲打击乙,乙奋力还击,丙路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对乙实施打击,致乙重伤。甲、丙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
16.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二、简答题
1.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2.简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3.简述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三、论述题
1.试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3.试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对;3.对;4.对;5.对;6.错;7.错;8.对;9.错;10.错;11.错;12.错;13.对;14.错;15.对;16.对。

二、简答题
1.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两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三种:第一,犯罪集团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性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第三,集团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以外的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主犯的处罚原则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是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明知是不满18周岁的人而教唆其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论述题
1.答: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如下划分: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对任意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并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众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其犯罪主体包括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需要指出的是,聚众性犯罪不完全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的聚众性犯罪才属于共同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性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二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其犯罪主体包括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的犯罪,以事先是否有通谋作为划分该罪的共同犯罪和他罪的单独犯罪的标准。如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如果事先就事后窝藏、包庇犯罪人、窝藏、销售赃物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实行犯也并非根本不存在行为的分工,只有在并进的共同实行犯中,共同犯罪人都完全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如甲和乙一同对丙实施暴力,进而一起将乙的财产劫走;在分担的共同实行犯中,在实行行为内部还存在着分工,如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实施暴力手段,另一部分人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具体而言: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组织行为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和领导的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分工、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分工,也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分工,还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等等。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这种结合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其一,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其二,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其三,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其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2.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再次,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另一类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首先,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其一,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其二,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其次,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最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3.答: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其二,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其三,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
(2)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其次,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刺激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迷信唆使他人犯罪,等等。最后,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独立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其一,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其二,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其三,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沙发
kaoyanweida 发表于 06-10-14 10:48:35 | 只看该作者
kankan.
板凳
乡下老李- 发表于 06-10-20 15:57:37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不错不错
地板
139139 发表于 06-11-12 20:27:43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啊快
5#
kadahuang 发表于 11-5-23 10:15:31 | 只看该作者
很有用 的谢谢咯~
6#
20061201006 发表于 11-7-4 16:53:3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谢谢了!
7#
爱洋洋 发表于 11-12-3 14:04:50 | 只看该作者
[r:1]看看。。。。。。。。。。。
8#
稻草人考西医 发表于 11-12-31 14:22:2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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