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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爆料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民企500万研发费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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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ngkeyuan 发表于 13-7-5 13:4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00万打水漂 民企委托研发须防 “浑水摸鱼”
来源:2013年7月4日《莱西日报》

青岛融润涡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润公司)是山东省莱西市的一家民营企业,2009年7月27日,融润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热物理研究所)就“涡轮式空气循环空调系统技术研究”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研发期限为两年,热物理所联系(经办人)为杨某。

双方合同中约定,融润公司为热物理所提供300万元的研发经费,并约定,该研发经费是完成研发工作所需的成本,热物理所应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单独财务账号,确保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技术开发与设备研制,并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与费用的使用情况。

合同签订后,融润公司按约向热物理所支付了300万元研发经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热物理所的杨某又提出,让融润公司在北京成立北京融润耦合动力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并讲:将他们物理所研发的其他科研成果转移到融润研究院,并以融润研究院名义上报专利,逃避物理所的监控。融润公司遂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了北京融润研究院,并按热物理所的要求,又支出近200万元租赁厂房,购置设备、仪器等。

但随着项目运作的展开,融润公司逐渐发现,合同签订前,热物理所对上述项目的研究已进行到系统原型机试验阶段,但原型机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融润公司认为热物理所的杨某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这种情况下,这个项目不可能完成。

2011年8月,融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无义务为合同标的研发提供场地和实验设备,热物理所没有定期向融润公司报告项目进展和300万元经费使用情况,没有交付系统样机和设计图纸,项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为由,与热物理所对簿法院。

“在法院一审中,热物理所提交了一份由黑龙江省电力监督监测中心出具的《性能实验报告》,这份报告不但存在样机技术状态不明、未定义系统各部分基本界面,能效比计算错误等基本缺陷,而且特别明显一点是,该报告提到的试验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但报告中引用的“试验标准及基准、轻型涡轮机械验收试验规范GB10490”这一国家标准,早在2010年1月1日就作废了!这种漏洞百出、逻辑混乱,甚至依据已作废的国标作出的报告,热物理所竟然还拿出来让我们认可,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融润公司的负责人气愤地说。

一审法院认为,热物理所已按约形成技术成果,且已通过北京融润研究院将课题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向融润公司进行汇报,而认为黑龙江省电力监督监测中心出具的《性能实验报告》等资料可认定热物理所研发工作已达验收条件。据此,驳回了融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融润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已规定,热物理所收取的300万经费本身,即属研发工作所需成本费用,该300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于技术开发与设备研制,但本案中,热物理所在收了300万经费后,从未向融润公司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也从未用于项目研发,反而是又要求北京融润研究院支出了近2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租用场地、日常开支等,而对原来的300万巨额资金的去向,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清。同时,一审法院对黑龙江省电力监督监测中心出具的《性能实验报告》中引用作废的GB10490国家标准没有查清。目前,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融润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

此外,融润公司的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我们刚刚发现,本案中热物理所的杨某,还担任了哈尔滨耦合动力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但哈尔滨耦合动力工程技术中心的诸多研发项目,在融润公司、北京融润研究院与热物理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存在很多的业务重合与交叉,对此,我们提醒其他的企业单位,不要再次上当受骗!当然,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侵权的行为,我们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这一事件提醒民营企业和投资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该项目技术领域各方面情况、合作方各方面情况,做到清之又清,合同签订要细之又细。否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后悔莫及。


沙发
 楼主| zhngkeyuan 发表于 13-7-5 18:39: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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