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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培训第一案:银河法律状告法大法硕学院,法院现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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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银河法律教育 于 2013-10-11 15:33 编辑

        银河法律教育中心诉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违反附义务赠与合同一案已于201310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现公布起诉状全文及立案凭据: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职务: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9号楼405室
电话:010-62227458
委托代理人:彭清清  高淼鑫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   
法定代表人:黄进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
电话:010-58909561
案由: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的附义务赠与合同;
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捐赠款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学术、培训、公益为一体的教育类机构,是法大校友高淼鑫创办的以诚信著称的机构。2012年10月,被告下属法硕学院(以下简称法硕学院)举办的第三届法律硕士成长论坛开幕在即,因资金问题,法硕学院通过其成长导师、企业家杂志社主编黄海主动与原告接洽,以期获得原告对该论坛的赞助(该论坛第二届的赞助商为华诚典当行)。而原告此时正为所开设考研培训班的部分落榜生的求学之路发愁,在得知被告常年开设“同步进修生”招生项目后,原告以合作此项目为条件,同意捐助,在黄海的磋合下,原告与法硕学院经多次磋商后,均愿意更全面和深入的合作,双方商定以银河公益基金的形式,分批次共捐赠41万元成立“银河法律硕士素质教育基金”,作为法硕学院此后三个学年的素质教育专项经费。于是,2012年11月14日原告与法硕学院签署了《银河法律硕士素质教育基金捐赠协议》,并举行了签约仪式。协议规定,该基金用于资助法硕学院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学院多项学术活动,如论坛、晚会、期刊等。同时该协议规定,法硕学院指定原告为其合作的培训机构,并授牌于原告。双方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双方签署捐赠协议后,法硕学院以协议需加盖学院公章为由,取回全部协议以加盖公章。此后,原告多次催促法硕学院盖章并归还协议,但至今无果。同时,原告多次要求法硕学院按照协议规定,授牌于原告,至今亦未果。原告基于对法大——全国法学最高学府——的信赖,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捐赠款,赞助了第三届法律硕士成长论坛以及法硕学院2013年元旦晚会等一系列活动。后通过黄海,原告与法硕学院将合作项目的内容进行细化,形成了口头补充协议,原告根据协议,推出了“插班生”(又名“同步进修生”)项目,并从2013年初开始,在原告官网、各大法学论坛及社交网络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隆重介绍与法硕学院的合作以及推出的相应班型,反响十分热烈。对此,法硕学院从未提出异议,相反,法硕学院对此给予了相应的配合。8月28日法硕学院团委书记邸维蛟还通过黄海,通知原告提交“法硕插班生”名单以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而这一合作触动了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为此,有机构在8月中下旬以学生的名义,向被告下属纪委匿名举报法硕学院和原告勾结非法招生。要求法硕学院表明态度,并极尽威胁之词。此时恰逢法大“风水石”事件沸沸扬扬,院方不愿再生事端,便于2013年8月29日指派副院长杜鹃给原告打电话,告知原告关于举报信的内容,原告考虑到长远的合作,主动提出暂时撤下网上所有关于“法硕插班生”项目的宣传。而后,在未与原告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法硕学院竟于同日2013年8月29日发表了第一份声明,开始了毁约和诽谤之路。声明声称“捐赠协议内容从未涉及招生、培训等相关内容”,但原告与法硕学院的捐赠协议中却清楚地写明“原告是法硕学院指定合作的培训机构”字样;声明还指责被告“虚假宣传片面夸大了合作关系、私自编造了合作内容”,但双方的合作却是事实存在的,不仅如此,声明还将原告行为定性为“非法招生行为”。双方的合作项目为插班生(又名“同步进修生”)项目,而该项目为被告所认可,被告长期在校内开设该班型;而原告因与法硕学院有协议在先,依照合作约定,为被告提供优质生源,恰恰是合法合理的招生行为。试想,如果没有这些合作事项,原告凭什么对法硕学院进行捐助?!法硕学院这种事前客气、遇事明哲保身、翻脸不认人的做法实在有损“最高法学学府”的形象!也伤了一个热爱于母校的校友的心!
       该事件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的损害,原告遂于2013年9月1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内论坛(法大BBS)上发表声明,将事实公之于众。法硕学院未曾料到原告会有如此举动,于是又派黄海前来紧急协商,希望找到一个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原告只提出了删除声明、消除影响的要求。于是,法硕学院通过内部讨论后又发了另一声明,虽然语气上有所缓和,但仍然罔顾事实,抹黑原告。甚至继续做出失实的的描述,如其声称“经在网上查看方知道该事实的存在,随即先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要求其将这些不实表述立即从网上删除。”可事实是,法硕学院在收到所谓“举报信”后,只是在8月29日派副院长杜鹃给原告打了一个电话,从未有过其他接触。而撤下网上所有关于“法硕插班生”项目的宣传,也是原告在考虑长远合作的因素,主动提出并予以配合的。希望法硕学院能公布其所谓的“先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截屏。
       法硕学院两次违背事实的声明,在网络上被大肆转帖,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考生和家长也纷纷前来询问事情始末,质疑原告的招生行为。法硕学院的行为,使广大考生对原告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授牌于法硕学院,不再接收插班生项目的学生,甚至还否认合同协议的存在。
       因此,被告否认合作的事实,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发布不实的声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第一百九十二(一)(三)、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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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54一休哥 发表于 13-10-11 12:36:45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关注,关注
板凳
蔸蔸喵喵 发表于 13-10-27 10:08:29 | 只看该作者
不明觉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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