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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资料(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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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qiufanlu001 发表于 08-8-21 15:4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宪法部分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重点】

宪法以及与宪法理论有关的基本概念,是本章重点所在。从历年试题来看,多以名词解释为主,如00年的宪法惯例;02年的宪法结构。也出现过简答题种类,如99年的宪法关系及其特点。但对于本章内容,基本概念和知识点的掌握是最重要的,而且需要注意这些基本概念的核心特征,因为在无意之中遗漏的若干要件足以让你失去得到高分的可能。

【本章内容】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而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特点,它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宪法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是其他法律的“母法”,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如果与宪法相抵触,或者整部法律无效,或者相抵触条文无效;宪法是一国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然受到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因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为保证宪法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其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宪法议案的和修改必须由2/3以上多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比普通法律也更为严格。
(四)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2.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经济上,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政治上,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其奠定了基础,在思想文化上,民主、自由、平等、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其提供了思想条件。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3.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民选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等主要形式。
(一)宪法典。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二)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文件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照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的概念,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文书(即宪法典)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反复适用的,并被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传统或习惯。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的特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发挥。
(四)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即判例。宪法判例即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是普通法系国家宪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的国家通过专门规定赋予其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接受的国际惯例以最高法律效力,此时国际条约和习惯也成为宪法渊源之一。

5.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不成文宪法由多个不成系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组成,因此一般不存在结构体系的问题。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宪法序言是宪法规范整体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规定和说明宪法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的一部分,其中所阐释的宪政精神和基本国策应该说是贯穿宪法条文设计与执行始终的灵魂,理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既不能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割裂开来,也不能将宪法序言内部的各部分划分主次,而应该将宪法序言作为宪法规范体系的整体来认识,因此,宪法序言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既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同时也是法律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特点:根本性与最高效力性、内容的广泛性、高度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就是宪法规范作为宪政行为规则必须具有的形式要素。在宪法规范的设计中,形式要素的齐备是保障其实有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与所有的法律规范一样,完整的宪法规范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假定,是宪法规范适用的条件,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本规范的条件或情形;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允许、授权、要求、禁止、鼓励的内容,即对假定事项的处理原则;后果,是宪法规范的实施所形成的法律评价,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或符合该规范时将要产生的制裁或奖励结果。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不等于宪法条文的内容结构。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外在表现。同一宪法规范,其逻辑结构的不同部分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而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体现不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此,宪法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与宪法条文的包容内涵并不吻合。宪法规范必须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否则便不成其为宪法规范,也无以保证其现实的规范性;而每一宪法条文实际上不一定包含其所规定的宪法规范的所有逻辑内容。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3)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建立或形成是一个国家实施宪法的基本目标,是检验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基本标准。它涉及国家、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享有是否符合立宪的目的等根本性问题。稳定而和谐的宪法关系有利于宪法秩序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衡关系。

7.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的机关行使。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2.司法机关解释制。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其基本作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予以宣布,并拒绝予以适用。      
3.特定机关解释制。即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定机关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的具有权威性的机关,能够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宪问题,解决的方式上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采用这种解释体制的原因主要有: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含义,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2.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3.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开展活动的专门性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

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把宪法解释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8.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违宪审查也可以用这个概念)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实行。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为德国的宪法法院。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该规定为我国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
2、违宪审查对象。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违宪审查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4、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还有备案、批准等行为的监督。为了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00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违宪审查的对象。立法法第90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消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9.宪法制定和修改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其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的制订者通常为人民。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1.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
2.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给宪法规范提出新的问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具体表现为:(1)社会制度变革。这种制度变革与社会革命有区别,它不是宪政主体的更迭,只不过是同一宪政主体执政的情况下对社会制度不适当的部分所作的重大调整。这种社会制度变革必然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宪法体制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2)宪政实践中出现以前立宪时尚不存在或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引起宪法规范的空白或不适当,这就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补充和变更。(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或主要社会政治主体的经济地位、社会活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社会政治均衡状态的变化,原有的宪法规范就需要据此调适和完善。(4)立宪技术的提高和宪法学研究新成果的出现导致对宪法规范在用语、表述、形式设计等方面的修正和补充。


【历年真题及评析】

1.名词解释:
(1)宪法结构(02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不成文宪法一般不存在结构体系的问题。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解析:此题比较简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应当尽量牢记指定教材上对概念定义的原话,更容易得分。

(2)宪法惯例(00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是指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反复适用的,并被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传统或习惯。
解析:这道题是主要考察宪法渊源中的宪法惯例,因为是作为名词解释题出现,所以只需要将无明文规定、有同等效力、政治实践中形成几个核心特征说出即可;如果考简答题,就多写几句,在答出基本概念后把它的特征加上。这道题也容易引发对其他宪法渊源形式的界定,如宪法判例、宪法典等。

2.简答题:宪法关系及其特点。(99年,5分,占宪法部分20%)
答案: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3)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实际上是考察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答题内容应当包括宪法关系的概念,组成和特征。其中特征最好适当展开,但不宜过多,把问题说清楚即可。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的错误答题方式有:
1、名词解释题要点答不全,而与题目不相关的话又写得比较多,这样在考试中既浪费时间,又不能取得好的效果。
2、对于简答题的回答,出现两种倾向:要么答得过多,将简答题作为小论述题来答;要么答得过少,基本要点也没有答全。应该仔细阅读问题的核心所在,针对核心问题作答。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宪法    (2)刚性宪法    (3)柔性宪法    (4)不成文宪法    (5)宪法典    (6)宪法惯例    (7)宪法判例   (8)宪法结构    (9)宪法附则    (10)宪法规范    (11)宪法解释    (12)宪法监督    (13)宪法制定    (14)宪政

2.简答题
(1)        简述宪法的特征。
(2)        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3)        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哪几类?
(4)        简述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章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本章重点】

综合课宪法考试一般极少涉及与政治理论相关的内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爱国统一战线等,因此只需要做一般了解,不需要向在政治理论课中一样的严格记忆。在本章中,关于政体的类型如是经久不衰的考点。

【本章内容】

1.国体

国体又称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国家性质主要由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

2.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是辩证统一,互相依存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

3.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注意:此处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主要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多党合作制的重要机构保障,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就性质而言,其不是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4.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

经济制度是国家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11条第2款,2004修正案修改)
关于分配制度,我国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中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6.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利用国家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应当设立哪些国家机关、以什么原则组织国家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应如何行使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相适应;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政体,国体才能得以外化。

7.政体的分类

(一)君主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君主制政体可分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名义上由君主掌握,但实际上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权力仍然很大,在一些国家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
    议会君主立宪制,典型如英国、日本。
    (1)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
    (2)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二)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由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如德国。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如美国
   (1)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掌有军事、内政、外交大权。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做出。
   (2)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
   (3)议会除了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予以定罪外,无权罢免总统。
   (4)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职权的制约。
(三)委员会制(瑞士)
联邦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关,它是议会的执行机关,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它无权解散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否决委员会的某项政策或提案时,委员会不必因此而辞职。委员会由联邦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还有一些前两种政体的变种,如法国的二元制(半总统制),总统和政府首脑同时拥有相应的国家权力,二者相互制衡。

8.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原则,由人民民主选举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再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的国家政权体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切实保障。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和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原则。

【历年试题解析】

名词解释:
议会制(02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它是指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现代议会制政体可以包括君主制议会制和共和制议会制两种,君主制下的君主或共和制中的总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解析:答本题时应当注意全面,议会制既可能是君主制下的也可能是共和制下的,不应当造成议会制只可能是共和制的误解。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的错误答题方式有:
1、对于议会制的名词解释,与共和制相混淆,将共和制的某些特点答入议会制中;另外,本名词解释需要列举一两个典型国家,很多考生没有列举。
2、对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名词解释,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相混淆。

【模拟试题】

名词解释
(1)国体    (2)政体    (3)人民民主专政   (4)人民代表大会制    (5)半总统制    (6)君主制政体    (7)共和制政体    (8)议会制    (9)总统制     (10)委员会制










第三章  选举制度

【本章重点】

本章虽然内容很少,但在综合课考试中经常出现1-2道名词解释,不可忽视。而且有些名词可能在考试中反复出现,不应认为以前考过就不会再考。比较容易记忆的方法是按照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知识的掌握。

【本章内容】

1.选举制度及其功能和基本原则

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调整的对象限于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狭义选举制度概念。它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        全面地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        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        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        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的普遍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理解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时注意掌握以下三个问题:(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是选举权的主体,但由于其患病失去行为能力,不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实际能力,可暂不行使选举权。(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3)根据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凡依法享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并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得有任何特权或歧视行为。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为: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投票,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种平等的权利不仅不受制约和限制,而且有法律和物质保障;二是在选票面前,每个选民的当选权平等。凡依法享有被选举权的选民,就有资格当选为人大代表。当选权的平等性,比较突出的表现为:男女平等,没有性别歧视;民族平等,没有种族歧视;党内党外平等,没有党派歧视;干部群众平等,没有职位歧视。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对间接选举而言的,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选举。实行一院制的国家议会和两院制的英、美、法、日、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的众议院通常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法国、葡萄牙、塞内加尔等国的总统,以及美国、意大利等国家议会的上院,也实行直接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或称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秘密选举,它是指选举人无需在选票上写任何人的名字,而只需要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划一记号,以表示其选举意向的一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或选举的方式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中期的澳大利亚的投票法,以后由为世界各国广为效仿。秘密投票对应于公开投票,即选举人在选票上必须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不用书面投票而是在公众场合以口头、举手方式表示自己意愿的选举方式。

2.选举的程序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应包括下列要件:(1)实质要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2)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它是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中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候选人介绍制度。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和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其内容包括:(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3) 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3.罢免制度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对不合格人民代表的罢免制度。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人大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被罢免代表可出席会议并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历年试题解析】

1.名词解释
(1)选举制度(99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2)选民(01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依照我国的选举制度,合格的选民应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3)选区(03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解析:以上三题时考察选举制度的基本概念,无需过多说明。

2.简答题
如何理解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98年,5分,占宪法部分20%)
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其含义表现在两点:(1)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2)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一样,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即票票平等。应该注意的是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代表所代表农村人口数和城市人口数的比例是4:1,这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与我国农民人口多有关系。
解析:本题要求将平等性原则展开,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把握住一人一票和票票平等两个要点以及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就不难回答了。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的错误答题方式有:
     1、概念尤其是选举制度的二级概念掌握不牢固,不能以法言法语来表达,经常出现考生以自己的概括答题的情况,要点不全导致失分。
     2、考生对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概念一般都比较清楚,但是对其具体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选举制度    (2)选民    (3)选区    (4)罢免制度 (5)选民登记
2.简答题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的有效确定规则
简述我国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制度
简述我国候选人介绍制度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本章重点】

本章主要应注意对几个名词解释的考察,但民族自治区域或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也很重要,需要掌握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历年试题出过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简答题出现过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区基本法的地位、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条件和程序等简答题。总体而言,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需要牢记。

【本章内容】

1.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根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单一制的特点如下:(1)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2)全国只有一个宪法;(3)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4)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5)在对外关系中,中央是单一的主体。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特点:(1)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2)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3)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4)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

邦联是一种松散的联盟。它以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是一些主权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邦联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所设的机关仅具有协商的性质,所形成的决定以成员国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为基础。

我国为什么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呢?
  (1)从理论上说。马列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确定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2)从历史关系上看。历来如此。
  (3)从民族分布的情况看,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一种民族大杂居和聚居的局面。
  (4)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宪法确认的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只有在统一的国家里,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5)只有加强祖国的统一,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才能巩固和发展革命和建设的成果。

2.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是指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应注意的是,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根据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但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不同于一般地方机关的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权的法定性,即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自治权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各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主要特点是:1.综合性。2.自主性。3.协调性。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实际上是把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特殊利益通过客观、合理的形式与机制加以协调的过程。4.区域性。自治条例只在本地方有效。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而制定的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1)变通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的制定权;
(3)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5)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6)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7)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8)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区别(重点)
自治条例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区别点在于:(1)制定的前提不同。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2)着眼点不同。地方性法规着眼于地方特点、自治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

5.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有:(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3)当地人管理。
   
   
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划分和行使。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内容是: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四)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的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五)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
(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8.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除带有殖民色彩的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此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可将法律发回,不予备案。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有必要实施。

9.基本法的解释权

基本法对解释权作出的规定是:第一,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三,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历年试题解析】

1.名词解释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98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权都由一个概念稍加变化而来,记住一个即可。

(2)民族自治地方(99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解析:除了回答概念,还应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级别答出。

(3)自治条例(00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各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4)行政区划(01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是指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5)特别行政区制度(03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的行政区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

2.简答题
(1)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99年,5分,占宪法部分20%)
答案:见前文内容7。
解析: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主要应当把重点放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上,尤其应说明二者的相互影响。

(2)简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00年,6分,占宪法部分24%)
答案:见前文内容。

(3)简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条件和制定程序。(01年,8分,占宪法部分32%)
答案:见前面内容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有:
1、分别论述两者的概念和内涵,不能进行比较;
2、比较的时候不能将五个比较项都概括完全。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国家结构形式    (2)单一制    (3)联邦制    (4)邦联    (5)民族自治区域    (6)民族自治地方      (7)民族自治机关    (8)特别行政区

2.简答题
(1)简述单一制、联邦制的特点
(2)简述民族自治权的内容。
(3)简述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21#
浅夏迷迭 发表于 12-5-18 12:4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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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assionbaron 发表于 11-12-2 09:01: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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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ngledan 发表于 11-11-16 08:59: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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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f 发表于 09-7-7 07:50:2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先拿来用了,呵呵
17#
一滴水-jyk 发表于 09-7-2 22:16:45 | 只看该作者
分享了,谢谢了
16#
houxuechen 发表于 09-6-21 21:24:37 | 只看该作者
太棒了  宪法一点不会。。
15#
corallinna 发表于 09-3-9 09:45:37 | 只看该作者
还有好多吗?谢谢版主。。。
14#
青松傲雪 发表于 09-2-19 13:26:41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啊,拿走了
13#
vvvvv 发表于 09-1-1 00:43:0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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