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章重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重中之重,每年占综合卷的分值8-11分之多.每一个基本权利的概念、属性、内容、保障制度都必须掌握,今年应尤其注意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和私有财产权两个新概念.
【本章内容】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概念。
基本权利又称宪法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的权利。基本权利中的“基本”至少包括六种含义:1、说明这些权利的不可缺乏性。2、说明这些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说明这些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说明这些权利的稳定性。5、说明这些权利在现代国家中具有共性。6、说明这些权利的母体性。
(2)特征
基本特征是:它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它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公民而言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转让性;综合性和高度概括性。
(3)性质。
基本权利的性质包括:
1.固有性与法定性。
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
3.普遍性与特殊性。
2.平等权
(1)概念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它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义如下:
(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守法上的平等)
(二)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禁止区别对待。(禁止差别对待)
(三)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任何公民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反对特权)
(四)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
(2)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宪法权利的基础,是一种综合性的、具有工具意义的权利。
(一)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所不可缺少的、与生命权、自由权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
(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有其独特之处。平等权不像其他基本权利那样具有特定而具体的内容。其权利性主要体现在与其它基本权利的相互关系中,具体通过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平等权与社会平等权体现权利的价值。但这一点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性,它只是反映权利存在的不同形式而已。
(三)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
(3)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我国现行宪法在第33条第2款对于平等权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了这种一般性的规定之外,现行宪法还有其也一些相关的具体性规定,主要有:
1.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第4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3.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与民族下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第36条第2款中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6.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第3款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上述的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3.政治自由和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又称为政治自由。政治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义的政治权利除政治权利外,还包括政治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言论自由
1、概念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2、特点
言论自由的特点: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内容广泛)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限制
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限制。在我国确定言论自由合理界限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51条的规定,即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坏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地说,言论自由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在限制,指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有确定的效力范围,在其效力范围内的言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内在限制,指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度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其规定的限度之内言论自由才是合理的,否则构成言论自由的滥用,甚至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合理界限内的言论自由应当是主观上善意和客观上无害的行为,有害于国家或社会利益,侵害他人权利或侮辱他人的各种言论都在禁止之列。
近、现代各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公益上的限制,包括禁止煽惑犯罪、妨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善良风习的言论;二是为个人利益上的限制,即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以及足以损害他人利益的言论等。
另外,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体现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方面。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三)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两者具有同质性。
各国对于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四)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的具体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2.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3.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五)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我国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36条第2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此外,该条第3款中还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人身自由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人身不受非法侵害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人自身生存必需的权利。它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干预其自由权,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我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其方法及相应的法定程序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拘留和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第二,搜查取证。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地方接着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刑事审判。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刑罚的适用方面实行“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禁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此外,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等,有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程序及特定的决定机关。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
(三)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的权利,它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四)通信自由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他人之间传递信息不受国家或他人非法限制和干预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任何人在未经通信人允许情况下不得隐匿、毁弃、拆阅、窃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才能依法定程序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对这种国家机关限制公民通信自由和秘密的特殊情形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的概念。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体系,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
第二,社会经济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其条件。
第三,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
(一)私有财产权
(1)概念
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 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公民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表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
(2)公民个人财产权在新中国宪法上的演变
在建国后历部宪法的总纲中,均对公民个人财产权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异而有所差别。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条款比较具体、丰富,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8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活资料所有权。”第9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10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而1975年宪法第9条仅仅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所有权。”1978年宪法恢复使用“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概念,废止了有相当局限性“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概念。现行宪法不仅肯定了1978年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提法,而且以“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概念,取代了曾使用多年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概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宪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范围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1.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收入。
2。储蓄
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国家鼓励公民将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信用社。银行、信用社对公民的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原则。非经司法机关批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查询、冻结或提取公民的个人存款。
3.房屋
房屋是指属于公民生活资料的房屋。无论城市或乡村,凡属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查封、破坏。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公民的房屋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给予妥善安排和合理补偿。
4.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
公民享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范围日益广泛,凡依法不禁止的公民个人所有的有关衣、住、行、用的生活用品,都可以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财产权的范围日益扩大,出现新的权利类型,如投资权利、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等。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出现的非按劳分配而得到的收入,如证券收入、红利股息收入等,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其性质与地位。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修宪的内容看,扩大公民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目标,以不同的形式完善了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强化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综合性质。其基本特征是:劳动权的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权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没有休息权,劳动权则无法实现。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权是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7.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的基本特征
(1)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文化权利与教育权利组成,是国家发展文化与教育事业的重要基础。
(2)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文化教育权利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保障公民宪法地位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3)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实现文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与设施。
(4)文化教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国公民。
8、受教育权
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其特征在于:
受教育权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受教育权的自由权性质要求有能力的公民均等地享有教育权,而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则要求国家为那些有能力,但因经济等问题不能享有教育权的公民提供一种条件与环境。
是通过公民能力开发实现文化国家的基本手段;
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国家一方面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各种机会,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四个具体的内容。
(1)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同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3)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的教育。
(4)公民在不同阶段获得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各样的技能培训等等。
9.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国家要求获得公权救济的权利:
(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或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公民有向国家机关申诉的权利。
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二)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的行为而蒙受损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这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
(三)司法介入的请求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介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裁判,惩罚违法者,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且对触犯刑事法律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人权入宪的积极意义
新修改的《宪法》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核心目标。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事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11、公民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不同于人民的概念。我国宪法在序言、正文中多次使用了人民的概念,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如在抗日战争时,除汉奸、亲日派以外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敌人,而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范围有了扩大和发展。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赞成、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这就说明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整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人民作为一种整体概念,它主要表示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国家性质,通常是作为一种政治原则来使用。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反映了人民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并不是指人民作为个体的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由公民行使的,并不仅仅由人民行使,不属于人民范围内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或限制某种权利外,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
12、国籍
(1)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籍的取得
纵观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可见,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所谓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对此,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的出生的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国籍则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所谓申请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即符合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等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此外,我国国籍法还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国籍也是属于继有国籍的一项内容。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指的是一个人失去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国际丧失的原因,不外有自愿和非自愿两种。自愿的丧失国籍,是以当事人的本意为基础,通过声明方式放弃国籍,或者通过申请方式退出国籍。非自愿的丧失国籍,是非以当事人的本意为转移,而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或者是由于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
(4)中国国籍制度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管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旦经公安部批准,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历年试题解析】
1.名词解释
(1)言论自由(98年/02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2)结社自由(99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之一。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2.简答题
(1)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01)
答案: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延续。
另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2)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征。(02年,8分,占宪法部分32%)
答案: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受教育权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是通过公民能力开发实现文化国家的基本手段;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解析:答案仅简要说明了要点,应适当展开。
(3)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03,11分,占宪法部分36.7%)
答案:见前文内容5。
解析:回答本题应当先回答人身自由的概念,再回答四点内容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安全权,每点应当适当展开。记住要点说出意思即可,不必死记。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有:
1、将言论自由的概念答成广义上的言论自由,而本题考察的是狭义上的言论自由;
2、在回答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时,忽略了宪法关于个人财产继承权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规定。
3、在回答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时,将人身自由限定在狭义上的人身自由,而本题考察的是广义上的人身自由。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平等权 (3)选举权 (4)言论自由 (5)出版自由 (6)结社自由 (7)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 (8)宗教信仰自由 (9)人格尊严 (10)通信自由 (11)公民财产权 (12)劳动权 (13)休息权 (14)物质帮助权 (15)人权 (16)社会保障制度 (17)获得救济权
2.简答题
(1)简述平等权的涵义。
(2)简述言论自由的特点。
(3)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4)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5)简述公民财产权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国家机构
【本章重点】
国家机构是综合课宪法卷的又一出题重点,每年分值在10分以上,本章的重点在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各机关内部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宪法明文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组成等内容。
【本章内容】
1. 国家机构概念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点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和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机构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第四,国家机关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第五,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联系群众原则。4、民族平等原则。5、精简、效率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宪法》第3条第4款)。(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其核心地位表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体人民负责;职权的全权性;权力的至上性;其通过的法律、决议,一切国家机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一切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以下6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并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和平或战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在会议期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还可以通过质询案方式。在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或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受质询机关必须答覆。另外,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也是监督的重要形式。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由主席团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包括常规性议案和临时性议案。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的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详见《宪法》67条)
(1)立法权。(只是指基本法律,不包括宪法。)(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但不得同基本原则相抵触;日常可以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权。
(3)监督权。(撤销国务院、撤销地方人大)
(4)重大事项决定权。预算调整权、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权、荣誉、衔级、特赦、战争状态、全国以及省级的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人大闭会期间的人员任免;最高院和最高检的组成人员、省级检察长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临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没有固定任期,任务完成就不再存在;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在必要时设立。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第一、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或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二、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如果是现行犯,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立即向全国人大常或者主席团报告。
第三、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服务保障。
6.国家主席
根据宪法第80条和81条的规定,我国的国家主席被认为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之首,是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公布法律、任免政府,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发布动员令、赦免令和荣典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主席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他只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后,予以宣布或执行。
国家主席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应有选举和被选举权;(3)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上。
国家主席的具体职权,根据宪法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第三、外事方面的职权。
第四、授予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7.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的内容体现在:
第一,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第三,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四,总理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五,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秘书长。
主席负责制的特点: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他人员对主席负责而不是对人大或者人大常负责);副主席以及委员由主席提名;各项命令均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历年试题解析】
1.名词解释
总理负责制(03年,3分,占宪法部分10%)
答案: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事务具有决定权,总理对国务院实施的所有行政行为负责的领导体制。一般体现在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书上没有现成答案。需要根据理解进行归纳,如果认为自己的归纳能力不足,可以把总理负责制的所有要点答上去也能得分。
2.简答题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系.(02年,8分,占宪法部分32%)
答案: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二者是形式和本质的关系。表现
第一、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
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
第三、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四、总理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第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同时,还实行一定形式的会议制度,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即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解析:本题实际上是答总理负责制的外部表现。
(2)简述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和补缺制度.(03年,10分, 占宪法部分33.3%)
答案:当选国家主席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第二、应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第三、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解析:本题完全是考对法条的记忆。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有:
1、对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涵不清楚,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不能进行概括,分析思路比较混乱;
2、对人民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了解;
3、对国家主席的补缺制度概括不准确,这属于基础知识不扎实。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国家机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5)总理负责制 (6)中央军事委员会 (7)言论免责权 (8)人身特别保护权 (9)国家主席 (10)村民委员会 (11)居民委员会 (12)临时委员会
2.简答题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核心地位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2)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权的内容。
(3)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4) 简述国家主席的地位和基本职权。
(5) 简述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主要表现?
历年高分试卷答题方式分析
分析历年的试卷,可以发现一个问题,虽然对知识的熟练记忆是考试成功的基础,但是,答题技巧对考取好的成绩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下面对历年高分试卷的答题特点作一下归纳,其答题方式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一、名词解释题
1、概括简洁,要言不烦,避免在名词解释题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影响大题的解答。
2、注意答题的逻辑性,不能含糊不清,对于概念的关键词语,一定要准确表达,采用做到法言法语,最好与参考书的用词做到一致。
3、一定要将知识点答全,对于教材上的概念的要点不要遗漏,在复习记忆的时候最好采取要点记忆法。
4、对于关键词语的解答,需要加以补充说明的地方,可以另起一段来说明,以作到知识点全面,不会遗漏,会有利于阅卷老师发现自己想找的采分点,避免丢分。
二、简答题
简答题占的分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要充分重视。尤其是要注意答题的技巧。
1、考察概念的的题目,一定要突出概念,不要忘记,如果会答的概念不答,就很可惜。
2、对于要回答两个概念或者制度之间的比较的简答题,尤其要把概念做细致的分析,以便为下一步分析相互关系做充分的铺垫。对于比较关系的分析,同样要做到层次分明,将比较项详细以小点的形式列出来,详细比较;同时在选择比较项时,不能随便选择,任意比较,注意要选择两者存在明显逻辑关系的比较项,这样才能得分。
3、简答题目既然是简答,就不要做过多的发挥,但是一定要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要以明确的数字标出小点,小点之间要有一定的逻辑性,这样可以发现少了那一个点,也便于老师来发现要找的采分点。把重要的小点可以放在前面或这结尾,避免被老师遗漏掉。
4、如果时间充分,可以在小点答完后,在末尾做一个总结性的发挥,或者综合以上答案的核心内容,以变有利于老师发现采分点。也起到强调的作用。当然,除了重复上面的答案外,最好还是有引申性的发挥,以显得自己的知识面比较宽,并且,知识的积累是成体系的,从而可以获得较高的分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