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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小说盗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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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rui69 发表于 07-2-27 11:0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大康    文汇报

在小说史上,第一个留下反盗版文字材料的竟是位书坊主。万历三十多年时,福建建阳的三台馆出版了《八仙出处东游记》,书首三台馆主余象斗的“引”:



不佞斗自刊《华光传》等传,皆出予心胸之编集,其劳鞅掌矣!其费弘巨矣!乃多为射利者刊,甚诸传照本堂样式,践人辙迹而逐人尘后也。今本坊亦有自立者,固多,而亦有逐利之无耻,与异方之浪棍,迁徙之逃奴,专欲翻人已成之刻者。袭人唾余,得无垂首而汗颜,无耻之甚乎!



《华光传》即《五显灵官大帝华光天王传》,又称《南游记》,余象斗是作者兼刊刻者。那时常见书坊主写小说,因为《三国演义》与《水浒传》在嘉靖朝刊行后,通俗小说受到大众热烈欢迎,文人此时却不屑于创作。书坊主眼见开辟了新财源却无作品可印,便或自撰,或雇下层文人编写。《南游记》写得很拙劣,但身为书坊主的余象斗已感到“其劳鞅掌矣”!大概由于写得太辛苦却遭盗版,对此又无可奈何,他实在气不过,便破口大骂:“袭人唾余,得无垂首而汗颜,无耻之甚乎!”不过,当时盗版是寻常事,余象斗自己也经常翻刻别人的书籍。



清初的李渔也同样为被盗版而气恼。这位通俗畅销书作家以“一夫不笑是吾忧”为宗旨,创作的《连城璧》、《十二楼》等书销路奇好,翻刻本便接踵而出。李渔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竭尽全力,还曾请官府出面禁止,可是最终仍只是徒唤奈何。他在给友人信中透露了自己为反盗版在苏杭间来回奔波,精疲力竭:



弟之移家秣陵也,只因拙刻作祟,翻版者多。故违安土重迁之戒,以作移民就食之图。不意新刻甫出,吴门贪贾即萌觊觎之心,幸弟风闻最早,力恳苏松道孙公出示禁止,始寝其谋。乃吴门之议才熄,而家报倏至,谓杭人翻刻已竣,指日有新书出贸矣。(《与赵声伯文学》)



后来李渔干脆在南京开了家书坊,芥子园印书以精美取胜,但这只是被动的防别人翻刻之法。



晚清时小说出版繁盛,盗版也日趋猖獗,被盗者只能借登报宣泄胸中恶气。广百宋斋被盗版后在报上责骂“今有奸商,钻营求利,刻薄居心”,提醒读者盗版书“字迹糊涂,纸墨恶劣,图像不清”,并警告说,“俟访确翻印奸商名号,再当送县究办”(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申报》)。但盗版者根本不怕。江南书局在上海代销香港中华印务总局的《中东大战演义》,但书很快被盗版,而且还在报上大做广告,江南书局惟一的对策,只是登报嘲笑:“想该号贪利如此,竟不要做下次生意。哈哈!”(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新闻报》)那时的盗版者还很理直气壮。味闲庐盗印点石斋刊的《淞隐漫录》,后者登报发离骚:“我则劳而无获,彼则安享厥成,言利则诚有得矣,揆之于理,窃未安也。”最后只能赌气地说,我印的那几千本全卖给你,如何?作者王韬也登报谴责,可是味闲庐主竟登报作答:“文章为天下之公器,而大著尤中外所钦佩”,仿佛倒是王韬小家子气(光绪十三年七月初六日《申报》)。



历史上第一个成功地维护了自己权益,并使盗版者受到惩罚的是晚清小说家李伯元。当时《官场现形记》由世界繁华报馆分编陆续出版,初、二编甫出,已风行海内,也引来了盗版者。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1904年9月2日),《时报》、《新闻报》同时刊登小说三编出版的广告,李伯元特地加入“禀准捕房查办翻刻各书庄,幸勿误收被累”一句以示警告。从当日直至十月初六日,这则广告在《时报》头版竟反复刊登了26次,同时李伯元查清了盗版者并开始了诉讼。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二日的《新闻报》刊登的《官场现行记》初、二、三编销售广告末写道:“书经存案,翻刻必究,前有日商朝日洋行出售洋装翻刻本,蒙日本领事论令停卖,并函请会审,分府黄司马将托销之席粹甫传案严讯,并此附闻。”其后又附介绍云:翻刻本已被责令停售,日本领事已函请会审此案,传盗版书销售商席粹甫到租界会审公廨受审。内容相似的广告还反复地刊登于《时报》与《中外日报》。可是十月九日与十五日的《中外日报》上刊登了盗版者即知新社主人弼本氏的广告,声称他们刊印的《官场现形记》“墨色精良,纸质坚厚,印制清楚,装订精致”,欲批发者“与本社经理人席粹甫接洽可也”;而翻刻的《官场现形记》竟还标作者是“吉田太郎”,李伯元实在是忍无可忍。



官司很快有了结果,十月十六日,《新闻报》、《时报》、《中外日报》的头版同时刊登了李伯元所拟的“世界繁华报馆特别告白”:



翻印《官场现形记》者看,看,看!



出售翻刻《官场现形记》之席粹甫前因抗传不到,经公堂出票拘提,昨日解讯奉,会审宪判席粹甫先枷三天。特此布告,各书坊宝号幸勿误售受累是盼。



告白以大号黑体字刊出,其显眼醒目正表露了李伯元的兴奋心情。这场官司算是赢了,枷号三日也是不小的处罚。可是,诉讼及其结果却很有值得玩味之处:知新社在诉讼期间何以敢照登销售广告?席粹甫又怎敢“抗传不到”?为何受处罚的只是“经理人席粹甫”,身为法人的日人“知新社主人弼本氏”却是毫发不伤?这场官司其实赢得有点窝囊。



不过,李伯元的胜诉毕竟给盗版者一定的威慑力,此后各书局与报馆也颇注意版权的维护。如商务印书馆出版各书“均经具禀商部暨京师学务处立案”,并在报上刊登商部“此种书籍,洵于政界、学界良多裨益,自应准予立案,禁止翻印”的批复(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新闻报》)。其时《月月小说》、《小说林》等各种小说刊物杂志都声明对所载作品享有版权,并已在官府备案。《小说林》发现有报馆擅自转载其作品,便刊载“特别广告”警告:“如有不顾体面,再行转载者,定行送官,照章罚办,毋得自取其辱”(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小说林》第三期)。更值得一提的是彪蒙书室还刊登了“严查翻版书赏格”,称“倘有人通风报信并搜得确实证据,因而人赃并获者,酬谢洋一百元”(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时报》)。可见,盗版此时已成了偷偷摸摸的行为,与李伯元官司前那种嚣张气焰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最后,出版界反盗版的不懈努力与强烈呼吁,终于在清亡前夕催生了《大清著作权律》,这也是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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