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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华《税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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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4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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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 税法概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增值税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消费税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四章 营业税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关税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资源税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法规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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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章 税法概论
1.1 复习笔记
一、税法要素及作用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
纳税人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4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
4.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5.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①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我国现行税法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二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三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繁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数额×对应当级适用税率-当级速算扣除数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课税对象最高数额+上级速算扣除数
(3)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二是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8.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四)税收法律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5.依据税收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6.依据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种。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种。
7.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
(2)价外税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附加部分的税种。
8.依据税收负担是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一般不存在税负转嫁的税种。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往往不一致,一般存在税负容易转嫁的税种。
(五)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另外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六)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贯彻这个原则,首先要求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也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税收分配理论。其次,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
(二)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会给国民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失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三、我国税收立法与实施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1.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这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1.1978年以前的税制改革
2.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
3.1983~1991年的税制改革
4.1992~1994年的税制改革
5.新一轮税制改革
五、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1)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2)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3)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①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④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⑤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⑥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
(三)税收执法权
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1.税款征收权
(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下税收执法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如下:
①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对中央税,其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地方税,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②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④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⑤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⑥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⑦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⑧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⑨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⑩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2)税务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①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②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①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②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此外,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a.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b.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c.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d.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e.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f.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g.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h.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③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④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①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②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a.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b.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c.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d.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e.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f.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g.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2.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1)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行政性调查属于税务检查权范围之内,从原则上讲,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即调查的刑事性质确定后,案件应开始适用刑事调查程序。
3.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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