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邵津《国际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6 17:0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41552.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 复习笔记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3.1 复习笔记
 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四章 国家领土
 4.1 复习笔记
 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5.1 复习笔记
 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6.1 复习笔记
 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7.1 复习笔记
 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8.1 复习笔记
 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9.1 复习笔记
 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10.1 复习笔记
 1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12.1 复习笔记
 1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三章 条约法
 13.1 复习笔记
 1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14.1 复习笔记
 1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15.1 复习笔记
 1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六章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16.1 复习笔记
 1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七章 军备控制与裁军
 17.1 复习笔记
 1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18.1 复习笔记
 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法》(第4版,邵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国际法”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邵津主编的《国际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邵津《国际法》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邵津《国际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本书遵循邵津《国际法》第4版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8章,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总结本章的重难点内容;第二部分为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精选详析了部分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并针对该教材的重难点相应整理了典型题。
??作为该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2)精选考研真题,巩固重难点知识。为了强化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本书精选了部分名校近年的国际法考研真题,这些学校均以该教材作为考研参考书目。所选考研真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凸显当前热点。
??(3)补充典型题,提供详尽答案。本书参考大量国际法相关辅导资料,针对每章的重难点补充整理了典型题,并给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4)最新考研真题和答案,可免费升级获得。本书每年都会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最新的考研真题和答案。对于最新补充的视频讲解和真题答案,均可以免费升级获得。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邵津《国际法》等各种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精讲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邵津主编的《国际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国际法的师生参考。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①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②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
3.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
(1)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①调整对象不同
a.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
b.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在国际交往条件下形成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②渊源不同
a.国际法规范主要表现在国际条约和习惯中。
b.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主要表现在国内法律、法规中。
(2)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现在还有争论。有两种基本的看法:
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②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与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其适用的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规范。
(3)国际法与国际法学
①国际法学是一门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②国际法学不仅要阐明规范本身,而且要探讨有关的学说、理论、国家实践和判例。
③国际法学除研究国际法的当前状况外,还研究国际法的新问题和发展趋势。
二、国际法的发展
1.古代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1)古代和中世纪都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总体上处于孤立、闭关自守的状态。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与近代和现代的国际法不能同日而语。
(2)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并且与此相伴随,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确是近代欧洲的事。
2.近代国际法(1500年前后至20世纪初)
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时期国际法的状况和特点如下:
(1)国际法主体
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家的战争权
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征服和侵占别国领土的权利,也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
(3)国际法的各部门的发展和变化
①领土。17、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领土的转让仍然是在国王之间进行的。18世纪末叶,领土的变更具有了公法性质,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概念和制度,边界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国际航行制度建立起来了。
②海洋法。公海自由原则得到承认,其内容较过去有所扩大。领海制度也相应地逐步形成,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领海制度已告确立。
③居民。关于居民的国际法规则在19世纪有显著发展。主要表现在:
a.选择国籍(发生领土变更时)的办法得到了承认;
b.最惠国待遇得到广泛的采用(其起源还要更早)。庇护权开始出现,与此同时产生了刑事犯的引渡制度。国际法在近代(欧洲)有了重要发展。
④外交关系法。外交代表的民事管辖豁免在这一时期确立。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确定了外交代表的等级制度。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使、代办。
⑤条约法。多边条约和缔结条约的程序有所发展。
⑥国际行政联盟出现。
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有所发展。常设仲裁院成立。
⑧战争法。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对战争法规有重要的发展。
⑨中立制度有重大发展。
3.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起至今)
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际法也有了突破性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最为显著: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4)国际组织。首先和主要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对国际法的全方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
(6)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三、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3)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2.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其包含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事实上它们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其法律地位可概括为:
①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②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③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3)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4)个人
四、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1)从国内法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程序。
(2)从国际法看,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主要有:
(1)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3)一般法律原则
对一般法律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另一种认为是指国际法的原则。
(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并非国际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5)“公允及善良”原则
原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其本身一般还不能作为国际法渊源,但如果是宣布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正在产生中的国际法规则,则不仅仅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补助资料”,而应按具体情况视为习惯法的证明或将导致习惯法的产生。
(7)“准条约”、“软法”
主要指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上制定的某些用以调整某方面的相互关系,但由于实际资料不足或认为不宜承担硬性的法律义务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比较灵活的决议、宣言等。
五、国际法的编纂
1.编纂的概念和意义
(1)国际法的编纂的含义
①狭义的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
②广义的国际法的编纂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①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常常要经过比较长甚至漫长的时间,编纂可以缩短或甚至直接完成这个过程。
②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精确性,编纂可以弥补习惯法的这一欠缺。
③习惯法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不便,编纂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2.国际法编纂简史
(1)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十八世纪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一些民间学术团体,如成立于1873年的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2)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
(3)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进行过一些国际法编纂工作,但成绩并不显著。
(4)二战之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国际法编纂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
3.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联合国系统内有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被赋予国际法编纂职能的机构。
(1)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即法律委员会)。
(2)专项的编纂工作中成立的特别委员会。
(3)技术性强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规则和标准,由主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订。
(4)在国际法编纂方面负基本责任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
(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概况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2)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般是先就所要编纂的专题内容列出问题清单,提请各国政府提出意见,收回后经综合研究提出一部分或全部初步条款草案,再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此反复若干次,经委员会三读通过,形成最终草案。经联合国大会认可,并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公约。
六、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主要学派有:
1.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自然法是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2.实在法学派
该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如果习惯是合理的)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该学派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二者都是实在的。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折衷学派(格劳秀斯学派)
(1)格劳秀斯本人是自然法学派的人物,但他把国际法分为两类:①“万民法”,即习惯国际法,他称之为意志法。②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他称之为自然国际法。其根源在于人类理性。格劳秀斯认为意志国际法是次要的。
(2)折衷法学派保持了上述划分,但认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同等重要。折衷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法泰尔,他主张将自然法适用于国际法,且认为实在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同自然国际法有同等重要性。
4.新自然法学派
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这一学派的一个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观点有:
(1)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2)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
5.规范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协定必须遵守”这一习惯规则,而习惯规则之所以有效力是根据一个基本规范,即习惯是一种造法事实,它具有创造法律规范的效果。
6.政策定向学派
“政策是政治的根本,决策是权力的核心”,按照这种观点,国际法是“一种决策的循环,一种决策的过程”。“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国际法的作用,而国际法就是对外政策的表现,其效力取决于制定国家对外政策的机构和个人的心态和决定。”
7.我国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现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上一种比较通行的提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
(1)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其主要论据是:
①主体和调整对象以及性质不同。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②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而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③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主要是主权者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
④国际法本身不能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有根据国内法中形成的程序或规则才能在国内具有效力。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经过“采纳”或“纳入”而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国际法规则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⑤国际法规范不可能同国内法规范真正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国际法规范只在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有效力,而国内法规范则只对所属的国家的法律秩序有效力。
(2)一元论
一元论否定二元论的论点,一元论者提出的论据主要有:
①从主体来看,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定的归根结底都是个人的行为,唯一不同之处只是,在国际法上,这种行为被归属于国家。
②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律本质上是不顾法律主体的意志而对它们有拘束力的命令。
③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这不仅是由于所用名称相同,更重要的是,只有提出一种更高的法律秩序,并认为各国对于这种法律秩序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才能设想许多主权国家的独立和平等。
④国内法院可能必须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执行与国际法相抵触的制定法,但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判决的效力是暂时性的。
(3)通说
从认识的角度看,二元论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这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一般看法,在全世界也是占优势的观点。
2.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1)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①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②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国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相符合。
③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方法。
④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国对其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2)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①条约
a.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b.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作了规定),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
c.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各国做法并不一致。
②习惯法
a.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
第一,宪法中规定,把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如果并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作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适用,而不必经过特别的、各案的纳入措施。
第二,必须经立法纳入。
b.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相抵触
第一,习惯法优于国内法。第二,国内法优先。
3.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条约
①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无需经过特别程序。
②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这并非起“纳入”或“转化”的作用,而是其他作用,如通知的作用或作为实施条约或履行条约义务的措施。
(2)国际习惯
随着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习惯法的重要性相对减少,但是习惯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仍然不容忽视。
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最著名、最有影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两个。
1.《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4)国际合作原则
即“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指出:“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各国“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宣言指出,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但是“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优先”。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尔后发展成为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这五项原则是: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①主权概念
a.在国际法学中,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b.主权原则不等于主权是绝对的。主要体现在:
第一,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
第二,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制约或限制,国家有义务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所缔结的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②领土完整与主权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2)互不侵犯原则
其含义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①“内政”
“内政”应当界定为:“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或“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义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②干涉
对于“干涉”,国际法学界的解释大致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比较狭窄的解释,另一种则是比较宽泛的解释。前者认为,“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后者认为,如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本款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4)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是指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互利,是对平等的进一步要求。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
①平等,即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
②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5)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②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
③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41552.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1-11 14:30 , Processed in 0.102739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